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炭素、电碳企业安全技术和工业卫生的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炭素和电碳企业的设计、施工、验收、生产、维护、检修和管理。
2 引用标准
GB 4387 工业企业厂内运输安全规程
GB 5082 起重吊运指挥信号
GB 6067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
GB 6222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
GB 6389 工业企业铁路道口安全标准
GB 11342 厂矿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人员安全技术考核标准
GBJ 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JT 36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3 基本要求
3.1 建设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必须有安全卫生篇。安全卫生篇中应对生产过程中主要职业危害进行分析计算,提出采取的相应措施及达到预期的效果。
3.2 安全与工业卫生的设计应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可靠。做到生产与安全卫生的统一,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统一。
3.3 设计应优先选用安全卫生条件好的工艺与设备。对大、中型项目应提高机械化与自动化水平,减轻操作者的劳动强度,尽量减少人身危害因素。特别危险及尘毒危害严重的作业应优先选用自动化操作或摇控操作,不能取代人工操作的危险场所,必须设特殊防护及急救设施。
3.4 安全卫生项目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审批。按审查权限审批建设项目时,应同时审批完全卫生项目。安全卫生项目的设计审查应有劳动安全卫生等部门参加。
3.5 安全卫生项目设计一经审定,不得随意修改和降低标准。否则,应报原审批部门批准。
3.6 施工必须按设计进行,如有修改应经设计单位书面同意。隐蔽工程应经使用单位与施工单位共同检查合格,才能封闭。施工完毕,应由施工单位编制竣工说明书及竣工图,交付使用单位存档。
3.7 建设工程项目竣工后,应有劳动安全卫生部门参加检查验收,没有达到设计要求的不准投产使用。经验收合格,并有完整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才能投入运行。
3.8 对引进国外技术项目的设计或引进国外设备配套项目的设计,必须符合我国有关安全卫生方面的规定。
3.9 存在危险物质的场所、要害部位、铁路与道路的平交道口以及道路路口等处,均应设醒目的安全标志。
3.10 设备外露的运转部分和有危及人身安全的部位,均应设防护罩、防护栏杆或防护挡板。坑、沟、井、池应设防护围栏或盖板,若因作业移动或搬动,随后应立即复原。
3.11 存在有毒、有害气体的场所,应设置危险警告标志,并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经常使用有毒物质的场所,必须设置急救设施。防毒用具应存放在专用的保管室内。
3.12 各种建、构筑物的生产火灾危险性分类和耐火等级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建、构物在生产过程中的火灾危险性及其耐火等级
3.13 必须根据易燃、易爆物质的物理及化学性质,合理设计灭火系统、报警系统及选择灭火设备类型(如非水灭火)。合理布置消防水栓,并保证水量、水压。
3.14 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厂房,通风空气不得循环使用,通风设备应有独立的风机室或采取隔离措施。必要的设备及工具应采用有色金属制造或采取其他避免产生火花的措施。
3.15 沥青库、电除尘器、煤气管道、煤气发生站和热媒锅炉房等,应设有防火、防爆设施。
3.16 各种高温炉窑周围应有防火、防潮措施,盛装金属液体的容器应保持干燥。
3.17 浸渍罐等液压及液压蓄势罐和其他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和使用,应符合国家现行《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有关规定。
3.18 对实习或培训人员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后,方可进岗实习。对作业人员必须进行安全技术教育和操作培训,经考试合格,方可独立工作。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进行安全技术教育和技术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操作证,方准独立作业。
3.19 对作业人员应定期进行职业危害体检,体检结果应记入“职工健康卡片”。对患有职业病、职业禁忌或过敏症,符合调离规定者,应及时调离岗位。
3.20 企业应建立操作确认制度。变、配电站等重要部门应建立严格的工作票制度和操作牌制度。
3.21 企业必须认真执行安全检查制度。对查出的问题,各级安全部门应责成有关部门(或人员)及时解决。
3.22 企业应建立各级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
4 厂区与厂房
4.1 厂址选择
4.1.1 厂址选择应全面考虑周围环境,同时选定生产区、生活区、水源及“三废”排(堆)放点。
4.1.2 炭素厂、电碳厂应建在城郊或重工业区,并位于当地生活饮用水水源的下游。建在重工业区内的炭素厂和电碳厂,宜位于常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4.1.3 厂址选择应有良好的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应避开断层、滑坡、泥石流、淤泥层、地下河道、塌陷、岩溶、膨胀土地区,湿陷量大的湿陷性黄土区域等不良地质地段及发震断层地区和基本烈度大于9度以上的地震区、地下水位高且有侵蚀性的地区等。
4.1.4 厂址应避免布置在下列地区:
a. 具有开采价值的矿床上;
b. 爆破危险区和采矿陷落及最终错动区;
c. 大型水库、油库、发电站、重要的桥梁、隧道、交能枢纽、机场、电台、电视台、军事基地、占略目标,以及生活饮用水源地等的防护区域之内;
d. 城市园林区、疗养区、风景区、重要文化古迹和考古区;
e. 传染病发源地,有害气体及烟尘污染严重地区。
4.1.5 严禁在不能确保安全的水库、尾矿坝下游建厂。
4.1.6 厂址标高应高出最高洪水水位(包括波浪侵袭及壅水位高)0.5m以上。
4.1.7 厂区边缘与居住区之间,应设置一定的卫生防护距离。在卫生防护距离内不得设置经常居住的房屋,并应设卫生防护带或绿化。
4.2 厂区及车间布置
4.2.1 厂区布置应适当划分主要生产车间区、原料成品储存区、辅助设施区、管理区、生活区等,并将性质相同、功能相近、联系密切,对环境要求相近的建、构筑物和布置在相对集中的区域内。
4.2.2 应根据生产要求及地形、气象等因素,合理布置产生尘、毒、噪声、放射性的车间及生产和存贮易燃易爆等化学危险品的车间和仓库。产生危害较大的有害气体、烟、雾、粉尘等有害物质的车间,宜布置在厂区下风侧;产生较大噪声的车间或声源宜布置在低凹处或厂区边级,高温车间宜布置在通风好的地段。
4.2.3 厂区布置和主要车间的工艺布置,应设有安全通道,供人员、消防车和救护车在异常情况或紧急抢救情况下使用。
4.2.4 煅烧、沥青熔化、焙烧、浸渍和石墨化等厂房的主要迎风面,宜与最大频率风向成45°角。
4.2.5 车间生产设备的布置应使操作人员有足够的工作场地,应尽量使物件搬运路线短捷,使生产线不产生交叉,储运方式合理。
4.2.6 桥式起重机在车间库场的配置,应便于操作和检修,并应有足够的避免伤害的安全区和通道。
4.2.7 原料仓库应沿线运输线路布置,并位于厂区边缘和下风侧,在库外要留有一定的场地作备用堆场。
4.2.8 石墨化车间应布置在较为开阔、通风好、避免西晒的地带及主导风向的下风侧,配电室和休息室应位于车间的上风侧。石墨化母线地沟应封闭。生产高纯产品的石墨化车间,还应适当留有净化回收的场地。
4.3 厂房建筑
4.3.1 利用原有旧建筑物,应对原建筑物进行检测、鉴定,在确认符合安全卫生要求后方可利用。如不符合要求,应采∠嘤Υ胧??BR> 4.3.2 煅烧、混捏、成型、焙烧、石墨化等车间的厂房,应设置避风天窗,最大限度地利用自然通风。当自然通风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机械通风。
4.3.3 煅烧、混捏、成型、焙烧、石墨化等厂房,应适当增加高度。新建、改扩建的石墨化厂房,桥式起重机轨面标高不应低于10m。
5 炭素工艺
5.1 原材料
5.1.1 原材料库房、料场应集中设置并配置防火设施,尽量做到贮用合一。
5.1.2 煤堆场一般应设在露天,场地应有排水设施,煤堆场地下禁止敷设电缆、采暖管道和易燃、可燃液体管道。室内储煤应有良好通风,煤堆距顶棚距离不应小于1.9m,距可燃墙壁距离不应小于1.5m。
5.1.3 沥青储存,应采取防止沥青粘结的措施。中温沥青储存在库房内,不得露天堆放。
5.1.4 熔化沥青应用蒸汽或热煤油加热,不准用烟气加热。沥青熔化应密闭,沥青熔化槽、干燥器和破碎机必须设通风除尘设施,烟气应净化。
5.2 煅烧
5.2.1 罐式煅烧炉应尽量采取密闭加料和排料,并保证良好通风。加料和排料应在控制室操作。
5.2.2 罐式煅烧炉炉体最外侧距离厂房最内侧宽度,不应小于3m;工作平台应采取防滑、非易燃材料铺设,且不应与炉体和厂房墙壁固定连接。
5.2.3 罐式炉应保持负压操作,当出现正压时,应立即停止加料,严禁打开看火口。
5.2.4 处理罐式炉结焦、棚料时,必须带防护眼镜、穿防护服,不得打开看火口,不得正对火口。严禁捅料时加料。
5.2.5 回转窑的排烟机应设温度报警装置。窑头及窑尾应分设事故贮水箱。窑体应采取防止热幅射的措施。
5.2.6 处理回转窑加料口堵塞时,必须站在侧面,严禁正对火口。
5.2.7 回转窑下料口堵塞时必须停煤气,保持窑头有一定负压并及时排除。
5.2.8 进入窑内工作应遵守下列规定:
a. 必须切断电源;
b. 配电盘上挂检修牌;
c. 窑外设专人监护;
d. 待窑内温度降到60℃以下
5.3 中碎配料和磨粉
5.3.1 生制品应采用机械设备破碎,不得采用人工敲打。
5.3.2 中碎配料应采用自动连续配料或间断密闭配料。
5.3.3 配料部应采用高层建筑,密闭立体输送。斗式提升机运行中,观察孔应关严,禁止探头或伸手到斗式提升机观察孔内。
5.3.4 配料过程中如出现下列情况,应停机处理:
a. 设备有严重缺陷;
b. 密闭不好,跑灰严重;
c. 工作地点照明不足。
5.3.5 破碎和磨粉设备应采取消音、隔音等措施。
5.4 混捏
5.4.1 混捏厂房必须设排烟系统并有良好的通风设施。
5.4.2 混捏锅的沥青下料口和干料下料口均应密闭,糊料出口必须安装抽风罩。
5.4.3 间断混捏机如在地坑中排料,必须设有输送装置,地坑内应有良好通风。
5.4.4 混捏锅工作时,严禁将手或工具伸入锅内取样,测温前必须停车,待搅刀停止运转后方可进行。
5.4.5 倾翻式混捏锅后部应设护栏,下料前应先开抽风机,出料时翻转角度不得大于90°,必须等翻锅到位的玟可开动绞刀。连续混捏机四周1m处,应设栅栏。
5.4.6 应采用底开式混捏锅代替倾翻式混捏锅。
5.5 成型
5.5.1 振动成型机的基础应采用防振措施。振动成型机的振动台和操作台必须分开,严禁两者接触,外围1m处应安装栅栏,振动子应密封消音。振动台振动时,人员不得上振动台操作;清理重锤上的粘结料时,人应距重锤0.5m以上。
5.5.2 凉料应尽量采用筒式凉料机。凉料平台应装设防护栏杆和机械排烟装置。凉料台的防护栏杆上不准坐人。
5.5.3 液压机挤出口正前方,应设安全挡板。液压机运转中禁止润滑,挡板、剪刀运转时,禁止掏料。管路有压力时,禁止修理液压机或拆卸阀门。
5.5.4 链式辊道炭块输送机必须安设防止炭块跑偏的导向栅栏。辊道运行中严禁吊运炭块、电极等。
5.5.5 立式液压机和偏心压力机压制进,应有专人操作。严禁将手伸入模具内。
5.6 焙烧
5.6.1 焙烧后的产品应采用机械清理。
5.6.2 焙烧炉体最外侧与墙最内侧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1m。严禁在环式焙烧炉上及两旁的管道上堆放产品。
5.6.3 焙烧炉在操作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a. 在焙烧过程中更换排烟机或移动转接烟斗时,应暂停煤气加热或减少煤气用量;
b. 移动烧火架时,必须对煤气进行吹洗放散;
c. 烟道内的焦油每年应进行一次处理;
d. 严禁在焙烧炉上清理产品。
5.6.4 焙烧炉因故临时停电,应事先与车间取得联系,停排烟机、电除尘器,并打开旁路烟道。
5.6.5 进入炉室工作时,炉口必须有专人监护。严禁起重机在有人工作的炉室上方进行吊装作业。
5.6.6 作业人员进出炉应用梯子出入,严禁随吊钩上下。
5.6.7 使用氢气或分解氨作为保护气氛的连续电炉,在通电前应先通保护气体,维护一段时间,点燃排出管口火苗后,再通电。
5.7 浸渍
5.7.1 新建、改扩建的浸渍厂房应独立设置。
5.7.2 浸渍系统的设备应密闭,并设局部排烟设施。
5.7.3 浸渍罐的加压应遵守下列规定:
a. 空气加压不得超过0.68MPa(7kg/cm2);
b. 氮气加压不得超过1.176MPa(12kg/cm2);
c. 浸渍加压不得超过设计规定的压力。
5.7.4 当用压机浸渍熔融金属时,应对压机机座和钟罩采取隔热措施。通惰性气体加压时,操作人员应远离压机6m以上。
5.7.5 抽真空或加压时,应逐渐增加。增压或真空后,不得撞击管道和一切受压容器。出料前必须将表压降为零。
5.7.6 对热出罐应设置冷却通廓和通风设施。
5.7.7 在装卸产品时,起重机钢丝绳与起重物必须垂直,不得斜拉,重物下不得有人停留或行走。
5.7.8 严禁沥青储罐里流入水分,防止沥青跑出伤人。打开排空阀、开启浸渍罐时,应确认罐内无压力。卧式浸渍罐开罐时,人应站在罐盖侧面,避免盖门飞出伤人。
5.7.9 浸渍罐内通水冷却水前,应关闭沥青管、真空管、压缩空气管和加热阀门。
5.7.10 当进入沥青储罐或浸渍罐内工作时,其内部温度不得高于35℃,罐口必须设人监护。
5.8 石墨化
5.8.1 石墨化炉应符合下列要求:
a. 炉子基础不得有水渗漏,炭黑填充料不得受潮;
b. 铺料及产品的装、出炉,应采用机械操作;
c. 串接式石墨化炉炉体应加罩,填充料应采取机械输送;
d. 生产高纯石墨制品的石墨化炉必须加罩,烟气应进行处理符合标准后才能排放。
5.8.2 移动式石墨化炉转运系统必须有专人操纵和指挥。转运车轨道和地面轨道没对准时,严禁牵引炉车。转运车的牵引杆不在原位、炉车没完全运到转运车上和炉车没完全脱离转运车时,严禁开车。
5.8.3 转运车运炉时,炉车上禁止载人,并检查通道,排除障碍。高温炉要注意窜火,运行要平缓。
5.8.4 石墨化炉的保温料、电阻料及返回料,应有固定的堆放场地。
5.8.5 石墨化后的产品宜采用机械清理。
5.8.6 严禁用起重机吊挂重物撞击石墨化产品的保温料硬壳。
5.9 炭制品加工
5.9.1 机械设备外露的传动部分都应设有防护装置,不准任意拆除。
5.9.2 加工车间应有良好的抽尘和负压清扫设施,厂房地面必须采取防滑措施。
5.9.3 加工电极制品的各机床之间,应设有相应的运输辊道,各机床旁应配备小型悬臂吊车。
5.9.4 炭块加工应有良好的吊装卡定工具和防滑设施。
5.10 炭制品堆放
5.10.1 原材料、成品、半成品和废料的堆放,应整齐稳固,不得防碍通行和装卸。
5.10.2 挤压块的垛放高度,不得超过2m。
5.10.3 炭素产品的堆放,应符合下列规定:
a. Ø350mm及以上的电极堆垛不得超过3.0m;
b. Ø300mm以下的电极堆垛不得超过2.5m;
c. Ø150mm及以下的电极必须堆放在专有平台上;
d. 化学阳极堆垛不得超过1.2m;
e. 炭块(底块、高炉块)、侧块应纵横交错堆垛,最多不得超过8层,长度小于600mm的不得超过6层。
5.10.4 产品堆放两端头伸缩应保持在100mm内,堆垛内的产品间不得悬空。
5.10.5 焙烧与石墨化制品的堆放,垛与垛之间的平行距离不应小于0.5~1.0m;垛与房墙的间距不应小于0.7~1.0m。
6 工业卫生
6.1 防尘防毒
6.1.1 凡产生有毒气体、气溶胶和粉尘的工艺设备均应密闭,并设排气装置,保持负压。不能密闭的尘毒逸散口应设吸风罩。
6.1.2 生产车间和作业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的最高容许浓度,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作业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的最高容许浓度
6.1.3 生产过程中可能突然产生大量有毒气体、粉尘或有爆炸危险气体的车间,应设危险气体或粉尘监测装置,必要时设自动报警装置,并应设有事故排风装置。
6.1.4 对毒性较大、有烟尘、粉尘积落的车间,其内部结构表面应光滑,不易积尘,便于清扫。应采用不吸收毒物的材料,必要时加设保持屋,以便清洗。清扫应配备吸尘装置,避免二次扬尘。
6.1.5 搬运有毒物品时,严禁饮食和吸烟,并穿戴防护用品。
6.1.6 严禁有毒物品与无机氧化剂、强酸等混放。
6.1.7 使用有机酸、树脂等危害较大的物质和产生氰化氢等有害气体的作业场所,应采取下列措施:
a. 密闭生产设备;
b. 设置通风、净化回收装置;
c. 远距离操作或遥控;
6.1.8 高纯石墨化工序应密闭,防止氯气、氟气泄漏。产生氰化物等剧毒物质的作业场所,应设监测显示报警装置。
6.1.9 在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等危险场所,作业人员必须两人以上,并有专人监护。
6.2 防沥青危害
6.2.1 装卸、搬运、使用沥青及含有沥青制品的作业人员,应穿戴全副防护用品,对外露皮肤和脸部、颈部,应遍涂防护药膏,工作完毕,必须洗澡。
6.2.2 经常进行沥青工作的现场,必须设置足够的温水淋浴,水质应符合卫生要求。偶尔进行沥青工作的现场,可设简单的洗澡用具。
6.2.3 装卸、搬运及使用沥青的单位,每次工作开始之前,应将沥青工和的注意事项向工人说明,并随时检查防护用品佩戴情况。工作现场应在专人负责指导下进行工作。
6.2.4 沥青的装卸、搬运,应在夜间或无阳光照射的情况下进行。桶装的沥青一般可在白天进行装卸、搬运,但炎热的中午不应进行。
6.2.5 使用沥青,应遵过下列规定:
a. 沥青操作岗位必须位于上风侧;
b. 应采用人与沥青不直接接触的生产工艺;
c. 沥青的加工过程应密闭;
d. 产生沥青粉尘、烟气的作业场所,应设通风或净化设施。
6.2.6 焙烧炉高温沥青烟必须设净化回收装置,回收的焦油应妥善处理。沥青熔化、混捏、凉料、浸渍、焙烧、成型、石墨化等散发沥青烟的作业场所,应采取自然通风、机械通风和局部排风,并尽量将沥青烟进行净化处理。
6.2.7 皮肤病患者、结膜疾患者,以及对沥青过敏人员,不得从事沥青工作。
6.3 防止铅中毒
6.3.1 有尘毒飞扬的铅物料在运输、转移及生产过程中,均应采取密闭排风、净化等措施。
6.3.2 铅作业场所应设置吸尘式清扫装置,定期对设备、地面、侧墙和房顶进行清扫。
6.3.3 铅作业人员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在厂内集中洗涤,不准携带出厂,不得穿工作服进入食堂。
6.3.4 工厂应设置热水浴室及两套衣箱,分别放置劳动保护用品及个人服装。
6.3.5 饮不、进食前,应漱口、洗脸、洗手,不准在作业场所吸烟和进食。
6.4 噪声和振动控制
6.4.1 生产车间和作业场所工作地点的噪声不得超过85dB(A)。现有企业暂时达不到标准时,可适当放宽,但不得超过90dB(A)。
6.4.2 现有企业噪声超过90dB(A)的生产车间和作业场所,应根据噪声源辐射能量和频率特性,采取吸音、隔音、消音等措施,并限期达到。
6.4.3 采取防护措施后,噪声仍超过90dB(A)的岗位,应采取设隔音操作室、操作人员佩戴听力防护用具,减少噪声接触时间等措施。
6.4.4 设计应选用低噪声设备。
6.4.5 产生强烈振动的设备或工具,应采取下列措施;
a. 设备安装在单独隔音的防振地基上;
b. 操作岗位与振动源隔离;
c. 设备或工具安装减振装置。
6.5 采暖、降温
6.5.1 石墨化、焙烧等高温车间应尽量利有自然通风。若自然通风达不到要求,应采取机械通风换气。操作岗位达不到要求时,应采取局部送风。
6.5.2 高温车间应有专用休息室,夏季室内应设空调或采取其他有效的降温措施。
6.5.3 在非集中采暖地区,可在工作地点及休息场所设局部采暖装置。
7 辅助设施
7.1 油库
7.1.1 油库应远离有火灾危险的车间和仓库,宜布置在厂区地势较低的地带。桶装、瓶装甲类易燃油品不应露天存放。
7.1.2 油库周围应留有空旷的安全地带,应设高度至少1m,厚0.5m的防火围墙,与明火的防火间距不得小于10m。
7.1.3 油库附近要留有足够的场地,以存放空油桶。油桶堆垛不得超过三层。
7.1.4 油库应设防雷装置,禁止任何电压等级的架空线路跨越,并采取消去静电积聚的措施。
7.1.5 油库内的每个油罐,都必须明确规定罐内贮油的最大安全高度。
7.1.6 油桶灌装的安全容量,应按季节气候的情况确定,一般应保持5%~7%的气体空间。
7.1.7 桶装油库应为地面建筑,不得采用地下式或半地下工。
7.1.8 油库应有良好的自然通风,通风孔应有防止火星进入的防火装置。
7.1.9 油库内的地面,应不参油和不会撞击出火,应有1%的坡度坡向库外集油沟或集油井。室内照明,必须采用防爆型。
7.1.10 储存润滑油品的桶装库房,最少要有两个大门。
7.1.11 储存在库内的桶装油品应直立,油品闪点在28℃以下的油桶,不得超过2层;闪点在28~45℃之间的不得超过3层;闪点在45℃以上的不得超过4层。
7.1.12 汽油库内禁止穿化纤衣服和带钉的鞋以及容易摩擦起火的穿戴物。
7.1.13 在启、闭油桶盖时,必须有铜制工具。严禁将残油排入地沟和下水道。
7.1.14 油泵房必须通风良好,油泵的启动和停送,应严格操作,室内应安设防焊照明,开关和保险应与泵房隔离。
7.2 危险品库
7.2.1 对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以及有火灾和爆炸危险的设施,必须严格管理,并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
7.2.2 爆炸危险物品不应存放在建筑物的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内。
7.2.3 爆炸危险的品库房的安全出口数目,不宜少于两个。库房门应向外开。
7.2.4 化学危险品仓库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库房檐口高度不应低于3.5m,屋顶应采用双层通风;
b. 库房门窗外部应设遮阳板,并加设门斗;
c. 库房应采用高窗,窗下部离地不应低于2m,窗上应装防护栅栏和毛玻璃或涂色玻璃。
7.2.5 储存氧化剂、易燃液体与固体和剧毒物品的库房,应选用易冲洗的不燃地面。
7.2.6 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必须安装防爆的电气照明设备和装设避雷装置。
7.2.7 剧毒物品的储存地点,应远离明火、热源、氧化剂、酸类、食用品、食品添加剂等,一般不得和其他种类的物品共同储存。库房内应有良好通风。
7.2.8 科研、化验等部门使用的少量剧毒物品,应设储存专柜,并由专人负责保管和监督。
7.2.9 剧毒物品的运输,必要时应指派专人押运。装运过万里毒物品的车、船,必须彻底清洗处理。否则,不准装运其他物品。装卸剧毒物品,不得扛、背、摔碰、翻滚。
7.2.10 化学危险物品必须有专用仓库储存。专用仓库应根据储存物品的种类和性质,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爆、泄压、防火、防雷、防晒、调湿、消除静电、报警、灭火、防护围堤等安全设施,并采取隔热降温和避光等措施。
7.2.11 化学危险品应当分类分面存放,堆垛之间应有一定的安全距离。化学性质或防护、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化学危险物品,不得在同一仓库或同一储存室内存放。
7.2.12 储存受阳光照射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危险品和桶装、罐装等易燃液体、气体时,应有防晒、通风设施。
7.2.13 储存强酸的仓库家为单层建筑,不宜设置在地下。库内应有良好通风,地面应为耐酸地面。不同类的酸如储存在同一座库房内,应用防护墙分隔。酸类仓库的地板,应用耐酸耐火材料铺砌。仓库内应储备吸收和中和酸类的物质。
7.2.14 化学危险品储罐应设在独立区域内,并应有检测、报警等安全装置。同类储罐应能互换,且宜留有空罐。
7.2.15 输送化学危险品的设备和管道的材料必须符合输送物质的化学、物理性能要求,根据具体情况应采取防泄漏、防腐蚀、防静电、耐压等措施。输送腐蚀性液体的管道与其他管道并行时,腐蚀性液体管道不得置于其他管道的上方。
7.2.16 在化学危险品的大型仓库、贮罐和重要的输送管道区域,应有安全标志并涂安全色。
7.2.17 瓶装低浓度的硫酸和盐酸,冬季应储存在有采暖设备的仓库内。
7.3 锅炉房
7.3.1 锅炉的安装施工,必须由锅炉压力容器监察部门许可的单位承担,在办理安装许可证后,方可施工。安装施工单位,应对部件质量进行检查,如发现不能保证安装质量的问题时,有权拒绝安装,并报告有关部门。
7.3.2 锅炉一般应安装在单独建造的锅炉房内,锅炉房不得与住宅和生产厂房相连,如必须与生产厂房相连时,应用防护墙开。
7.3.3 锅炉房应符合下列要求:
a. 锅炉房内的设备布置,应便于操作、通告和检修;
b. 操作地点以及水位表、压力表、温度计等处,应有足够的照明,还应有备用的照明设备或工具;
c. 应有良好的通风以及必要的降温和防冻措施;
d. 地面应平整无台阶,无积水;
e. 锅炉房承重梁、柱等构件,与锅炉应有一定距离或采取其他防高温措施;
f. 锅炉房每层至少应有两个出口,并分设在两侧,通向室外的门,应向外开,在锅炉运行期间,不准锁住或闩住。
7.3.4 锅炉的安全附件如安全阀、压力表、水位计、高低水位报警器、送风引风联锁装置、火焰监察器、紧急切断阀、防爆门、排污装置以及测温、测压、测流量的仪表等必须齐全、可靠。
7.3.5 锅炉房内的各种高温管道,必须加设保温层。
7.3.6 使用锅炉的单位,应建立岗位责任制为主的各项规章制度,锅炉进水、点火、升压、运行和停炉,应严格按规程执行。所有锅炉,必须报当地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部门登记,并取得使用证后,才能投入运行。
7.3.7 锅炉运行中,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立即停炉:
a. 严重缺水;
b. 严重满水;
c. 超压时安全阀已动,采取措施后压力仍继续上升;
d. 给水机械全部失灵,已无法向锅炉供水;
e. 水位表、压力表及安全阀全部失效;
f. 锅炉元件损坏,危及运行人员安全;
g. 燃烧设备损坏,炉墙倒塌或锅炉构架被烧红等,严重威胁锅炉安全运行,水质软化装置损坏应及时修复,否则暂停供水;
h. 其他异常运行情况,且超过安全运行允许范围。
7.3.8 锅炉应建立定期检修制度,如锅炉受压元件损坏,不能保证安全运行,应及时予以修理。在锅炉有压力或水温较高的情况下,严禁修理受压无
7.3.9 锅炉必须定期进行检验,停炉进行内、外部检查,每年一次。
7.3.10 热媒锅炉必须安装在独立的厂房内,且应装有蒸汽灭火抽头。
7.3.11 热媒锅炉点火、灭火时,锅炉引风机必须提前或滞后一段时间运行。
7.3.12 热媒主循环泵工作前,不准刀剧加热。当锅炉熄火降温后,方可停泵。
7.3.13 热媒膨胀槽的残渣应定时排除。清理时,作业人员应穿好防护用品。
7.4 煤气发生站
7.4.1 煤气发生炉应设有空气、煤气压力计及流量计、煤气出口温度计、高低压报警器、灯光信号等装置。
7.4.2 煤气发生炉的点火。严禁使用汽油、煤油等易挥发的液体燃料。在煤气发生炉的空气支管上,必须装设逆止阀(干式或湿式),在逆止阀前应装有便于操作的闸阀,空气支管末端应装有放散管,放散管应接至室外。煤气主管道的末端应设置防爆阀。
7.4.3 煤气发生炉及有关设备在新装或大修后,必须进行整体气密性试验。
7.4.4 洗涤塔、雾滴分离器的上下,必须设有人孔和上下通行的梯子、平台和栏杆。在洗涤塔出口,应设便于系统单独切断的闸阀及放散管。
7.4.5 煤气用户在点火前,管道内的煤气质量必须合格。必须检查设备、管道阀门、燃烧器、仪表、煤气压力等是否正常,并排除系统中的冷凝水。
7.4.6 煤气点火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 在同一管道上分点煤气时,应先点末端使用点,再按煤气逆向依次进行;
b. 炉子点火时,炉内应有一定负压。如送煤气时不着火,或煤气点着了又熄,此时应立即查明原因,排尽炉内混合气,然后再行点火。
c. 运行中不允许有回火、脱火、熄火等现象发生。否则,应及时除排,排除不了时,应立即停炉。
7.4.7 带煤气作业(如带煤气抽堵盲板)、带煤气接管,应有醒目处悬挂警示牌,并有煤气防护或医务人员在场。操作人员应戴好防毒面具,并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7.4.8 停煤气检修应遵守下列规定:
a. 用盲板切断煤气来
b. 系统外临时检修,可用水封切断煤气,但必须派专人看管;
c. 如需动火,应先清除可燃物,准备好灭火器材,用蒸汽或氮气吹扫,经化验一氧化碳浓度低于30mg/m3或生物试验无问题后,方可进行。
7.4.9 发生煤气中毒、着火、爆炸和大量泄漏煤气事故,应迅速弄清事故现场情况,采取有效措施,严防冒险抢救,扩大事故。并立即报告调度室和煤气防护站。如发生煤气着火事故应产即挂火警电话,发生煤气中毒事故应立即通知附近卫生所。
7.4.10 事故现场应划出危险区域,布置岗哨,阻止非抢救人员进入。进入煤气危险区的抢救人员,必须佩戴氧气呼吸器,严禁用纱布口罩或其他不适合防止煤气中毒的器具。
7.4.11 未查明事故原因和采取必要安全措施,不得向煤气设施恢复送气。
7.4.12 煤气设施着火时,应逐渐降低煤气压力,通入蒸或氮气,但设施内煤气压力最低不得小于100Pa。严禁突然关闭煤气闸阀或封水封,以防回火爆炸。
7.5 空压站和乙炔站
7.5.1 空压站应远离散发爆炸性、腐蚀性和有毒气体及粉尘等有害物质的场所,并位于上述场所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
7.5.2 空压站内立式储气罐与机器间外墙的净距,不应小于储气罐高度的一半。
7.5.3 乙炔站严禁设置在易被水淹没的地带,不应设置在人员密集区和主要交通要道条,并应有良好的自然通风。
7.5.4 乙炔站应单设围墙或栅栏,无关人员严禁入内,周围30m内不得使用明火,围墙或栅栏至乙炔站有爆炸危险的建筑物、渣坑的边缘和室外乙炔设备外壁的净距,实体围墙不应小于3.5m,空花围墙(或栅栏)不应小于5m。
7.5.5 电石库应单独建立,不得设在低尘积水地区,地面须高出周围地坪0.5m以上。库房内应设有良好通风,禁止敷设水管和蒸汽管道。严禁将电石存放在地下室内。
7.5.6 乙炔发生站和电石库严禁烟火,必须备有二氧化碳灭火器和干砂等消防器材,不得使用易产生火花的工具。
7.6 气瓶
7.6.1 氧气瓶、氢气瓶和乙炔气瓶等,不得放在阳光下曝晒,不得放在煅烧炉、焙烧炉、石墨化炉、煤气发生炉、锅炉和各种窑炉附近,不得靠近暖气和火炉,距离明火不得小于10m。
7.6.2 氧气瓶严禁与油质接触。氢气钢瓶与液氯钢瓶、氢气钢瓶与氧气钢瓶、液氯钢瓶与液氨钢瓶等,均不得同仓混放。
7.6.3 乙炔瓶的储存、运输、使用应遵守下列规定:
a. 环境温度一般不得超过40℃,否则,应采取降温措施;
b. 使用现场的储存量不得超过5瓶;
c. 乙炔瓶在运输中应妥善固定,用汽车装运时,车厢高度不得低于瓶高的三分之二;
d. 夏季运输应有遮阳设施,炎热地区不宜白天运输;
e. 车上严禁烟火,并应备有干粉或二氧化碳灭火器,严禁使用四氯化碳灭火器;
f. 严禁与氧气瓶、氯气瓶及易燃物品同车运输,同间储存。
g. 使用乙炔瓶禁止敲击、碰撞,严禁放置在通风不良、有放射性的场所或放在橡胶等绝缘体上;
h. 吊装搬运时,应使用专用夹具和防振运输车,严禁用电磁起重机和链绳吊装搬运。
7.6.4 液氯钢瓶在钢瓶库内必须单层放置。在太阳直照或潮湿地面以及存在腐蚀性物质的场所,严禁堆放液氯钢瓶,并应与其他有毒气瓶分室储存。
7.6.5 使用液氯钢瓶时,必须在钢瓶和使用设备之间设置压力缓冲器和防止倒灌装置,室内应保持良好通风,并应采取防止发生跑氯事故的防范措施。
7.6.6 液氯钢瓶卸气时,严禁用火、开水、蒸汽直接加热瓶体。
7.6.7 液氨瓶仓库内应阴凉,不得有热源、明火,不得在阳光下曝晒,也不宜长期雨淋。
7.6.8 液氨瓶和液氯瓶不得同室存放,更不得在同一场所内同时使用。
8 电气设施
8.1 变电所
8.1.1 变电所应远离产生强烈振动和噪声的建、构筑物,成为独立区域,与散发粉尘、腐蚀性气体的建、构筑物保持一定距离。
8.1.2 变电所禁止设在低洼积水或受烟、尘污染的场所,房屋建筑应坚固,应采用非燃性材料建筑,变电所的门应向外开。室内不准堆放杂物,周围不准堆放易燃、易爆物品,通道要保证消防车辆畅通无阻。
8.1.3 变电所就有防火、防漏、防雷、防潮和防止小动物窜入带电部位的措施。
8.1.4 室外变电所应设有高度不低于2m的围墙或坚固的栅栏。
8.1.5 车间变电所变压器不得设在甲、乙类生产厂房内,变压器和配电装置不得设在有强烈振动,特别潮湿、多尘、有爆炸危险、有腐蚀性气体的车间内。
8.1.6 变电所必须建立和健全下列制度:
a. 安全生产责任制;
b. 交接班制度;
c. 出入制度;
d. 工作票制度;
e. 工作许可与监护制度;
f. 停、送电联系制度;
g. 检修制度;
h. 临时接地线管理制度;
i. 巡视检查制度;
j. 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等。
8.1.7 变电所内必须配备合格的绝缘棒、绝缘靴、绝缘手套、绝缘垫、高压验电器、安全接地用具和其他必要的安全用具,并应有必要的警示标志及检修用的警示牌。
8.1.8 室内配电装置上的隔离开关和油开关,应装设联锁装置,所有开关应有明显的信号装置,用以表示出“开”、“关”的状态。
8.1.9 配电装置的操作通道宽度单列布置时不应小于1.5m,双列布置时不应小于2.0m。
8.1.10 高压配电装置和低压配电装置应分室装设。如在同一室内单列布置时,两者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2m。
8.2 用电安全
8.2.1 大、中型炭素厂和电碳厂应有两路电源供电。
8.2.2 各车间的配电及电气控制盘均应设在单独的房间内。配电柜必须密封。禁止擅自在车间的配电柜或其他线路上乱挂电线。
8.2.3 易燃、易爆场所和粉尘散发量较大的场所,电气设备应采用防爆、防尘型。
8.2.4 所有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均应有良好的接地,静电除尘器外壳必须安装两处以上的接地线,其高压整流室必须装有保护开关、铜质放电接地线和备有高绝缘性的绝缘棒。高压整流室的门必须安有保护开关。
8.2.5 接地线不准搭在氧气、煤气、乙炔等易燃、易爆的管道和设备上,必须接在中性线或接地网上。
8.2.6 手动操作多油开关、贫油开关、隔离开关时,必须穿绝缘鞋,戴上绝缘手套并站在绝缘垫上,有专人监护。
8.2.7 使用手持电动工具、手持行灯应遵守下列规定:
a. 使用前应检查绝缘是否良好,并戴绝缘手套;
b. 电源线应为多芯橡皮绝缘软线;
c. 手持行灯电压不得大于36V,在金属容器内和潮湿场所不得大于12V;
d. 禁止用自耦变压器以装设附加电阻的办法来获取安全电压。
8.2.8 施工、检修工作结束后,应检查现场有无遗留的工具、材料;及时拆除施工临时装用线、接地线、各种标志牌和临时遮栏,恢复原有装用线和常设遮栏。
8.3 照明
8.3.1 厂房的自然采光和照明,应能确保安全作业和人员行走的安全。
8.3.2 厂房内的一般照明,距地面高度应在2.5m以上。如厂房过低,但室内干燥,灯座固定,不易触电时,可低于此高度。如系潮湿或危险作业区域,应将电压降为36V以下或加防护网、罩等。
8.3.3 在易燃、易爆场所,应采用防爆灯具和开关,在潮湿或有灰尘的场所,应装防尘、防潮灯具和开关。
8.3.4 机床和工作台使用的局部照明灯,其电压不应大于36V。
8.3.5 各种工作灯应配有一定形式的聚光设备如灯罩,不得使用纸片和铁片代替,更不准用金属丝在灯头等处缠绑。行灯必须备有胶木或木制手柄及保护网罩,禁止使用一般灯头代替。手柄处的导线应加套管等防磨设施。
8.3.6 生产车间和作业场所一般照明的最低照度值应符合表3的规定。
8.3.7 表4中所列的工作场所应设一般事故照明。
表3 生产车间和作业场所一般照明的最低照度值
表4 设一般事故照明的工作场所
9 起重与厂内运输
9.1 起重机械的使用与管理应遵守GB 6067的规定。
9.2 起重作业现场指挥人员和起重机司机所使用的基本信号和有关安全技术要求应遵守GB 5082的规定。
9.3 起重机的工作地点应有足够的照明设施和畅通的吊运通道,与附近的设备和建筑物应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
9.4 起重机严禁超负荷作业。作业时严禁吊的从人员上方通过,无关人员严禁进入起重机作业区。
9.5 焙烧、石墨化等车间的起重机司机室,应采取隔热、降温和防尘措施。在沥青熔化等存在粉尘或有害气体场所使用的起重机司机室,应设有防尘、防毒设施。
9.6 高层建筑如配料部配备的客货两用电梯应由专人操作。操作人员必须经培训、考核且持有操作合格证方准驾驶电梯。严禁无证人员驾驶电梯。
9.7 电梯运行前,应检查操纵盘上的按钮开关、指示灯、层门、轿门各类机械联锁、电敢联锁开关等是否正常,如有故障和异常情况,应及进修复。严禁电梯带病
9.8 电梯运行时,轿厢内的载运物品应堆稳放妥。严禁用电梯运载易燃、易爆危险品。
9.9 厂内铁路、道路的运输应遵守GB 4387的规定。
9.10 厂内铁路线路应按标准铺设,并保持路基稳固、边坡整齐、道床密实、排水设施完整、畅通。
9.11 厂内铁路道口的设置、道口的分级、道口安全设施的配备和看守、道口信号标志等应遵守GB 6389的规定。
9.12 厂内道路应设置交通标志,并应保持路面平整,路基稳固,明设施完好,排水良好。
9.13 限于厂内行驶的机动车辆,驾驶员应按GB 11342进行培训、考核,经考核合格持有驾驶证者方准驾驶。严禁无驾驶证者驾驶机动车辆。
9.14 胶带运输机应设有下列装置:
a. 安全绳等事故停车装置;
b. 密封罩;
c. 启动信号装置;
d. 头、尾轮清扫器。
10 检修
10.1 设备检修必须停机进行,并应悬挂检修标志。
10.2 检修工作地点应有良好的照明与通风,施工区域应设明显标志,危险地段应设专人监护。同一地点我工种交叉作业和高处多层交叉作业,应制定专门的安全措施,并由专人统一指挥。
10.3 厂区路面和铁路专用线的施工,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施工时应设安全围栏和标记,夜间应设红灯。
10.4 清理沥青等油槽时,应打开人孔和上盖,并用蒸汽吹扫,在空气充分流通的情况下,方可进入槽内作业。
10.5 清理沥青的熔化、干燥、破碎设备时,必须戴专用防毒面具,并在外露皮肤上涂保护剂。熔化设备宜冷却到常温或沥青软化点以下再进行清理。
10.6 沥青、重油、导热油、煤气等储槽及其输送管道清理维修时,严禁动火。如需动火,动火前应采取可靠的防护措施。
10.7 压机蓄势器及其管路系统检修时,必须泄压。
10.8 焙烧炉修炉时,严禁相邻两条火道同时施工,进入料箱施工时,必须有专人在炉上监护。
10.9 石墨化厂应定期进行检修。进入石墨化炉的母线地沟作业前必须强制通风,地沟应设有排水设施。
10.10 石墨化炉修炉时,严禁用手和工具直接接触母线、漏电炉子以及保护装置。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冶金工业部安全环保研究院、吉林炭素总厂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鲁顺清、杨樱、孟应春、谢有赞、张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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