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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健康安全管理] 职业性急性有机磷农药中毒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GB77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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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30 09:03:3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职业性急性有机磷农药中毒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GB7794
  
有机磷农药中毒是接触有机磷农药引起的以胆碱酯酶活性下降,出现毒蕈碱样,烟碱样和中枢神经系统症状为主的全身性疾病。
    1 诊断原则
    根据短时间接触大量有机磷的职业史,相应的临床表现,结合全血胆碱酯酶活性降低,参考作业环境的劳动卫生调查资料和皮肤污染情况,进行综合分析,排除其他疾病后,方可诊断。
    2 诊断及分级标准
    2.1 观察对象
    2.1.1 有轻度毒蕈碱样、烟碱样症状或中枢神经系统症状,而全血胆碱酯酶活性不低于70%者;
    2.1.2 无明显中毒临床表现,而全血胆碱酯酶活性在70%以下者。
    2.2 急性轻度中毒
    短时间内接触较大量的有机磷农药后,在24小时内出现头晕、头痛、恶心、呕吐、多汗、胸闷、视力模糊、无力等症状,瞳孔可能缩小。全血胆碱酶活性一般在50%~70%。
    2.3 急性中度中毒
    除较重的上述症状外,还有肌束震颤、瞳孔缩小、轻度呼吸困难、流涎、腹痛、腹泻、步态蹒跚、意识清楚或模糊。全血胆碱酯酶活性一般在30%~50%。
    2.4 急性重度中毒
    除上述症状外,并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诊断为重度中毒:
    a.肺水肿;
    b.昏迷;
    c.呼吸麻痹;
    d.脑水肿。
    全血胆碱酯酶活性一般在30%以下。
    2.5 迟发性神经病
    在急性重度中毒症状消失后2~3周,有的病例可出现感觉、运动型周围神经病,神经-肌电图检查显示神经原性损害。
    3 治疗原则
    3.1 清除毒物
    立即使患者脱离中毒现场,脱去污染衣服,用肥皂水(忌用热水)彻底清洗污染的皮肤、头发、指甲;眼部如受污染,应迅速用清水或2%碳酸氢钠溶液冲洗。
    3.2 特效解毒药物
    迅速给于解毒药物,轻度中毒者可单独给予阿托品;中度或重度中毒者,需要阿托品及胆碱酯酶复能剂(如氯磷定、解磷定)两者并用。合并使用时,有协同作用,剂量应适当减少。敌敌畏、乐果等中毒时,使用胆碱酯酶复能剂的效果较差,治疗应以阿托品为主。
    3.3 对症治疗
    处理原则同内科。治疗过程中,特别注意要保持呼吸道通畅。出现呼吸衰竭或呼吸麻痹时,立即给予机械通气。必要时作气管插管或切开。呼吸暂停时,不要轻易放弃治疗。
    急性中毒患者临床表现消失后仍应继续观察2~3天;乐果、马拉硫磷、久效磷中毒者,应延长治疗观察时间;重度中毒患者避免过早活动,防止病情突变。
    4 劳动能力鉴定
    4.1 观察对象
    应暂调离有机磷作业1~2周并复查全血胆碱酯酶活性,有症状者可适当对症处理。
    4.2 急性中毒
    治愈后三个月内不宜接触有机磷农药。有迟发性神经病者,应调离有机磷作业。
    5 健康检查的要求
    5.1 就业前体检
    详细询问职业史及既往病史,进行内科、神经科及眼科体检。检查血、尿常规、肝功能、全血胆碱酯酶活性。
    5.2 定期体检
    有机磷农药作业人员应每年体检一次,检查项目除与就业前体检要求相同外,还需根据接触有机磷农药的情况,增加测定全血胆碱酯酶活性的次数。必要时,进行神经-肌电图检查。
    6 职业禁忌证
    a.神经系统器质性疾病;
    b.明显的肝、肾疾病;
    c.明显的呼吸系统疾病;
    d.全身性皮肤病;
    e.全血胆碱酯酶活性明显低于正常者。
    附录A
    全血胆碱酯酶活性测定
    羟肟酸铁比色法
    (补充件)
    A.1 原理
    胆碱酯酶使乙酰胆碱分解为胆碱和乙酸,中止反应后,未反应的乙酰胆碱与碱性羟胺反应,生成乙酰羟胺,后者与三氯化铁在酸性溶液中反应形成棕红色铁络合物。此棕红色强度与乙酰胆碱量成比例。原有的乙酰胆碱量与经胆碱酯酶水解后剩余的乙酰胆碱量之差为胆碱酯酶水解乙酰胆碱量之差为胆碱酯酶水解乙酰胆碱的量,以此来表示胆碱酯酶的活性。
    A.2 试剂
    A.2.1 磷酸盐缓冲液:pH=7.20,精确称取磷酸氢二钠(Na2HPO4·12H2O,A,B)8.36g和磷酸二氢钾(KH2PO4,A,B)1.36g,用水溶解并稀释至500mL。
    A.2.2 14%盐酸羟胺液。贮较冷处。
    A.2.3 14%氢氧化钠液。
    A.2.4 碱性羟胺液:14%盐酸羟胺与14%氢氧化钠等量混合,临用前配制。
    A.2.5 1:2盐酸溶液:浓盐酸一份加水二份。
    A.2.6 10%三氯化铁盐酸液:取10g三氯化铁用0.1N盐酸溶液溶解到100mL,贮于深棕色瓶内。
    A.2.7 0.01%皂素溶于100mL水中,冰箱保存。
    A.2.8 氯化乙酰胆碱标准液
    a.标准贮备液:称取氯化乙酰胆碱0.64g,用pH=7.20的磷酸盐缓冲液溶解并稀释到50mL,此液1mL含70μg分子乙酰胆碱(冷存)。
    b.标准应用液:取标准贮备液用磷酸缓冲液稀释10倍,此液临用前配制,1mL含7μg分子乙酰胆碱。
    A.3 方法
    a.乙酰胆碱标准曲线制备:于6支10mL具塞比色管中各加水1mL,分别加入标准应用液0,0.2,0.4,0.6,0.8,1.0mL。各加磷酸盐缓冲液到2mL,摇匀:各加碱性羟胺4mL,振摇3min;加1:2盐酸液2mL,充分振摇,2min后加入10%三氯化铁2mL摇匀过滤,于520nm波长下比色(以试剂空白调零)按氯化乙酰胆碱不同微克分子数与光密度的相对关系绘制标准曲线。
    b.样品分析:于A管(样品管)和B管(对照管)中各加入0.98mL水,加入耳垂血20μl(注意防止产生泡沫)置于37℃水浴中5~10min后,于测定管A系列中每隔半或1min依次加入氯化乙酰胆碱标准应用液1.0mL,准确记时于37±0.5℃水浴保温30min后,依次加碱性羟胺4mL振摇3min终止反应。对照管B:先加碱性羟胺4mL,后加氯化乙酰胆碱标准应用液1.0mL,振摇3min,以后A和B管操作步骤全同标准曲线制备。
    A.4 计算
    a.被水解氯化乙酰胆碱的光密度=(对照管B光密度)—(样品管A光密度)。
    b.由被水解氯化乙酰胆碱的光密度查乙酰胆碱标准曲线,得到相应的被水解氯化乙酰胆碱量(微克分子)。此值是0.02mL血液经37℃30min反应条件下的胆碱酯酶活性绝对值。
    A.5 注意事项
    a.0.01%皂素可用蒸馏水代替,结果一样。
    b.氯化乙酰胆碱标准贮备液日久生霉即不可用。
    c.反应的温度和时间对酶作用结果有明显影响,必须正确控制。
    d.加三氯化铁显色后,棕红色铁络合物易退色,必须在20min内比色完。如果大批样品分析时,可分批加三氯化铁。
    附录B
    全血胆碱酯酶活性测定——纸片法
    (补充件)
    B.1 原理
    将适量乙酰胆碱和溴麝香草酚兰浸于纸片上干燥,在血液胆碱酯酶作用下,乙酰胆碱分解产生乙酸,致使纸片上溴麝香草酚蓝的颜色发生变化,与标准色板比较,即可读出酶活性的百分数。
    B.2 器材
    a.浸有溴代乙酰胆碱和溴麝香草酚蓝(B,T、B)的纸片;
    b.标准色板;
    c.载玻片及橡皮圈。
    B.3 方法
    于手指或耳垂取一滴血,置纸片中央,用两块干净的载玻片夹紧,使血滴均匀扩散成一圆形斑点。两端紧缚橡皮圈,贴身保温30min。在光线充足的地方对光观察血斑中央部分的颜色,与标准色板比较,判断酶活性的百分数。
    B.4 结果判断
    a.正常:80%以上;
    b.可疑:70%~80%;
    c.明显抑制:60%以下。
    B.5 注意事项
    a.血斑直径在0.6~0.8cm为宜;
    b.灯光下观察时,血片不能与灯光太近,不要直接对着光源;
    c.纸片应避免受潮和见光,忌酸碱。
    附录C
    神经-肌电图检查方法与神经原性
    损害的肌电诊断标准
    (补充件)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 4865-85《职业性慢性氯丙烯中毒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附录A。
    附录D
    正确使用标准的说明
    (参考件)
    D.1 本标准适用于生产和使用有机磷农药的人员所发生的急性有机磷农药中毒。
    D.2 毒蕈碱样症状表现为食欲减退、恶心、呕吐、腹痛、腹泻、流涎、多汗、视力模糊、瞳孔缩小,呼吸道分泌增加,支气管痉挛、呼吸困难、肺水肿;烟碱样症状表现为肌束震颤、肌力减退、肌肉痉挛、肌肉麻痹;中枢神经系统症状表现为头痛、头晕、失眠或嗜睡、记忆力减退、乏力、烦躁、语言障碍、精神恍惚、惊厥、昏迷、脑水肿。
    D.3 急性中毒的诊断分级以临床表现为主要依据,参考胆碱酯酶活性下降程度。正确掌握分级标准,是合理使用解毒剂,提高治疗效果的重要环节。
    D.4 羟肟酸铁比色法测定全血胆碱酯酶活性的结果判断应参考本地区正常值,诊断时以酶活性下降的百分数为准。纸片法简便,但不如光电比色法精确,每次均需同时作正常对照。
    D.5 使用阿托品治疗急性重度有机磷农药中毒,应早期、快速达到阿托品化(瞳孔扩大、颜面潮红、皮肤无汗、口舌干燥、肺部啰音消退、心率增快)。以后逐渐减量,待病情稳定后给予维持量。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全国卫生标准技术委员会职业病诊断标准分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北京市劳动卫生职业病研究所负责起草。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卫生部1974年颁布的《有机磷农药中毒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停止执行。
    本标准由卫生部委托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劳动卫生与职业病研究所负责解释
    
  
  
  
  
   
  
   
发布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提出单位:
   
   
全国卫生标准技术委员会职业病诊断标准分委员会
   
   
  
   
起草单位:
   
   
北京市劳动卫生职业病研究所
   
   
  
   
批准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1987-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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