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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曝光] 盐城碧桂园世纪云谷楼盘取得预售许可前即预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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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远将军(正五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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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3-3 16:07:3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盐城碧桂园世纪云谷楼盘取得预售许可前即预售

  2019年2月27日,陈萍(化名)致电与我。她说:“我在去年购买世纪大道路南的碧桂园世纪云谷楼盘12幢的一套房屋,现在遇到了难题。此房屋在2018年8月14日与开发商盐城市德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贷款金额115万元。合同签订后头两个月,开发商通知我必须提供担保人担保贷款的偿还。签订买卖合同前,开发商没有任何人告诉过贷款需要找人担保。2018年12月6日,德碧公司作出《已到期应缴款通知书》,说从2018年11月14日还款期限届满,截止2018年12月6日,我应承担违约金7590元。这年头谁愿意为别人担保。签署合同前说贷款没问题催促我先签了合同;合同签好后来这一出,房子买不成,我要求退款又不肯退,还让我承担违约金,这事太憋屈了。”
  我问:“你是签署合同之后向该开发商缴费的,还是签署合同之前就缴费了?”她说:“最早于2018年5月28日上午,开发商向我收取了5万元意向金,6月20日及6月22日又各交了一笔,另一笔交的是5000元左右的零头,具体时间记不清了。2018年6月20日我第二次交费时,开发商给我开了《买卖合同重要事项告知书》,将第一二次缴费总额在该文件中说明,因此就将5月底开给我的5万元意向金收据收回了。”
  我问:“你交第一笔预付款,也就是5万元意向金时,这个12号楼盘已经取得预售许可证了吗?”她说:“这又不是我一个人买,人家肯定有预售许可证。他们总不会明确告诉我,说我们现在未经许可,销售是违法的?”我点点头说:“那你要求对方出示预售许可证了吗?”她说:“我没有要求对方出示,我也不懂这个,碧桂园听说是国企,肯定上规矩的,你还是老样子,总是持怀疑的态度看待一切。”
预售许可.jpg
  2019年3月3日上午10时许,我与陈萍来到了盐城市区城东南的世纪大道碧桂园世纪云谷楼盘销售部。销售顾问向某接待了我们。我问向某:“陈萍购买了你们的12号楼某室,听她说在贷款方面出了问题。我想请教一下,这12号楼取得预售许可证了吗?如果有,可否向我们出示一下。”向某说当然取得了,遂到柜台上拿来编号为盐市房预字(2018)第126号的《盐城市城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我眼睛一扫,开发商名称不错,批准的预售楼栋为“世纪云谷12【幢】、13【幢】”,批准日期2018年6月19日。我瞟了一眼陈萍后,转向向某对他说:“你公司在未获得预售许可前,即对外发售房屋。这应当属于依法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有关陈萍贷款条件不满足,另文评论)”向某不吱声。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房屋预先出售给承购人,由承购人支付定金或房价款的行为。”陈萍于2018年5月28日缴纳的5万元意向金即属于支付房价款的行为,是已付房价总额的构成部分。该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第十三条:“开发企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预售商品房的,依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云谷外景.jpg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预售商品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已收取的预付款1%以下的罚款。”何谓预付款,是指买方在交易合同签订后即向卖方支付一定金额的预付款。因此,不以2018年6月19日符合预售条件后,而排除未获预售许可即行预售的成就,6月19日后在2018年8月14日前买卖合同签订前缴纳的款项,仍属于预付款。陈萍在未达成买卖合同,即尚不存在买方义务的情况下,向开发商缴纳的全部款项,均属于预付款的范畴。
  我对陈萍说:“收取意向金并不是说取得预售许可前才不可以,取得预售许可后,也不得收取意向金,或者认筹金、号费等类似名目的费用。”苏建房管﹝2018﹞389号《关于印发〈打击侵害群众利益违法违规行为 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明确“整治重点(三)房地产开发企业违法违规行为:1、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前,以认购、认筹、预订、排号、售卡等方式向购房人收取或者变相收取定金、预订款、诚意金等费用。”盐房管﹝2018﹞127号《关于印发打击侵害群众利益违法违规行为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整治重点规定:“1、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前,以认购、认筹、预订、排号、售卡、银行预存资金等方式向购房人收取或者变相收取定金、预订款、诚意金等费用。”
                           二O一九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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