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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姓话题] 一分不能少,不报警谁是孙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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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4-7 11:52:41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4月2号凌晨2点,市民朱先生的大货车在京港澳高速潭耒段发生了侧翻,事发后,湖南路通车辆救援有限公司的施救队将朱先生的货车拖到了位于衡东县新塘高速出口附近的衡阳车辆救援服务站。哪知不到20公里的路程,却被告知需要缴纳3万6千元的施救费用。在交涉中,工作人员还声称一分钱都不能少。这3万6千元的救援费究竟是如何计算出来的?这样的收费是否合理?记者对此展开了调查。

大货车侧翻拖走竟收3.6万元施救费

4月2号凌晨2点多,因过度疲劳,朱先生驾驶的赣CR1729重型半挂牵引车在京港澳高速公路潭耒段发生了侧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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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4-7 12:23:56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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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4-7 12:24:34 | 只看该作者
趁火打劫啊
物是人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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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4-7 13:51:24 | 只看该作者
这些人都不知怎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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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4-7 20:11:28 | 只看该作者
这是不是土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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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4-8 06:51:15 | 只看该作者

趁火打劫
70 80交友群378720919欢迎您的加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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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4-8 12:03:12 | 只看该作者



就是匪类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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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4-8 13:23:23 | 只看该作者
要是在美国人人都有枪,他就死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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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4-8 14:04:49 | 只看该作者
黑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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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4-8 14:18:47 | 只看该作者
胡桃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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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4-8 20:13:38 | 只看该作者
新华社长沙4月8日专电(记者史卫燕)近日,一大货车在京港澳高速湖南境内潭耒段侧翻,救援队施救后,却告知车主不到20公里的路程需缴纳3.6万元的救援费用。“天价救援费”一事曝光后引发社会广泛关注,记者8日从湖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了解到,经调查,此次车辆救援过程中确实出现违规行为,目前,涉事员工黄某已被清退,车辆救援站负责人也被调离岗位。

据了解,4月2日2时多,一重型半挂牵引车在京港澳高速公路潭耒段发生侧翻。事故发生地距离湖南路通车辆救援服务有限公司下属的相关救援站不到20公里,但是救援队却要驾驶员朱某支付3.6万元的救援费,朱某认为救援费过高并未同意。随后,他的货车还是被拖到了车辆救援站内,救援人员称“一分都不能少”,并拒绝出示救援费计算方式和明细清单。

在朱某的一再要求之下,工作人员根据湖南省物价局和湖南省交通厅相关文件再次核算救援费,结果竟少了一半,变成1.8万元。朱某随后联系湖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株洲管理处,在路政大队监督下,救援费经过几次核算,最后确定为14880元。

湖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8日回应称,经调查核实,此次车辆救援过程中确实出现违规行为。相关部门已责成湖南路通车辆救援服务有限公司清退涉事救援站员工黄某,并向朱某赔礼道歉;追究车辆救援站负责人责任,将其调离岗位;严肃追究湖南路通车辆救援服务有限公司违约责任,扣除其履约保证金2万元。

湖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对于在车辆救援过程中出现的违规行为,该局坚持“零容忍”的态度,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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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4-8 20:16:19 | 只看该作者
今日上午,针对湖南高速天价救援事件,交通运输部新闻处负责人向《法制晚报》记者表示,高速公路管理属于地方管理范畴,高速公路救援费用定价标准也是当地交通部门自行制定。

4月2日,京港澳高速公路潭耒段发生一起重型半挂牵引车侧翻的交通事故,然而,救援队却对此开出3万6千元的“天价”施救费。据法晚记者梳理发现,最近一年来,至少发生了7起高价施救费事件。

就此类事件,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杨建顺表示,交管部门应承担第一责任,交管部门可通过科学合理的收费,直接进行交通事故救援。

天价拖车 “不报警你是我孙子”

据湖南卫视报道,4月2日凌晨2时许,朱先生在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时因过度疲劳,导致其货车在京港澳高速公路潭耒段发生侧翻。

随后,朱先生表示,事故发生地距离衡阳市衡东县新塘高速出口附近的救援站不到20公里,但是施救队却要朱先生支付3万6千元的施救费,当时,朱先生认为施救费过高并未同意。随后,他的货车被拖到了车辆救援站内等待处理。4月4日,在缴纳交警罚款和破损公路赔补偿等费用后,朱先生拿着交警开具的车辆放行单来到救援站取车。

朱先生称,3万6千元远远高出了他查询到的施救费价格标准。与救援站协商之后,朱先生决定先缴纳一万元的预付款,收到了救援站开具的两张收据。但是朱先生收到的两张单据竟然是“白条”,没有任何单位的公章。施救队也并没有解释这个收费标准。

救援服务站工作人员表示,车辆救援费用是按照湖南省物价局、省交通运输厅印发的文件计算出的。但是朱先生自己对照了这一文件的收费标准后发现,计算出来的价格根本不可能高达三万多元。

朱先生对这笔救援费提出了质疑,但是救援服务站工作人员却跟朱先生“抬起了杠”,“嫌太多了你就报警啊,你不报警你是我孙子。”工作人员说。这名工作人员虽然声称有收费标准,但从始至终也并没有出示3万6千元施救费的计算方式和明细清单。

目前路政部门已经介入调查。

官方回应 高速属地方管理范畴

今日上午,针对湖南高速天价救援事件,交通运输部新闻处负责人向法晚记者表示,高速公路管理属于地方管理范畴,目前交通部并没有对此事掌握具体情况。

“高速路救助站不归我们管,但交通部对服务区的总体规范管理是有要求的。服务区内部可能有具体招商,修车公司应该就是服务区自己找的”,该负责人解释称。此外,高速公路救援费用定价标准也是当地交通部门自行制定。

事件调查 各省市拖车费标准不同

据记者了解,一般各个省市都有本地的高速公路拖车收费标准。一般情况下包括拖车服务的基价与超出部分构成。拖车服务的基价则依据客车座位、货车或载重量的不同,将其分为四类或五类车型,服务里程在10公里以内,按各车型基价收费。超出10公里部分,每增拖1公里,则按车型增收作业费。

根据《法制晚报》记者不完全统计,全国至少有19个省份有省级的高速公路救援服务收费规定。其中,基价最低的为江西,为160元。

而19个省份中,收费基价最高的为陕西省。拖车出动基价按照一至五类分别为400元、600元、900元、1200元、1500元收取,超出10公里以上部分分别增加15、20、25、35、50元/公里。

国家规定

单位和个人

不得强制指定救援机构

2010年,国家发改委和交通部联合下发的《关于规范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当事人可以选择社会救援机构实施救助,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指定救援机构。

《通知》要求各地要对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进行全面清理,各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交通运输部门要在充分调研和成本监审的基础上,统一规范收费项目,合理制定收费标准,并要求各地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要将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标准及救援电话等服务信息向社会公示。

但从各地执行的情况来看,虽然《通知》已下发,但由于缺乏相应的实施细则,使得落实成为一大困难,因此各地也经常会出现“天价拖车费”。

专家建议

定价应公布于众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杨建顺在接受媒体记者采访时表示,交管部门应承担第一责任,交管部门可通过科学合理的收费,直接进行交通事故救援。

尤其是对于高速公路上垄断式的拖车服务,直接后果就是缺乏竞争、管理混乱、价格不透明等,导致产生各类“天价”拖车费。

对于汽车救援公司的定价行为,杨建顺表示,“起码要召开价格听证会。依据价格法规定,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时,应当建立听证会制度,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主持,征求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

“其次,所定价格具体是多少,事先应公布于众,价格法第13条也明确了明码标价,否则事后拿出一张消费单,消费者很可能感觉‘被宰’了。”杨建顺表示。

天价拖车费盘点

根据公开报道,《法制晚报》记者梳理发现,自2015年至今,至少发生了7起高价拖车费事件。其中,最受舆论关注的是去年10月底发生的12万天价拖车费事件。

2015年3月

在湖北荆州长江大桥附近的高速公路上两辆汽车发生追尾事故,高速公路警察划定责任后,荆州市一汽车服务公司将两辆事故车辆拖至维修厂进行维修,从事故现场到维修厂不到20公里的路程,拖车公司给彭先生开出的拖车费用为4000元。最终,经过协调,双方达成协议,彭先生向施救公司共支付1700元

2015年12月

江西南昌安义县环卫所一辆后八轮环卫车因避让一辆急速行驶的出租车而侧翻在路边。救援拖车的某汽车救援服务中心却开出了11600元的拖车费,还价后收了9600元

2015年11月

一辆挂车在汕昆高速公路广西百色路段发生交通事故,由交警部门联系施救队拖车。事后,货车司机家属认为遭遇高价施救费——40公里的救援费用达9600元。随后,当地物价部门已联合交警部门调查取证

一名男子在北京市丰台区出车祸,经交警推荐一家拖车公司,遭到天价拖车费,救援两个小时收费近13万

2015年10月

河南籍的王允礼先生驾驶货车,在北京市海淀区杏石路上与另一辆车相撞,出了车祸。后被拖车公司告知,需要交纳12万8千7百元的救援费用。目前王允礼所在公司已经起诉

2015年8月

内蒙古乌兰察布市货车司机孙先生的货车在卓资县与一辆农用车相撞,处理事故的交警叫乌兰察布市昕利汽车维修有限公司来拖车,5公里竟要价8000元。最终经乌兰察布市卓资县发改委出面调解,孙先生支付了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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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4-8 20:18:03 | 只看该作者
先生的大货车在京港澳高速侧翻,湖南路通车辆救援公司的施救队将货车拖到了衡阳车辆救援服务站。不到20公里的路程,朱先生却被告知需要缴纳3万6千元的施救费用。工作人员声称一分钱都不能少,并扬言“太多了你就报警呀,我今天就要收你这么多”。

车辆救援服务本当明码标价,不言而喻。可是,车辆救援服务站工作人员张口就来3万6,不啻“狮子大开口”;而朱先生坚持要看收费明细清单,救援服务站另一名工作人员再次核算,收费竟少了一半,变成1.8万元;但潭耒高速路通公司第三次按照相关文件却又计算出了15555元的价格,相比救援服务站第二次计费又少了三千多元;第四次也是最后一次,株洲路政大队新塘中队队长亲自计算,费用则是共计14880元。

车辆救援服务收费的水分,也就这样像挤牙膏一样,一点一点慢慢挤掉了。也幸亏朱先生有着这份斗硬较真坚持要看收费明细清单的执着;若不然,第一次就乖乖就范的话,2万多元的血汗钱,就给“狮子大开口”吞噬掉了。

涉事车辆救援服务站之所以要违反车辆救援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公示规定,拒不提供收费明细清单,且还诡称相关 “(收费标准)文件都是要保密的”,也就意在垄断信息,方便上下其手,从中渔利。说白了,究其实质,这是在不折不扣地实行价格欺诈。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明文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车辆救援服务当然也是服务,价格欺诈也囊括在欺诈行为当中。恐怕也只有主张三倍的惩罚性赔偿,让“狮子大开口”——实行价格欺诈者出出血,付出真金白银的违法代价,才能让天价施救费现象得到有效遏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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