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标委关于做好“标准化良好行为”试点确认工作的通知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文件 国标委农轻[2004]93号 file:///C:/Users/ADMINI~1/AppData/Local/Temp/msohtmlclip1/01/clip_image001.gif
关于做好“标准化良好行为”试点确认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根据国家标准委《关于开展“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试点工作的通知》(国标委农轻[2004]12号)要求,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企业积极试点,建立了满足企业生产、经营及管理需要的标准体系,并取得了一定效果。目前,部分企业已完成了自我评价,即将进入确认阶段,为了做好标准化良好行为试点企业的确认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本次试点确认工作由国家标准委统一负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国家标准委将适时派员参加。 二、为便于确认工作的开展,在GB/T19273《企业标准体系 评价与改进》的基础上,国家标准委制定了《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试点确认工作细则(试行)》(见附件1)和《标准化良好行为确认评分表(试行)》(见附件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据上述细则及评分表进行试点企业的确认。 三、已完成自我评价工作的国家试点企业,均可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确认申请。各地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后,将确认计划上报国家标准委。 四、为保证试点工作的质量,试点期限延期至2005年3月31日。 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严格按照要求,认真组织实施确认,对于试点工作进展缓慢的,要加大工作力度,督促并帮助企业加快工作进度,确保试点任务的如期完成。同时,要保证工作质量,切实提高试点工作成效。 附件:1.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试点确认工作细则(试行) 2.标准化良好行为确认评分表(试行) 二〇〇四年十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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