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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健康安全管理] 职业性苯中毒的诊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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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9-5 08:44:1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职业性苯中毒的诊断

  
职业性苯中毒的诊断
  
GB3230-1997 代替 GB 3230-82
  
Diagnosis of occupational benzene poisoning
  
  
自  1998-1-1  起执行
  
  
  
   
  
前言
    在职业活动中接触苯的蒸气可以发生急性和慢性苯中毒。为保护接触者身体健康,有效地防治苯中毒,曾发布了GB  3230-82《职业性苯中毒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本标准是其修订版本。
    根据临床工作经验,本修订版本在以下主要技术原则有重大变动:
    1 急性苯中毒改分轻、重两级,并增加实验室检查指标作参考,以指导临床急救工作;
    2 根据原标准执行15年的实践经验及实用性原则,删去慢性轻度苯中毒第二段所有a、b、c三小节;
    3 慢性重度苯中毒中增列全血细胞减少症类型;
    4 慢性重度苯中毒中增列骨髓增生异常综合症类型;
    5 扩大观察对象范围;
    6规定诊断命名及书写格式;
    7 增列复查对象及内容;
    8 增列慢性苯中毒的随访时间规定。
    本标准的附录A是提示的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
    本标准由卫生部科技教育司归口。
    本标本由上海医科大学华山医院、上海市劳动卫生职业病防治研究所、上海市第六人民医院、上海市杨浦区中心医院、上海市卫生防疫站、上海市中心血站、浙江省医学科学院职业病防治所等七个单位组成苯中毒诊断标准修订协作组负责起草。
    本标准委托技术归口单位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劳动卫生与职业病研究所负责解释。
  
  职业性急性苯中毒指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短期内吸入大剂量苯蒸气所引起的以中枢神经系统抑制为主要表现的全身性疾病;职业性慢性苯中毒指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较长时期接触苯蒸气引起的以造血系统损害为主要表现的全身性疾病。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职业性苯中毒的诊断标准、诊断书写格式及处理原则。
    本标准适用于职业活动中由于接触苯引起的中毒。接触含苯的工业用甲苯、二甲苯等化学物所引起的苯中毒可采用本标准。在非职业活动中接触苯所引起的苯中毒的诊断,也可使用本标准。
    2 诊断原则
    急性苯中毒的诊断是根据短期内吸入大量高浓度苯蒸气,临床表现有意识障碍,并排除其他疾病引起的中枢神经功能改变,方可诊断急性苯中毒;又按意识障碍程度,分为轻度和重度二级。
    慢性苯中毒的诊断是根据较长时期密切接触苯的职业史,临床表现主要有造血抑制,亦可有增生异常,参考作业环境调查及现场空气中苯浓度测定资料,进行综合分析,并排除其他原因引起的血象改变,方可诊断为慢性苯中毒;慢性苯中毒又按血细胞受累及的系列和程度,以及有无恶变分为轻、中、重三级。
    3诊断及分级
    3.1急性苯中毒
    3.1.1急性轻度中毒
    短期内吸入高浓度苯蒸气后出现头晕、头痛、恶心、呕吐、兴奋、步态蹒跚等酒醉样状态,可伴有粘膜刺激症状。呼气苯、血苯、尿酚测定值增高可作为苯接触指标。
    3.1.2急性重度中毒
    吸入高浓度苯蒸气后出现烦躁不安、意识模糊、昏迷、抽搐、血压下降,甚至呼吸和循环衰竭。呼气苯、血苯、尿酚测定值增高,可作为苯接触指标。
    3.2慢性中毒
    3.2.1观察对象
    苯作业人员的血液检验发现有以下改变之一种,在3个月内每1~2周复查一次仍无好转,且不能找到其他原因者,可列为观察对象。
    a) 白细胞计数波动于4~4.5×109/L(4 000~4 500/mm3);
    b) 血小板计数波动于60~80×109/L(6~8万/mm3);
    c) 红细胞计数男性低于4×1012/L(400万/mm3),女性低于3.5×1012/L(350万/mm3);血红蛋白定量男性低于120gL(12g/dL),女性低于110g/L(11g/dL);
    d) 周围血细胞计数增高、出现幼稚或形态不正常的血细胞。
    3.2.2 慢性轻度中毒
    在3个月内每1~2周复查一次,如白细胞计数持续或基本低于4×109/L(4000/ mm3)或中性粒细胞低于2×10 9/L(2000/ mm3)。常有头晕、头痛、乏力、失眠、记忆力减退等症状。
    3.2.3慢性中度中毒
    多有慢性轻度中毒症状,并有易感染和(或)出血倾向。符合下列之一者:
    a) 白细胞计数低于4×10 9/L(4000/ mm3)或中性粒细胞低于2×109/L(2000/ mm3),伴血小板计数低于60×10 9/L(6万/ mm3);
    b) 白细胞计数低于3×10 9/L(3000/ mm3)或中性粒细胞低于1.5×10 9/L(1500/ mm3)。
    3.2.4慢性重度中毒
    出现下列之一者:
    a) 全血细胞减少症;
    b) 再生障碍性贫血;
    c) 骨髓增生异常综合症;
    d) 白血病。
    4 治疗原则
    4.1急性中毒
    应迅速将中毒患者移至空气新鲜处,立即脱去被苯污染的衣服,用肥皂水清洗被污染的皮肤,注意保暖。急性期应卧床休息。急救原则与内科相同,可用葡萄糖醛酸,忌用肾上腺素。
    4.2慢性中毒
    无特效解毒药,治疗根据造血系统受损害所致血液疾病对症处理。
    5 劳动能力鉴定
    5.1急性中毒
    病情恢复后,轻度中毒一般休息3~7天即可工作。重度中毒的休息时间,应按病情恢复程度而定。
    5.2慢性中毒
    一经确定诊断,即应调离接触苯及其他有毒物质的工作。在患病期间应按病情分别安排工作或休息。
    5.2.1轻度中毒
    一般可从事轻工作,或半日工作。
    5.2.2中度中毒
    根据病情,适当安排休息。
    5.2.3重度中毒
    全休。
    5.3观察对象
    根据职业禁忌证,应调离苯作业岗位。
    6 健康检查要求
    6.1健康检查
    6.1.1苯作业人员应进行就业体检,工作后每年定期体检一次。
    6.1.2体检项目包括内科检查,并作血液白细胞计数(有条件者作细胞分类)、红细胞计数和(或)血红蛋白定量、血小板计数。
    6.2观察对象复查
    6.2.1观察对象一般每1~3月复查一次,并参加下一年定期体检。
    6.2.2实验室复查项目
    a) 血液红细胞计数、血红蛋白定量、白细胞计数及其分类、血小板计数并记录异常血细胞;
    b) 根据需要作骨髓涂片等有关的血液实验室检查。
    6.3慢性中毒随访
    6.3.1一般每1~3月随访一次,血液检查项目包括红细胞计数、血红蛋白定量、白细胞计数及其分类、血小板计数,并记录异常血细胞。
    6.3.2血细胞计数持续不正常或形态出现异常时,应作骨髓涂片等有关血液实验室检查。
    6.3.3随访期限:即使血象恢复,一般不短于10年。
    7 职业禁忌证
    a) 就业前体检时,血象检查结果低于正常参考值;
    b) 各种血液病;
    c) 严重的全身性皮肤病;
    d) 月经过多或功能性子宫出血。
    附录A
    (提示的附录)
    正确使用本标准的说明
    A1 关于血常规检验方法
    各医疗单位血常规检验方法不相同,有的用目测方法,有的用自动血细胞计数仪,后者厂牌与型号也不相同。本标准对检验方法不作统一规定,所得结果均为有效。但无论使用何种方法,其结果均有一定误差范围,因此作诊断时,不要根据一次结果或简单复查结果就下结论。要根据多次复查结果、充分考虑误差因素后取稳定值并结合整体资料综合分析,再下结论。必要时应作一个时期密切观察后再作诊断。
    A2 关于骨髓象检查
    骨髓象检查有利于了解造血损害的情况。在慢性中毒患者,对某系血细胞异常、全血细胞减少症、再生障碍性贫血、骨髓增性异常综合症、白血病的及时诊断与鉴别诊断均有很大帮助。
    A3 关于中性粒细胞碱性磷酸酶活性和中性粒细胞毒性颗粒测定
    本标准根据实用性原则及该项检查稳定性差的特点,在充分调查的基础上,认为原标准中此项规定的实际应用已名存实亡,故从诊断指标中删去。今后不用此指标诊断新的病例,也不用它排队除诊断。但不排除有的单位在临床工作中继续探索和积累经验。
    A4 关于骨髓增生异常综合症
    目前对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的研究与认识有许多进展。从临床观察中警惕苯中毒引起的骨髓增生异常综合症,将血液学领域中研究成果应用到职业病临床中来,不仅有利于重度苯中毒的诊断及处理,而且对苯中毒的研究可以起到很好的作用。
    A5 关于苯所致白血病
    苯所致白血病已列入国家职业病名单。由于临床经验不够丰富、发病有较长潜隐间期,诊断较为困难。有关单位正在研究专门的诊断标准。临床单位在考虑慢性重度苯中毒的白血病类型时要作充分研究、深入分析,谨慎从事。
    A6 关于短期苯接触引起的急性再生障碍性贫血
    临床工作中发现,在相对较短时期内接触较高浓度苯以后,即可出现急性再生障碍性贫血。病情进展快,但经积极治疗后,大部分患者可逐步恢复,有别于慢性重度苯中毒中常见的再生障碍性贫血的发病过程。由于目前有关这方面的资料尚不多,认识尚未不统一,因此在本诊断标准中仍将此类患者列入慢性重度苯中毒,有待今后积累更多经验,提出确切的分型。
    A7 关于慢性苯中毒诊断的命名及其书写格式
    规范诊断命名格式,有利于积累临床资料、指导治疗,有利于及时处理和以后研究。命名的规范原则是在诊断分级之后,注明血液疾病的名称。其表述方式如下:
    a) 慢性轻度苯中毒:
    1) 慢性轻度苯中毒(白细胞减少症);
    2) 慢性轻度苯中毒(中性粒细胞减少症)。
    b) 慢性中度苯中毒:
    1) 慢性中度苯中毒(白细胞减少症伴血小板减少症);
    2) 慢性中度苯中毒(中性粒细胞减少症伴血小板减少症)。
    c) 慢性重度苯中毒:
    1) 慢性重度苯中毒(全血细胞减少症);
    2) 慢性重度苯中毒(再生障碍性贫血);
    3) 慢性重度苯中毒(骨髓增生异常综合症);
    4) 慢性重度苯中毒(白血病)。
    A8 关于含苯化学品引起苯中毒的诊断
    工业甲苯及二甲苯等化学中含有一定数量的苯,可以引起苯中毒,其诊断应为苯中毒而不是甲苯、二甲苯中毒,但在诊断后应加用括号将含苯化学物的名称注明,以区别纯苯引起的苯中毒。
  
  
  
  
   
  
   
发布单位:
   
   
国家技术监督局
   
   
  
   
提出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起草单位:
   
   
上海医科大学华山医院、上海市劳动卫生职业病防治研究所、上海市第六人民医院、上海市杨浦区中心医院、上海市卫生防疫站、上海市中心血站、浙江省医学科学院职业病防治所
   
   
  
   
批准单位:
   
   
国家技术监督局1997-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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