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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市烟花爆竹“禁放办”获悉,从今年2月1日起,市区环内区域将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违者将受到相应处罚。
允许4天燃放的规定已取消
近日,市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审议新修订《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
注意到,新修订的文件与现文件最大的不同之处在于:现文件第七条规定“在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内,除第六条规定的禁止燃放的场所和地点外,农历除夕、正月初一、正月初五、正月十五可以燃放,其他时间禁止燃放”,新修订的文件已经删除该条文,修改为“市区东环路以西、南环路以北、西环路以东、北环路以南的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市烟花爆竹“禁放办”有关人士表示,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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