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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使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使用拼装、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接送学生的,奖励1000元;
(二)驾驶运载危险物品车辆超过核定载质量、安全技术条件不符合技术标准、不配备押运人员的,奖励1000元;
(三)醉酒驾驶、追逐竞驶,经查证属实构成刑事案件的,每起奖励1000元;饮酒驾驶机动车的,奖励500元;
(四)伪造、故意制造交通事故进行保险诈骗,经查证属实构成刑事案件的,每起奖励1000元,构成行政案件的,奖励500元;
(五)公路客运、旅游客运、校车超员的,超员100%以上的奖励500元、超员50%以上不足100%的奖励200元、超员20%以上不足50%的奖励100元;
(六)驾驶走私、被盗抢机动车的,伪造、变造或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的,奖励500元;
(七)驾驶拼装、改装或者已达到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奖励300元;
(八)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奖励200元;
(九)故意遮挡、污损机动车号牌、不按规定悬挂机动车号牌(临时号牌除外)的,奖励100元;
(十)客运车辆驾驶员在高速上上下客、开车打电话、刷微信、玩手机等其他具有严重危害性交通违法行为的,奖励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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