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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中院惠玲不准申请人对归纳争议焦点提异议
2017年9月14日下午4点左右,〔2017〕苏0903执337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刘某打来电话:“沈主任,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的0515-69665647一个女的打电话来,说我不服〔2017〕苏0903执异79号执行裁定的复议案件,定于明天下午四点半到25法庭参加听证。这个案子还请你继续帮我代理。”9月15日下午3:56刘某打来电话:“我已来到中院西门开庭公告显示屏前,我发现下午4:30没有与我有关的复议案件的听证公告。”我说:“组织听证不公告,可能暗示着这个案子在审理中会出现不开摄像或者其他不规范的情况。你在门口等候我。”下午4:30分到来前,书记员对我说:“今天录像故障,听证活动不同步摄像。听证活动直接进行。”
下午4:40过后,惠玲法官出现。她说:“关于刘某申请复议案件,合议庭成员为徐士平、李汉林、惠玲。申请人是否申请回避。”我说不申请。她开门见山地说:“刘某的复议申请书写得很长,你简要说明有关事实和理由,不要照读。”我于是直接读复议请求,她立即打断:“复议请求不要读,直接谈事实和理由。”我于是直接跳到申请书首页的倒数第2行:“申请人认为,该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惠玲又打断我:“直接说事实和理由,……”对她不停打断我说话,我非常气恼,我说:“组织听证的目的,就是认真听取申请人的意见,你连我对该裁定的总的观点都拒绝听取,我没法表达下去了,我说话的过程就是思考的过程,不准说上句,我下句吐不出来。”她只好不吱声了。我说:“该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遗漏异议请求,违背法定程序,应当发回重新审查。具体事实和理由如下:你看就这么几句就进入正题了,你刚才打断我耽搁了我好多时间。下面我对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的事实和理由简要表达如下:
我说:“1、一审裁定查明〔2015〕都民初字第02441号民事判决业已生效,但未提供任何证据支持。该认定属于认定事实不清。但是,一审裁定对判决是否生效的问题作出生效的认定本身,表明判决是否生效,属于执行异议案件的审查范围。有必要说明,一审裁定中一方面对2441号判决作出了认定,一方面自相矛盾地说2441号判决是否生效不属于执行异议的审查范围。2、执异79号裁定认定2441号判决业已生效,当然包含了该判决业已向受送达人刘某依法送达的事实认定。该认定也属于事实认定不清,本案情形不符合法释〔2004〕13号司法解释第九条中任一条即为送达的情形,因此,适用法律明显错误。3、申请人认为执337号根本就未经立案受理,这对于盐都区人民法院应当见怪不怪,因为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苏09执复28号执行裁定撤销的〔2017〕苏0903执异15号,就是因为没有立案受理即作出裁定才被发回重新审查,因此不能根据337号这个案号就推断这个337号执行案件经过立案受理程序。在执异79号的听证过程中,申请人书面要求执行法院依职权查明337号案件的立案时间,被拒绝采纳。执异79号裁定中也并未查明337号案件何时受理……”
惠玲问:“〔2017〕苏0903执337号你调阅过卷宗吗?”我说:“申请人在执行异议案件中没有调阅337号卷宗中相关材料的义务,因为制作与否及向申请人是否送达执行裁定,申请人没有举证义务,反正申请人没看到过。盐都区人民法院在执异79号裁定中称,依职权调取了该案卷中的证据材料,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七条,法院调取的证据未经庭审质证,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一审法院依职权调取认为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不敢将之与申请人见面,却据此认定与裁判结果密切相关的事实。”我接着说第4点认定事实不清的情形:“4、申请人从来没有看见过作出于2017年2月16日查封房产的裁定,该执行裁定在执异79号案件中也未经过双方当事人质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证明案件案件事实的证据未在法庭公开举证、质证,不能进行认证。申请人甚至认为压根就不存在这个2017年2月16日的裁定,或者认定作出执定裁定的日期是2017年3月26日错写成2017年2月16日了。……”
惠玲打断我:“你在一审执行异议中说的理由只有两点,怎么说出这么多,不要再说了。详见复议申请书。”我立即提出质疑:“我提出两条异议理由,有规定我对每一条异议理由不能展开来各分列几条详细论证吗?以上已说的四点,哪一条不是紧密围绕两条复议请求,不是围绕两条异议理由?你只准申请人谈执行异议程序中谈及的理由,可是本案中我不服的是执异79号执行裁定,其适用法律错误或者认定事实不清,都是在执行异议裁定作出后才出现的。你不准我阐述,岂非不准我对执异79号裁定发表意见?这样吧,我在辩论阶段再展开来谈。”惠玲然后归纳争议焦点,她说:“一是判决是否生效在执行程序中是否执行异议案件的审查范围;二是……。双方当事人对归纳的争议焦点有无异议及补充?”
我说:“我对你归纳的两条争议焦点都有异议。”惠玲说:“申请人提出的只有两个诉求两个理由,归纳的争议焦点不是这两个是什么?现在你只谈对这两个争议焦点之外有没有其他争议焦点补充?”我说:“是你问我对两个争议焦点有没有异议,我必须先对前两个争议焦点发表意见,前两个焦点的争议没解决,我无法落实第三个争议焦点或者圈定第三个争议焦点的边界。我要在表达清楚前两个争议焦点的基础上,才能顺承表达好第三个争议焦点。”惠玲说:“除这两个争议焦点,你说出与提出异议的理由无关的争议焦点,法庭不会采信。”
我反驳:“我提出的争议焦点,你可以任性地不予理睬或采信,但你总得允许我把话说出来吧?你不准我说,怎么知道我要说的将与异议请求与异议理由无关?如果现不准我说,请你将听证笔录下方的双方对争议焦点无异议的用语删除。你这庭开不下去了,因为我说有异议,你不准我对这两个焦点说出不同意见来。”惠玲气疯了,她大声叫道:“你要知道,这个听证我们完全可以不开,直接作出裁定。我们组织听证,完全是对双方当事人的尊重。象你这样,这个听证会不开了,直接作出裁定。”
我生气了。我说:“惠法官,你这是什么态度?你的意思是,执行异议复议案件开听证会,盐城中院在本案中没有法定义务,而是你或者你所在的合议庭的恩惠?开听证会完全是对双方当事人的尊重;是不是不开听证会,就完全是对双方当事人的不尊重?你说这个听证会完全可以不开,直接下裁定;是不是说,你或者合议庭完全可以对申请人不给予尊重,不听取申请人的意见,直接作出裁定?”惠玲顿时咽得说不出话来,叫了一句:“不与你说了。”
我说:“你公开审理本案,却不打开摄像头,没有在镜头下办案的压力,所以态度才敢这样。申请人现在申请你回避,我认为本案应当休庭。”惠玲说:“那你现在提交回避申请,现在休庭,听证时间另行通知。”我对她说:“本案合议制审理,另二人没有到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规定,当事人提出异议的,也应当休庭。”惠玲说:“你不懂不要装懂。复议案件不组织听证都可以直接作出裁定,合议庭只有一个法官出庭要求休庭,没有法律依据。”我笑道:“回去后我会对今天的庭审情况进行曝光。让你知道到底你不懂装懂,还是我不懂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合议庭职责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开庭审理时,合议庭全体成员应当共同参加,不得缺席、中途退庭或者从事与该庭审无关的活动。合议庭成员未参加庭审、中途退庭或者从事与该庭审无关的活动,当事人提出异议的,应当纠正。合议庭仍不纠正的,当事人可以要求休庭,并将有关情况记入庭审笔录。
我及刘某共同署名的提交惠玲的回避申请的大致理由是,惠玲不准申请人对其归纳的争议焦点提出异议,公开审理执行异议的复议案件不同步摄像等。在写明案号时,我问惠玲:“请问这个案件的案号是执复77号吗?”惠玲说:“不是执复77号,是执复79号?”我皱起眉头:“你的意思是申请人不服的是一审的执异79号,对不服执异79号进行复议的案件的案号也是79号?”惠玲问书记员:“哪儿冒出来的执复77号?”原来,她组织听证,连该复议案件的案号都没搞清,以为是在组织盐都区人民法院的〔2017〕苏0903执异79号的听证活动呢?
惠玲对刘某喊道:“以后你找代理人,千万别找公民代理,要找律师代理。公民代理的素质不高。”我应道:“现在很多法官的法律素质不如律师呢,据我所知,有的法官掌握的法律知识与职业道德,还不如我沈某人!”惠玲哑口无言,从后门跑出去了。我走出门来,突然想起,听证笔录还未签字。立即返回25号法庭,书记员在但惠玲不在。我要求书记员打出笔录来,书记员说打不出来。我说这是什么道理,申请人要求核对笔录,并在笔录上签字。这时惠玲从审判台东侧的后门跑出来,对我说:“你已申请我回避,笔录不需要你签字。”我说:“按你这个逻辑,如果我在最后陈述结束后申请你回避或者签字后要求你回避,你也可以现场将笔录撕了?”惠玲说:“这个案件下次听证时,全部从头开始。”
二O一七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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