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龙庆王爷 于 2017-5-9 14:44 编辑
亭湖法院滥用诉前调解对原告起诉超50天不立案
2017年5月4日下午,我陪朋友王某来到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我对立案庭庭长丁亚琴说:“2017年3月13日,我朋友王某因与城北义乌商贸城260*号商铺经营权,将盐城嘉华义乌国际商贸城有限公司告之你院。这是你院开具的《起诉材料收据》,但是至今你院没有通知王某缴纳诉讼费,因此,我来帮她问问这个案子的处理进度。”丁亚琴解释:“材料已转新兴法庭蔡旭东庭长,请你们与新兴法庭联系。” 5月8日下午3:10左右,我与王某来到新兴法庭门卫室。门卫室的男同志告知蔡庭长外出,跟着他联系一个姓孙的法官,被告知未查找到王某的起诉材料。我致电蔡旭东的手机,接通后声音嘈杂,他听了两句就挂了手机,再拨他又立即切断,估计他在开会。我于是拨打丁亚琴的办公电话0515-88237640,我说:“是你让我们找蔡旭东的,但蔡庭长不接电话,门卫告诉孙法官没查找到王某起诉义乌商贸城的案件。所以,我要问你,王某起诉的材料到底又没有交到新兴法庭。”丁亚琴一听我声音,立即回复:“几天前我接待过你,为义乌商贸城的案子我也希望能为王某立案,但这不是我能左右的。我们已委托新洋经济区管委会党委协调处理这个事情。就王某这个案子,我既不能立案,也不能不立案,只能搞多元化解,为义乌商贸城商铺的纠纷,骂我的都有,如果哪个领导指使我立案,我肯定立案,否则我没事吃饱了撑啊!你如果对没有立案有意见,明天是院长接待日,你们可以过来反映。”王某问我:“我的材料没有送到新兴法庭?”我说:“新兴法庭承办义乌商贸城案件的法官没有查到你的起诉材料,应当与没有立案有关。案子没有立,怎么可能落实承办法官呢?” 5月9日上午约11时,我与王某进入了审判庭三楼的院长信访接待室。我与王某落座后,开门见山对副院长徐某说:“我叫沈某,这位是我朋友王某,我来反映你院立案庭于3月13日接收了王某的起诉材料,将近两个月了既不立案,也不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几天前,立案庭丁庭长告诉我们说王某的材料转到新兴法庭了,但新兴法庭经过查找,没有找到材料。”
徐院长说:“你们的目的是解决问题,这个案子的情况我了解一些,我们尝试多元化解之路,义乌商贸城是新洋经济区招商引资项目,我院已请经济区管委会党委参与协调,与王某的目标是一致的。”我说:“王某提起起诉,符合民事案件的起诉条件,你们不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立案登记制改革的相关规定履行法定职责,违背了当事人意志,还说对当事人有利,这是什么逻辑?”接待室北墙边坐着三个穿着法院工作服的女同志,中间一个插言道:“我是立案庭的,我们请新洋经济区管委会协调,属于诉前调解。” 我立即反驳:“徐院长刚才说的多元化解,实际是《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诉前调解工作的若干意见》中的诉前调解的工作原则下的合力化解原则。但是诉前调解的前提是当事人双方同意,你亭湖区人民法院并未征求王某的意见,在她提交诉讼材料后对她超过50天未作任何反馈,现在原告找上门来了,你们却甩出一个诉前调解、多元化解的说辞来忽悠当事人。这怎么行?” 北墙边中间一个女的又接口:“这个案子人数众多是一个集体诉讼案件,……”我立即打断:“王某是为自己的财产权益受到侵犯而提起诉讼,她不是为其他业主的利益代为诉讼,也未与其他业主列为共同原告,怎么能称作集体诉讼呢?《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显然,即使诉讼标的相同,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但当事人并无同意的表示,依法不能称作共同诉讼。”我对徐院长说:“接待群众信访,应答必须专业,如果欺负信访人不懂就信口开河,信访接待都不能让当事人满意,还高谈什么多元化解?” 徐院长说:“我们法院有规定,同一类案件原告的人数达到多少,就要请示中级人民法院如何处理?”我对徐院长说:“昨天我与立案庭的女庭长通话,她说是对王某的案子既不立案,也不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是根据领导指示。我问是哪个领导指示的,丁庭长说没有哪个人指使,是院领导集体研究决定的,是根据上级法院指示作出的。这说明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有法不依,阻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立案登记制的实施,但是,不能因为上级法院非法干预,你亭湖区人民法院就不受理王某的起诉。你刚才说人数达到多少就需要请求上级法院,明显是忽悠我们的,肯定没有,如果有,请你向我们出示。总不能,你想怎么说就怎么说,对明显存疑的东西,信访人还无权进行求证。” 徐院长立即卡壳了。我向她递上一页王某签名的《关于你院对本人起诉至今不予立案的投诉函》,然后说:“我们的投诉对象不是义乌商贸城,也不是新洋经济区管委会,也不是新兴法庭,而是你院立案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规定,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和申请,一律接收诉状,当场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决定是否立案。对在法律规定期限无法判定的,应当先行立案。全面清理和废止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立案“土政策”,禁止在法律规定之外设定受理条件。立案庭拒不执行法律规定,却谎称是上级法院干预及亭湖法院集体研究决定后指使它不依法办事,实不应该。作出立案登记的处理,与法院采取大调解机制并不冲突。立案后,我们不反对法院借助地方党委的力量化解社会矛盾,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一样可以寻求当事人双方通过和解或民事调解方式结案。诉前调解,也是讲效率的,从当事人同意诉前调解之日起计算,一般为20 日。你们对王某的起诉总是拖着不立案,是滥用司法权力。” 徐院长说:“立案庭说至今不立案是法院集体研究会办的?”我说:“我不会赖丁庭长的,你不信可以向她了解,丁庭长在多年前就认识我,我想她不会抵赖的。如果你院确实有哪个或者多位领导有法不依,瞎指挥的,她应当依法进行抵制,而不宜屈服。”徐院长对我说:“既然你们交了书面材料,这个事情我会向领导汇报的。” 上午11:54分,王某向我发来亭湖区人民法院立案庭刚才打给她的电话录音,内容显示,立案庭辩解包括王某的起诉统计及相关材料已转交新兴法庭,并有新兴法庭相关人员的签收记录;而王某表示,如果统计表上有她的名字,就不应出现孙法官查找不到王某起诉信息的情况。我对王某说:“纵使诉前调解,也应在决定是否受理前的法定期限前启动,并事先征求你的意见。立案庭的答复,并未对你认为立案庭未在七日内决定是否受理的投诉作出响应。” 2017年5月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