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性甲苯中毒是在短时间内接触高浓度甲苯引起的以中枢神经系统麻醉为主要临床表现的全身性疾病。
1 诊断原则
根据短时间内吸入较高浓度甲苯的职业接触史,以中枢神经系统麻醉为主的临床表现,参考现场劳动卫生学调查,排除其他原因引起的类似疾病后,方可诊断。
2 诊断及分级标准
2.1吸入反应
出现头晕、头痛、恶心、呕吐、胸闷、憋气、四肢无力、粘膜刺激等表现。
2.2轻度中毒
在吸入反应的基础上,有下列表现之一者,可诊断为轻度中毒:
a. 意识模糊,可伴有情绪反应;
b. 步态蹒跚;
2.3重度中毒
在轻度中毒基础上,有躁动、抽搐或昏迷者,可诊断为重度中毒。
3治疗原则
应迅速将中毒患者移至新鲜空气处,根据病情给予对症治疗。
4劳动能力鉴定
病情恢复后,一般休息3~7天,即可恢复工作。病情较重者,休息时间可适当延长。
冶疗痊愈后,可恢复原工作。
5 健康检查的要求
5.1对甲苯作业人员作就业前及2年一次定期体检。
5.2体检时必须作详细的内科及神经科检查,并作肝功能化验。
6 职业禁忌证
a. 神经系统器质性疾病;
b. 明显的神经衰弱综合症;
c. 肝脏疾病。
附录A
正确使用标准的说明
(参考件)
A. 1本标准适用于短时间高浓度接触甲苯所引起的急性中毒。因二甲苯急性中毒与甲苯中毒表现极为相似,故本标准也适用于职业性急性二甲苯中毒。
A. 2车间空气中甲苯浓度测定资料对诊断有参考意义。
A. 3本病以中枢神经系统麻醉症状为主要临床表现。应注意与其它类似疾病的鉴别诊断。
尿中马尿酸测定易受其他因素干扰,无助于诊断,本标准未将马尿酸列为诊断参考指标。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全国卫生标准技术委员会职业病诊断标准分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天津职业病防治院负责起草。
本标准由卫生部委托中国预防医学院劳动卫生与职业病研究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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