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2016)苏0924民初618、620两个案件的原告张浩,在射阳县法院受理后,由于被告:江苏给力环保设备科技有限公司未及时收取传票而延期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我所提供的证据充分合理,而且法院的法官也认定双方所签订协议合法有效,而且被告违约在先,双方具有行为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所签订的约定也是真实有效的,也双方自愿的,而且约定没有超出被告对损失的可预见范围,而且在法院审理期间,被告也没有提出违约金过高,更没有提出降低的要求,具体可以查阅庭审笔录,因为上面有双方签字认可的,那么在裁定时,法官:路文、沈莹莹、唐文静,书记员:赵伟,在本案件中相关法官在判决书上认为违约金过高,主动调减,也是适度行使自由裁量权,否则即有滥用裁量权的嫌疑,应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以年息24%至36%较为合适,年息超过36%的为过高。因此我们不得不深思,法官明显倾向于被告,滥用了裁量权,而且在原告电话、短信的催促之下才给原告下达判决书,党中央、国务院的精神是执法为民、公正廉洁,人民法院为人民,射阳县法院的法官们自以为天高皇帝远,把党中央的文件和决策当作儿戏,我行我素,如此有损人民法院的形象,因此请相关部门高度重视,认真学习习主席的讲话精神,应该深入领会,不要顶风违纪,做一个合格的人民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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