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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亭湖工商局禁止群众申请查阅企业法人章程
2015年8月12日上午8时40左右,我与徐某来到位于盐城市区大庆中路与解放南路路口东侧不远的亭湖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六楼,徐某请求查阅复制所在单位盐城市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章程。请求公开的原因,是期望通过章程的公开掌握所在单位与实际用工单位的关联关系,方便劳动纠纷问题的处理。办公室内的一位女同志要求徐某出示单位介绍信,我奇怪地问:“徐某已出示公民身份证件,难道单位的查阅权利比自然人的信息公开权利高贵吗?要求企业职工到政府机关查询公司章程必须取得单位同意,是不是蛮不讲理?”
那个女同志说:“必须要单位介绍信。自然人不可以请求打印、复制所在企业法人的公司章程。”我说:“公司章程看来在亭湖区工商局还属于国家秘密或者企业秘密,以前我通过信息公开途径请求公开相关单位的法人章程,还没遇到拒绝公开的呢?有的工商管理机关甚至将厚厚的章程复制好了,快递到我的案头,哪有上门要还不准的!”听到争执声,一个男同志走过来,自称孙元海,对我说:“这是《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办法》,上面第六条规定,各组织、个人均可向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机读档案资料查询。”我立即说:“该条证明徐某有权利查询机读档案资料啊!”他说:“准许查阅是不错,但得提供介绍信。第七条规定,各级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纪检监察机关,持有关公函,并出示查询人员有效证件,可以向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书式档案资料查询。律师事务所所代理诉讼活动,查询人员出示法院立案证明和律师证件,可以进行书式档案资料查询。”
我立即叫起来:“你是真糊涂,还是假糊涂?上一条是机读档案的查询,这一条是书式档案的查询;上一条是说机读档案的查询各组织及个人均有权利,第七条说的是各级国家机关及律师事务所的组织查询。徐某并没有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更没有冒充律师申请查询,你引用第七条不能证明徐某申请查询,需要提供单位介绍信。”他说:“公司章程是不能向个人提供或公开的;我们就是不公开,你可以向盐城市工商局投诉举报,也可以向法院起诉,你打官司告我们肯定告不赢的。”我道:“岂有此理。几天前,盐城市工商局还应我请求提供了盐城市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公司章程机读资料的(如下图),出了有二三十页。在今年五六月份,我为父亲存款损失的事维权,向射阳县工商局申请公开相关合作社及公司法人章程,射阳县工商局也都依法提供了我所需信息。射阳县工商局准许打印公司章程机读资料,盐城市工商局准许打印公司章程机读资料,偏偏你亭湖区工商局特立独行,社会群众或者企业职工就没有资格和权利请求查阅和复制企业法人公司章程,这是什么道理?”《企业法人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查阅企业法人登记档案文件要持有关的证件和信件,并按有关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因此,个人申请查询需要提供介绍信,纯粹是恶意作弄老百姓的。
那个孙元海说:“你说话要讲道理。你说公司章程是机读资料,这种看法不正确。机读资料仅指表式的法人工商登记基本信息。”他指着《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办法》第五条说:“机读档案资料的查询内容包括:(一)企业登记事项:名称、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经济性质或企业类别、注册资金或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经营方式、主管部门、出资人、经营期限、注册号、核准登记注册日记等。从该条款看出,公司章程并不包括在内。所以,徐某要求亭湖区工商局打印公司章程没有法律依据。”我说:“除了国家秘密、企业秘密及涉及个人隐私,政府信息应一律公开,公司章程是社会交易人掌握相关公司条款股权分配、运作方式等的集成性文件,应当对依申请公开。要求自然人带介绍信来查询,就是强调个人只能以单位或组织的名义申请查询,绝对地剥夺任何公民通过信息公开途径掌握与自己工作、生活、交易等密切相关的企业章程信息的权利。这第一条款的最后一个字,明明就写着等字,为何就排斥公司章程呢?你亭湖区工商局的滥用职权,肆意侵害群众,如何能指望歪曲规范性文件内容来为自已解脱?”
孙元海的机读档案资料只包括表格式的工商登记信息,完全是忽悠纳税人及普通群众的。以子(孙)之矛攻子(孙)之盾,《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办法》第五条规定:“机读档案资料的查询内容包括(二)企业登记报批文件:部门批准文件、章程、验资证明、住所证明、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三)企业变更事项:”显而易见,公司章程属于机读档案资料范围。有必要说明:徐某所需的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章程在上周我已在盐城市工商局通过信息公开途径获得,只是因我保管不善少了前几页,徐某这次是顺路经过亭湖区工商局想将我缺了的部分打印出来,却想不到同样的申请事项,在盐城市工商局登记信息公开窗口如沐春风,在亭湖区工商局却如遇寒流,态度恶劣。
《企业登记档案管理资料查询办法》并无禁止个人申请查询书式档案的规定,法无禁止即允许,因此,孙元海所称的只有机读档案才可查询,为信口雌黄。亭湖区工商局的现行做法,不仅严重违背了《企业登记档案管理资料查询办法》的具体规定,而且故意剥夺了人民群众申请法定的机读档案资料信息的主体资格,是对公民权利的严重侵犯。企业登记档案信息公开,既属于档案信息综合利息的过程和需求,也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贯彻落实。建议亭湖区工商局以盐城市工商局为典范,以射阳县工商局为楷模,认真学习,彻底反思,不要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逆流,不要做服务群众工作中的被唾弃者。
二O一五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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