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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龙庆王爷 于 2017-9-15 00:13 编辑
盐都区法院顶风收取案件材料复制费充实小金库
2017年9月13日下午,高某云(女)听说我爱好法律,即与我说起一肚子苦水,因父母位于大冈的一处房产,她因故陷入诉讼纠纷,前后经过七年盘根错节,不得结果。她说哥哥高某林的前妻唐某将她兄妹三人及她的母亲告至盐都区人民法院,要求分家析产。盐都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14日作出(2015)都民初第1660号民事判决,卞某英、高某云不服上诉至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苏09民终2457号民事裁定书发回重审,盐都区于2016年12月14日立案,后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又指定盐城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目前尚未审结。她希望得到我的指点。
我遂通知她于次日上午8:40前到盐都区人民法院门口等候我,到该院档案室调取相关材料。高某云说:“盐都区人民法院提供复制材料,都收费的,上次我复制材料收我0.5元每张。我一次复制材料就花了100多元。”我说:“我此前在盐都区人民法院复制材料都不收费的,如果收取你的费用一定属于乱收费。”9月14日上午9时左右,我与高某云进入盐都区人民法院二楼档案室,高某云出示身份证要求调取她为案件当事人的(2011)都民初字第0623号、(2011)盐民终字第1646号、(2014)都民再初字第0001号等民事案件的起诉状、各方提交的证据材料、开庭笔录等材料。档案工作人员复制好材料后,某女同志说:“累计复制为290份,请缴纳费用40元。”
我立即提出质疑:“290张为什么收费40元,请提供物价部门收费依据,你单位未将收费依据上墙公布,违背法律规定。”一个脸长长扁扁的女同志说:“要收费规定,我们有。”她很快向我出示盐市价发〔2012〕68号《关于明确法院检索费、复(印)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其第二条规定:“复(印)制费,A4纸黑白单面复印每张0.2元,双面复印每张0.3元。”我说:“这个文件规定每张收费二角钱,290张你们要求缴费40元,说明你们收费标准并非依据该规范。如果你们认为是依据该规范,你们应收费58元。你们认为该收的费用,高某云不寻求减免,请如实收取。”档案室工作人员开出290张的长条形字条,让我们到立案庭东侧2号窗口缴纳40元。我不同意:“请注明单价,你不注明单价,我不知道应当缴纳多少钱,收费窗口肯定还让我再跑上楼问你们。我沈某可容不得你们耍来耍去。”档案室的领导只好在字条上写上0.2元每张的注释。我对档案室人员说,盐市价发〔2012〕68号文件实际是一个失效的规范性文件。
来到一楼立案庭,我持条缴费,要求注明张数与单价,并告之收取我100元的2号窗口女同志:“请开具正规票据,你法院滥用司法权力乱收费,我必定进行曝光。盐都区人民法院非法设置小金库,我不排除向纪委或反贪部门举报。”女同志说:“你不要吓唬我,我们是根据法院党委的决定进行收费,你要投诉曝光这是你的自由。”2号窗口的女同志还是比较慎重,打电话请示领导,结果还是决定收费,但将收据让于1号窗口的女同志填写,并告知收款人陈敏是盐城市财政局安排的。”言下之意,是说法院收取这些钱直接进入了国家财政,不存在私设小金库的问题。
出了法院大门,我与高某云立即来到位于市区人民路与世纪大道路口东南角的城投商务楼八楼的盐城市物价局。我找到办公室主任陈军。向他出示盖有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财务专用章的收费58元的复印费结算票据,提出物价政策咨询:“我在近一年内在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档案室复制卷宗材料,从未被收取任何复制费。去年我亲戚张某在射阳县人民法院档案室复制材料,也被告知复制档案免费;今年我为被执行人刘某的执行案件也履次到盐都区人民法院档案室复制材料,最多一次有三四十张,也从未对我收过档案材料复制费。可是,高某云却反映她每次去复制材料都被收费。今天它一下子收高某云58块,那该法院一天得强收多少钱,一年又得收多大的天文数字啊?中央政府抓廉洁、反腐这么久了,盐都区人民法院好象依然故我,而且有院长撑腰,这怎么行?我这次来,是向你们咨询,高某云到盐都区人民法院复制案卷材料,到底该不该向他们缴纳复制费?如果市物价局说不晓得,那我就网上曝光说你盐城市物价局答复不知道基层人民法院提供档案查询复制,收费不合法!”
陈军主任说:“盐都区人民法院向高某云收取0.2元一张的复制费,没有政策依据。财税〔2017〕20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的通知》要求自2017年4月1日起,取消或停征41项中央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对确需保留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要实施目录清单管理,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各地区、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定,对须取消、停征或减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对违反规定的,应当按照《预算法》、《价格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予以处理。附件中取消或停征的涉及个人等事项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依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的复制费。该文件的发文对象包括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司法机关具有约束力,我市财政局与物价局联合转发该文件(文号盐财综〔2017〕16号)。盐都区人民法院从2017年4月1日起即不应再收取复制费。”
我对陈军说:“复制费在去年5月光景即不应再收取,去年4月我帮射阳的一个朋友刘某霞维权,向盐城市房产局申请行政复议时,市房产局即已告知房产部门登记窗口收取复制费已被叫停,人民法院也均不再收取信息复制费。盐城市财政局 盐城市物价局关于公布 《盐城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 (截止2015年5月)》的通知,即盐财综〔2015〕22号中第二十项第79条下规定法院的收费项目包括诉讼费及依据苏价费〔2013〕244号收取的信息复(印)制工本费。但是,截止2016年5月底时,人民法院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中即不得包含复制费,政策依据是盐财综〔2016〕23号,这是盐城市财政局与盐城市物价局联合发布的文件,题目是《关于公布〈盐城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政府基金项目目录(截止2016年5月)〉的通知》,根据第二十二项第89条规定,法院收费只有诉讼费项目。即,复制费早在2016年5月底前即在我市取消,由于各级人民法院拒绝履行政策规定,因此从中央到地方的财政、物价部门为进一步将复制费纳入取消范围,该项收费不是截止2017年4月1日才取消。”
高某云在提交盐城市物价局的《关于盐都法院乱收案件材料复制费进行投诉及给予行政处罚的函》中指出:“该盐都法院巧立名目乱收费,不仅损害了本人财产权益,而且侵犯了物价管理秩序,本人要求盐都法院退回复制费五十八元,物价行政部门依法对盐都区人民法院进行行政处罚。”我对高某云说:“维权,你不能光为你自己,要同时为盐阜乡亲做些有益的事情,盐都区人民法院顶风掠夺当事人钱财,收你五十八元复制费,你就要让他们从此断了此条财路。”
二O一七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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