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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司法,不要让正直为公者心寒
法治进步,离不开各级领导敢于平反冤狱来体现;维护正义,首先不该让正直为公者心寒。我因痴情为公遭遇的陷害,希望社会持续关注!
我叫仓中青,盐城亭湖人。曾任江苏亭湖经济开发区房屋拆迁安置管理局局长近四年。在无数次暴力威胁、巨额礼贿和权力干预面前,我一直不为所动,坚持阳光公正处置每一例房屋拆迁事项。关于我的工作状况,当地群众为我鸣冤发帖作了总结:
“仓中青任江苏亭湖经济开发区房屋拆迁安置管理局局长,是当地老百姓和接受过服务的企事业单位公认的好人好官——正直、热心、敬业;不抽烟、不喝酒、不吃请、不收礼;再难的工作从不推诿,再邪恶的势力从不屈服。视群众为亲人,敬重上访求助的百姓为客人,看待权贵官亲为平常人,是他一贯的为人行事原则。由于以热情公正赢得百姓厚爱,仓中青在行政命令的驱使下,面对征地拆迁未获依法许可的窘境,三年多来化解历史遗留问题近千件,拆迁安置3000多住户无矛盾激化,接纳120多个各类项目如期建设无一延误。”
人去政声后。我当时的艰辛与道德守持以及有无工作后遗症,时隔多年已足以验证。然而,我坚持阳光拆迁得罪了一些私欲未遂的人,一纸诬告未经纪委调查和检方初查,亭湖检察院认为有权必贪,于2008年12月22日直接对我实施了抓捕,而且关押侦查长达3年9个月!
2012年12月11日,时任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徐安先生对我案件的办理情况作出批示: "此案反反复复,源头在于自侦案件办理中存在不规范、不严格的问题,根源是以审代侦、逼取口供等老毛病。现在需要切实转变侦查方式,把初查工作全面加强起来。望全省自侦部门进一步加快转变步伐,跟上时代的脚步。”
徐安为什么称“此案反反复复”?因为我被关押侦查的时间长达3年9个月,三次一审,两度发回重审!徐安称“不规范,不严格,以审代侦,逼取口供",我在高寒天气被冻、饿,连续6天6夜控制在审讯椅上剥断睡眠,强迫我自证其罪,并被篡改口供,欺骗认供,而我要求亭湖检察院向法院提供原始侦查同步录音录像的要求一直被拒绝。徐安要求"把初查工作全面加强起来”,我恰恰在别人的恶意诬告下,未经检察机关初查,办案人员认为有权必腐,搞有罪推断,将错就错,不惜置人于冤狱!
徐安检察长的批示早已论定侦查程序不规范,何况事实早已证实我分文未贪,可是司法机关却自相矛盾,坚称程序合法,执意知错不纠。
我在主管江苏亭湖经济开发区拆迁安置工作近四年间,数十名厅、处、科级官员要求我为其本人或亲友谋取非份利益,我认为我拆迁的是房屋,与户主身份无关,谁也没有资格享受特权,因而黑白不怕,软硬不吃,坚持一把尺子对待所有人。有证据证实我拒、退贿数额超过百万。然而,直木先伐,义犬遭烹,令人何其悲凉!
以下证据,是我遭遇马拉松式审判的过程:
2010年4月2日,在我被关押近1年4个月之后,亭湖区法院对我作出(2009)亭刑初字第0219号有罪判决。我不服本判决,上诉于盐城中级法院。2010年10月21日,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盐刑二终字第0049号裁定书认定,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发回重审。
2011年6月24日,亭湖区法院以(2010)亭刑初字第0440号刑事判决书,依照前次相同理由,第二次对我作出有罪判决。我再次上诉。2011年12月19日,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盐刑二终字0096号裁定书载明,“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8月25日通知盐城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阅卷。检察员意见建议将本案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10〉亭刑初字第0440号刑事判决,发回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2012年3月24日,亭湖法院(2012)亭刑二初字第0015号刑事判决书,回避我要求调阅原始侦查录音录像证实连续6天6夜遭遇剥夺睡眠疲劳审讯、篡改口供、欺骗认供的请求,称已由一名办案人员梁克洲证实取证合法,对我第三次作出有罪判决。我第三次上诉于盐城中院。2012年8月23日,盐城中院以(2012)盐刑二终字第0042号裁定书作出如下表述,“上诉人仓中青及其辩护人提出其在侦查期间的供述是被刑讯逼供、诱供而形成,并向本院要求看阅侦查期间的同步录音录像。本院审理期间,于2012年6月6日向江苏省盐城市人民检察院具函要求调取侦查期间的同步录音录像。盐城市人民检察院认为一审庭审过程中已启动非法证据审查程序,侦查人员出庭作证,证明没有非法取证行为,故可将上诉人的庭前供述作为定案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八九条第(一)项规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网友们请看,盐城中院称具函致盐城市人民检察院,居然调不到至关重要的证据。这是为什么?盐城市检察院两次阅卷,先是建议发回重审,继而缄口不言,这是想掩盖什么不可见人的内幕?盐城中级法院一直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却又以调取不到原始录像而维持一审判决。如何解释这种荒唐现象?
亭湖检察院起初认为我拆迁数千户,经手数十亿,以受贿为侦查方向。调查证实,我面对无数礼贿分文未染,亭湖检察院转而强加莫须有的贪污罪名。请看亭湖检察院指控我贪污的款项,一、二审法院查明并开列于判决书的详细去向:
一、亭湖检察院指控我与蔡迎春合伙虚增鸡舍面积,骗取拆迁款155029.36元,我分得160000元。
证据显示,蔡迎春持用岳父的鸡舍执照申请拆迁,鸡舍是同村的岳父赠予所得。我为减少突际用地时可能增加的拆迁成本,依正当职权批示同意拆迁申请,交由业务熟悉人员承办,我没有参与建筑物实地测量测算,没有参与签订拆迁协议。后来,蔡迎春岳父在住房和另外三幢鸡舍拆迁时,将蔡迎春已拆迁而未拆除的一幢鸡舍面积重复计入。我发现后立即查纠此事。蔡迎春出具岳父亲笔所写向他赠予鸡舍的“家庭协议书",我责成经办人员写出书面纠错意见存入拆迁档案,同时指令财务人员在蔡迎春岳父拆迁费总额中扣减了重复计算的15万元,国家利益分文没有出库。到我被亭湖检察院侦查时,已事过两年。因我曾向蔡迎春借款16万元,检方便推定我与蔡迎春合伙贪污15.5万元,我分得16万元!
二、亭湖检察院指控我造假贪污11.5万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相关部门向亭湖开发区索取费用未给付凭证,现已查证属实并准予核减以下款项:
亭湖公安局东城派出所辅警加班维稳赞助费6万元。
亭湖法院新河法庭购买设施赞助费2万元。
江苏法制报盐城记者站建站5周年庆典赞助费6000元。
租用民房给亭湖开发区拆迁工作人员作宿舍二年租金1万元。
规划执法人员财物损坏补偿及奖金1万元。
亭湖开发区办公楼地理勘察费2000元。
开发区工作人员与公安人员纠纷协调赔偿3000元。
支付拆迁服务车辆油耗费用37429.1元。
支付服务拆迁电话费10500元。
网民朋友,你见过合伙贪污15.5万,一人分得16万的案件吗?您听说过贪污11.5万元,而已确认为公支出158929.1元,仍定性贪污的犯罪吗?您相信拒收礼贿百万而后先贪污又全额为公所用的精神正常人吗?
我忠心耿耿效力组织和百姓,曾以为不贪一丝一粟而俯仰无愧,不曾想竟遭奸人陷害而且沉冤难雪!
征地拆迁,政策规定应当享有必须的工作经费。在盐市建(2005)44号文件规定应拨付拆迁工作经费没有到位情况下,亭湖开发区又未给予承诺的经费保障,我难为无米之炊。相关公权部门协助推进拆迁工作索要费用又未及时给付凭据,在不得已的情境下,发生的隐形支出已被确认全部为公所用,我分文没有占有,定性我贪污的法律依据是什么?我多年前纠正下属工作人员失误,国家利益始终分文没有出库,检方指控称纠错是为了掩盖犯罪事实的推定依据又是什么?任意出入人罪的荒唐,令人悲愤!官场中人扪心自问,你们有多少人敢于与我比廉洁,比民心拥戴?!
不惧无限艰辛,我必须讨一个迟到的公正。期待领导和网民们关注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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