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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健康安全管理]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技术规范G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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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8-18 07:28:1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技术规范GB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1994
  
Technical specifications to determinate the  suitable areas for environmental noise of urban area
  
  
自  1994-12-6  起执行
  
  
  
   
  
为执行《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93),统一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方法,科学指导噪声区划,制定本规范。本规范规定了城市五类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的原则和方法。本规范适用于城市规划区。
    为执行《城市区城环境噪声标准》(GB 3096-93),统一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以下简称“噪声区划”)方法,科学指导噪声区划,制定本规范。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 本规范规定了城市五类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的原则和方法。
    1.2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规划区。
    2 引用标准
    GB3096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GB12525 铁路边界噪声限值及其测量方法
    GBJ137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3 名词术语
    3.1 城市
    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
    3.2 城市规划区
    城市市区、近郊区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城市人民政府在编的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
    3.3 噪声区划单元
    在噪声区划工作中,由道路、河流、沟壑等明显线状地物和绿地等围成的城市结构、市局和环境状况相近的居、街委会或小区。
    4 各类标准适用区域的解释
    4.1 0类标准适用区域:疗养区、高级宾馆区和别墅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
    4.2 1类标准适用区域:居民区、文教区、居民集中区以及机关、事业集中的区域。
    4.3 2类标准适用区域:居住、商业与工业混合区,规划商业区。
    4.4 3类标准适用区域:规划工业区和业已形成的工业集中地带。
    4.5 4类标准适用区域:城市道路中交通干线两侧区域:穿越城区的内河航道两侧区域;穿越城区的铁路主、次干线和轻轨交通道路两侧区域。
    5 噪声区划的基本原则
    5.1 有效地控制噪声污染的程度和范围,提高声环境质量,保障城市居民正常生活、学习和工作场所的安静。
  
  5.2 以城市规划为指导,按区域规划用地的主导功能确定。
    5.3 便于城市环境噪声管理和促进噪声治理。
    5.4 有利于城市规划的实施和城市改造,做到区划科学合理,促进环境、经济、社会协调一致发展。
    5.5 宜粗不宜细,宜大不宜小。
    6 噪声区划的主要依据
    6.1 GB 3096中各类标准适用区域。
    6.2 城市性质、结构特征、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近期规划和城市规划用地现状,特别是城市的近期规划和城市规划用地现状应为区划的主要依据。
    6.3 区域环境噪声污染特点和城市环境噪声管理的要求。
    6.4 城市的行政区划及城市的自然地貌。
    7 噪声区划程序
    7.1 准备噪声区划工作资料: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城市用地统计资料、声环境质量状况统计资料和比例适当的工作底图。
    7.2 确立噪声区划单元,划定各区划单元的区域类型。
    7.2.1 依8.1条和8.2.1的方法将城市规划明碗且已形成一定规模的各类规划区分别划定相应的标准适用区域。
    7.2.2 未能确定的单元按附录A统计城市A、B、C三类用地比例,并依8.2.2的区划方法划定各区划单元的区域类型。
    7.2.3 依8.3条划定4类标准适用区域。
    7.3 把多个区域类型相同且相邻的单元连成片,充分利用街、区行政边界、规划小区边界、道路、河流、沟壑、绿地等自然地形作为区域边界。
    7.4 对初步划定的区划方案进行分析、调整。
    7.5 征求环保、规划、城建、公安、基层政府等部门对噪声区划方案的意见。
    7.6 确定噪声区划方案。
    7.7 绘制噪声区划图。
    7.8 系统整理区划工作报告、区划方案、区划图等资料报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
    7.9 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将区划方案报当地人民政府审批、公布实施。
    8 噪声区划方法
    8.1 0类标准适用区域划分
    0类标准适用区域适用于特别需要安静的疗养区、高级宾馆和别墅区。该区域内及附近区域应无明显噪声源。区域界限明确。原则上面积不得小于0.5km2。
    8.2 1~3类标准适用区域的划分
    8.2.1 城市规划明确划定且已形成一定规模的各类规划区分别根据其区域位置和范围按4.2条、4.3条、4.4条的规定确定相应的标准适用区域。
    8.2.2 未能依8.2.1确定的区域则按以下方法划分。
    8.2.2.1 区划指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划为1类标准适用区域。
    a.A类用地占地率大于70%(含70%);
    b.A类用地占地率在60%~70%之间(含60%),B类与C类用地占地率之和小于20%±5%。
    8.2.2.2 区划指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划为2类标准适用区域。
    a.A类用地占地率在60%~70%之间(含60%),B类与C类用地占地率之和大于20%±5%;
    b.A类用地占地率在35%~60%之间(含35%);
    c.A类用地占地率在20%~35%之间(含20%),B类与C类用地占地率之和小于60%±5%。
    8.2.2.3 区划指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划为3类标准适用区域。
    a.A类用地占地率在20%~35%之间(含20%),B类与C类用地占地率之和大于60%±5%;
    b.A类用地占地率小于20%。
    8.3 4类标准适用区域的划分
    8.3.1 道路交通干线两侧区域的划分
    8.3.1.1 若临街建筑以高于三层楼房以上(含三层)的建筑为主,将第一排建筑物面向道路一侧的区域划为4类标准适用区域。
    8.3.1.2 若临街建筑以低于三层楼房建筑(含开阔地)为主,将道路红线外一定距离内的区域划为4类标准适用区域。距离的确定方法如下:
    相邻区域为1类标准适用区域,距离为45m±5m;
    相邻区域为2类标准适用区域,距离为30m±5m;
    相邻区域为3类标准适用区域,距离为20m±5m。
    8.3.2 铁路(含轻轨)两侧区域的划分
    城市规划确定的铁路(含轻轨)用地范围外一定距离以内的区域划为4类标准适用区域。距离的确定不计相临建筑物的高度,其原则和方法同8.3.1.2。
    8.3.3 内河航道两侧区域的划分
    根据河道两侧建筑物形式和相邻区域的噪声区划类型,将河堤护栏或堤外坡角外一定距离以内的区域划分为4类标准适用区域,其原则和方法同8.3.1。
    9 其他规定
    9.1 大型公园、风景名胜区和旅游度假区等套划为1类标准适用区域。
    9.2 大工业区中的生活小区,从工业区中划出,根据其与生产现场的距离和环境噪声污染状况,定为2类或1类标准适用区域。
    9.3 区域面积原则上不小于1km2。山区等地形特殊的城市,可根据城市的地形特征确定适宜的区域面积。
    9.4 各类区域之间不划过渡地带。
    9.5 近期内区域功能与规划目标相差较大的区域,以近期的区域规划用地主导功能作为噪声区划的主要依据;随着城市规划的逐步实现,及时调整噪声区划方案。
    9.6 未建成的规划区内,按其规划性质或按区域声环境质量现状、结合可能的发展划定区域类型。
    9.7 噪声区划图图示:
    区划图可用不同颜色或阴影线在城市地图上绘制。各区域的颜色或阴影线规定如下:
    区域类别 颜色 阴影线
    0类标准适用区域 浅黄色 小点
    1类标准适用区域 浅绿色 垂直线
    2类标准适用区域 浅蓝色 斜线
    3类标准适用区域 褐色 交叉线
    4类标准适用区域 红色 粗黑线
    附录A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用地指标统计
    A1 噪声区划的用地指标
    噪声区别用地指标是反映区域主导功能,由城市用地分类(见GBJ  137)归纳成的三类用地。其中:
    A类用地含各类居住、行政办公、医疗卫生及教育科研设计用地;
    B类用地含各类工业相仓储用地;
    C类用地含对外交通、道路广场和交通设施用地。
    A2 噪声区划用地指标的数值表示
    三类用地的占地百分率。
    A3 噪声区划用地指标的统计
    A3.1 以GBJ 137为统计依据,根据城市规划用地资料,统计噪声区划单元的总面积和(GBJ 137中下列各类用地面积:
    R(大)类;C(大)类的C1,C5,C6(中)类;M(大)类;W(大)类;T(大)类;S(大)类,U(大)类的U(中)类。
    A3.2 将统计出的各类用地按表A1归纳成噪声区划指标的三类用地面积。
    A3.3 三类用地面积分别除以区划单元面积之商的百分数即为噪声区划三项用地的数值表示。
    表 A1噪声区划指标——三类城市用地的统计方法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提出。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陈光华、郭秀兰、邢志红、陈向党、黄滨辉。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发布单位:
   
   
国家标准局
   
   
  
   
提出单位:
   
   
国家环境保护局
   
   
  
   
起草单位:
   
   
   
   
  
   
批准单位:
   
   
国家标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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