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来看看看看【法官如此袒护、包庇律师,枉法裁判律师儿虐夺七旬老母物、产所有权,导致老妈流离失所、无家安身】盐都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阐述如下: 【附:民事判决书一篇、律师儿17岁(未成年人)建房证明一份、公安部门违法迁移户口答复件一份、黄后继第一次拆迁房屋协议证明。】 (一) 从民事判决书可以看出法官袒护、包庇律师法律证据: (1) 法官调查法律证据错误,(第5页1998年3月进行农村地籍调查、发证给黄中田、孙兰户宅基地证件05072与律师黄后元户<户口当时不在南港村集体>地的四址有三处相同、重叠的宅基地证件居然合法宅基?)。 (2) 法官的调查拆迁现状不正确、不严谨的事实,(2003年,因盐都新区盐渎路拆迁,黄后元户、黄后继户及黄中田、孙兰户房屋被拆迁<当时黄后元户口不在盐都新区南港村,凭什么有律师黄后元一户?><黄后继户第一次拆迁于2005年,并非法官所调查的2003年的拆迁?见黄后继房屋拆迁协议书>) (3)黄后继亦另建房屋《黄后继在20003年从来都没有建过房屋,法官要荒唐就有多荒唐的调查确认!!》 (二) 从民事判决书法官选用法律条文的错误: 1 《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1)《最高人民法院对<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九十六条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包括:
(一)涉及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二)涉及身份关系的;(三)涉及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诉讼的;(四)当事人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可能的;(五)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程序性事项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依照当事人的申请进行。【律师黄后元是空挂户;黄中田、孙兰户是农业家庭户;身份关系能一样?恶意串通,从一位17岁的未成年人就能自建房屋?多荒唐,符合《宪法》规定吗?17岁啊!!!】 (2)《最高人民法院对<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九十三条 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一)自然规律以及定理、定律;(二)众所周知的事实;(三)根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四)根据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出的另一事实;(五)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六)已为仲裁机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七)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的除外;第五项至第七项规定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一)(二)(三)(四)对照原告当事人孙兰生活历史现状;法官应该确认原告当事人孙兰应该无需举证证明。】 (3)《民事诉讼法》第七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黄中田、孙兰户 030507069号与黄后元户030507072号是在同一宅基地上两房屋,即农村通俗形式的主房、厨房、猪舍、茅岗;这两份房屋证件很明显的错误证件;】 (4)《民事讼法诉》第八条 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告孙兰家庭户(79号) 南港村集体组织成员 老农民; 被告 黄后元 空挂户 律师 常年打官司,通过违法方式将户口于2003年迁入农业家庭户。一位是农民、一位是律师,在南港村集体成员的民事行为官司(所有权确认纠纷),法官就此官司怎样确认体现法律上一律平等?((二)涉及身份关系的 ;司法解释96条二款)】。 (5)《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律师黄后元都违反《宪法》《土地管理法》《户口管理条例》《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物权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对每部法律司法解释};律师黄后元还有什么诚信呢?法官应该确认黄后元就是一位没有诚实信用的中国公民(如果说成律师,玷污律师行业的名声)】 待续:有关盐都法官《物权法》的内容,敬请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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