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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事众评] 现代快报:债主自费竖广告牌催债 欠债者为隐私权讨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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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23 11:20:15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近日,泰州市姜堰区华东五金城附近一栋楼房房顶的讨债广告吸引了不少人的眼球。广告牌黑底白字,公布了债务人周先生的姓名、照片和家庭住址等相关信息。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牌子竖起来仅几个小时,长期不接电话、避而不见的周先生就“现身”了。周先生认为,债权人马先生的行为侵犯了他的隐私。

现代快报记者 尹有文

债权人:

广告牌竖起来一会,找到了债务人

广告牌大约5米高,7米宽,位于一栋4层楼的楼顶。“失信,周××”五个大字十分醒目,右边是周先生的大幅照片。广告牌上还标有周先生的身份证号,家庭住址,法律文书的文号等信息。

其中,广告牌下方注明了周先生的失信形式:有能力,但逃避履行法定义务。广告牌上留有一个手机号码,记者根据这个号码,联系上了广告发布者马先生。“说实在的,我也是没招了。”马先生介绍,他和周先生之间的合同纠纷,法院已经判决生效,但周先生一直拒不履行。和法院一起去找,也找不到周先生本人。周先生的三个手机号码都能打通,但一听是马先生来要债的就挂断了。

马先生介绍,他花了“千把块钱”,租了一两个月的广告位。6月21日中午,广告公司竖起了广告牌后,他把广告牌照片的链接发给了周先生,并打去电话,“他说我侵犯他隐私了,让我等着法院找。正常他是不接我电话的。”马先生说,“他给我钱的话,我立马撤下来。”

法院

曾判周先生付马先生12万和违约金

这件事的起因是一笔12万元的欠款,马先生因此将周先生告上了法庭。

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1月至2月,周先生委托马先生制作广告标志牌,同年5月15日,周先生向马先生出具了一份欠条,载明:今欠到马××工程款12万元整,本人承诺在2014年10月15日前一次性付清,如违约,本人自愿承担违约金每日500元。

后来,马先生多次向周先生催要无果,于是将他告上了法庭,姜堰区法院于2014年11月4日立案受理,但周先生并未到庭应诉,判决书中这样表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今年3月23日,法院作出判决,周先生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马先生价款12万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支付违约金。

债务人:

广告牌侵犯个人隐私,将诉诸法律

昨天下午,记者联系上了周先生,周先生说,“我已经找了律师了,诉诸法律。有点法律常识的人,都不会这么做的。”

为什么拒不执行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周先生解释,“他自己事情没有做好。做好了我会不给他吗?”

周先生认为,欠款的事情和马先生竖广告牌的事是两码事,“如果因为我的责任,没有付他工程款啊,我肯定有百分百责任。他要牵扯到我的个人隐私的话,就对不起了,那就不是欠工程款的事情了。”

律师看法

债权人广告牌催债是“自力救济”,说不上侵权

江苏有方律师事务所律师房正林认为,马先生做的是一件维权的事,法院判决生效意味着债权受到法律保护。只要维权手段不超过法律范围,不是无中生有,不是捏造事实,不带有辱骂性语言,仅仅公布债务人的头像和身份信息,就没有什么问题。房正林解释,债权经过法院确认后,有两个途径可以维权,一是自我维权,马先生的行为法律上叫自助行为,只要公布的是真实信息就没有问题。二是借助法律的强制力,比如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刘惠明认为,这件事肯定对周先生的名誉有损害,但是从目前的法律规定上来讲,要追究马先生的责任比较难。刘律师解释,如果说侵犯姓名权和肖像权,二者要用于商业目的和盈利才能构成;如果说侵犯名誉权,要有暴露隐私的行为,因为法院判决是公开的,所以不存在捏造事实侵犯名誉权的行为。

“如果说暴露个人信息,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还没出台,现在说他侵犯什么权利很难说。”刘惠明说,“这个做法不是很妥当,但是要追究什么责任,说侵犯什么权利,说不上来。”刘惠明认为,法院可以公布老赖的信息,法律上也没有规定个人不能公布,马先生的行为从法律上来讲可以认为是自力救济。



我只是新闻的搬运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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