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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健康安全管理] 71号令《安全评价与检测检验机构规范从业五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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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5-5 09:04:0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71号令《安全评价与检测检验机构规范从业五条规定》



安全评价与检测检验机构规范从业五条规定(试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71
《安全评价与检测检验机构规范从业五条规定(试行)》已经201511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 杨栋梁   
                                                 20152 2
        安全评价与检测检验机构规范从业五条规定(试行)
一、必须按规定注册独立法人单位,严格按照资质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开展工作,对出具的报告负法律责任,严禁租借资质证书、非法挂靠、转包服务项目。
二、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和执业准则公平竞争,严禁假借、冒用他人名义要求服务对象接受有偿服务。
三、必须做到客观公正、诚实守信,在网上公开评价报告、检测项目等有关信息,严禁出具虚假或漏项、缺项报告。
四、必须严格执行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严禁出租资格证书、在报告上冒用他人签名。
五、必须保障专业技术服务和报告质量,严禁应到而不到现场开展技术服务、抄袭他人成果。
违反上述规定,依法依规从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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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楼主| 发表于 2016-5-13 07:15:09 | 只看该作者
潮东芳 发表于 2016-5-12 20:10
谢谢楼主,楼主太好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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