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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曝光] 亭湖住建局认为未备案房产经纪人收取费用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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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远将军(正五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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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3-22 11:21:13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亭湖住建局认为未备案房产经纪人收取费用合法

       2019年3月13日上午,我向盐城市亭湖区住建局提交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因受门卫阻挠,因此即日在人民网江苏视窗发表了《亭湖区住建局戒备森严群众申请信息公开门难进》,亭湖区住建局及时跟贴:“经调查, 3月13日人民网网贴反映内容基本属实,因物业值班人员工作方法简单甚至粗暴,给申请信息公开的同志造成的不便我局深表歉意,我局将引以为戒,举一反三,……”3月20日下午4点半左右,亭湖区人民政府的领导陈某来电:“你是亭湖人,最近怎么总是曝光我们亭湖;区住建局金局长说,沈某这个人我认识,人蛮好的啊!”我笑道:“区政府及你部门我通常还是绕开的。但东亭置业公司违规收了我同事的认筹金,不肯退还还态度霸霸的。我觉得理在我同事这儿。”
      那究竟怎么回事呢?我在3月13日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中描述:“2019年3月12日,申请人看到两页你局落款时间为2019年3月11日的致施某的《投诉事项处理答复》,内容反映你机关查明上海棠果市场营销策划工作室在亭湖区在水一方住宅小区从事房地产经纪服务。根据建房〔2013〕94号住房城乡建设部 工商总局《关于集中开展房地产中介市场专项治理的通知》规定:‘各级房地产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严肃查处房地产中介机构和经纪人员的以下违法违规行为:……(九)未取得营业执照或未在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擅自从事房地产经纪服务的行为;’申请人关心及研究亭湖区房地产市场秩序的管理状况,以及中介机构在我区依法经营的情况,选取该上海棠果市场营销策划工作室向你局申请公开相关信息。提供备案证书复制件时应复制清楚,方便申请人识别证书编号及备案时间等信息,并加盖公章验印。”
       这个施某我不认识,我是直觉认为亭湖区住建局给他的答复不公道。盐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权力事项责任清单》,包括“负责房地产销售、经纪、代理人员的培训与管理”“监督管理全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房地产估价师的执业行为,指导市房地产评估专家委员会工作。”故而,我请求公开相关信息,以检验我的判断。我的同事丁某,采购在水一方某幢103室时也在成交价外交了10万元认筹金;我认为这种违背的销售方法,应当在盐城市区房地产销售市场受到抵制。
       亭湖区住建局给予施某的《投诉事项处理回复》内容如下:“我单位就您书面反映的在水一方梧桐墅开发企业收取团购费等事项回复如下:在水一方梧桐墅项目由江苏东亭置业有限公司开发建设。购房人缴纳相关费用前开发企业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一、关于反映缴纳的团购费不在购房合同注明房款的问题。经查,东亭公司和上海棠果市场营销策划工作室(以下简称棠果工作室)签有团购合作协议,团购活动仅作为延伸服务,帮助购房人享受购房优惠。购房人本人和棠果工作室签订了团购服务协议,团购服务协议意思表达清晰,购房客户参加棠果工作室组织的团购活动并缴纳十万元团购费,可在在水一方梧桐墅购房时优惠二十五万元。开发企业将优惠前金额、参与团购等活动后的优惠金额均予以明示,最终成交总价明确为¥1168050.00元,与购房合同一致。”
       “开发企业在售房过程中未将团购费的交纳与购房捆绑。购房人可以选择不参加团购活动,按照销售现场公示价格购买。如参加团购活动,十万元团购费作为棠果工作室制定的活动费用,团购服务协议已明确表示购房人在实际购房后可联系棠果工作室办理发票开具事宜。二、关于反映开发企业未‘一价清’的问题。我市商品房销售价格为市场调节价格、开发企业对房屋销售价格及优惠的方式及金额进行了明示。购房人购房价格未超过销售时明示的价格,未违反商品房销售相关规定。关于‘一价清’问题,购房人可向价格主管部门了解反映。”
      该回复载明:“三、关于反映实际收取团购费单位不是棠果工作室的问题。经查,棠果工作室书面委托亭湖区文睿商务有限公司收取团购费用。前期收据的开具单位为棠果工作室,后期发票也由棠果工作室开具。综上,在该套房屋销售过程中,开发企业对房屋销售价格及优惠的方式及金额进行了明示,最终成交价均未超过明示价格,未违反商品房销售相关规定。特此回复。”
       丁某对我说:“这个棠果工作室从未踏足在水一方小区经营,我从没见过一个自称棠果工作室的人员。亭湖区住建局第三条回复证明了棠果公司并未到现场收取过任何团购费用,所谓的团购费,各业主根本不存在缴纳的事实,亭湖区文睿商务有限公司也没有向我收取过团购费,我交纳的103室十万元认筹金,是开发商在销售部收取时对方在POS机上直接刷走的,当时给我的票据就叫认筹金,是东亭置业开的,所以对受款账户为盐城在水一方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才不介意。到2016年12月27日,我们签署正式合同前,开发商强迫我,让我交出10万元认筹金票据,否则房价就按原价,谈好的优惠一概取消。没有办法,我只好交出了10万元认筹金收据,结果开发商就换了一个开现成棠果公司团购费收据给我,与所谓棠果公司签订的团购协议,纯粹是开发商一手操作,是开发商与我们签订的,我们不签也得签。”
       我对丁某说:“在3月13日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前,我从亭湖区住建局内部获悉,该局在对施某作出书面回复时,就查明棠果工作室没有备案,没有备案依法不得擅自开展经纪活动。亭湖区住建局的领导明知棠果工作室并无在辖区内经营的事实,仍庇护开发商用团购费票据,掩盖收取认筹金的事实。这是我在遇到该局门卫不让我进入,也不通知局办公室时,我立即曝光该局的行风不堪的内在原因。我怀疑施某团购费收据上的公章就是假的,你用个脑子想想,这个工作室在上海,可能在开发商销售房屋的很长周期内,随时随地开出一个加盖有红公章的收据来啊?这个棠果工作室合作的单位有个三五处,岂非公章满天飞了!”
       我对丁某说:“亭湖区住建局查明,开发商与棠果公司签订合作协议,按开发商的意思向棠果公司交纳10万元就可以享受25万元的优惠,如果不向棠果公司交纳或者向其他公司交纳,只不得享受25万元的优惠,这明显是强迫交易。根据我的直觉,这个棠果公司根本就不具有在本地经营的资格。法律规定,房地产经纪企业未在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擅自从事房地产经纪服务的行为,属于禁止的行为。你所签的团购协议属于无效协议。开发商向你出具的认筹金收据,证明了转入物业公司账户的收款行为,收款主体是东亭置业。换条子,不能改变收款交易过程,这个团购费收据背后,既不存在你向棠果工作室转账的事实,也不存在你向文睿商务转账的事实。”
       3月20日上午,我收到了单号1163142908290的亭湖区住建局编号2019015《关于沈某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告知书》。文称:“你申请公开上海棠果市场营销策划工作室为在‘在水一方’住宅小区从事房地产经纪服务向我局提交的备案申请材料,以及我局因此发放该工作室的备案证书及备案时间信息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已获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之规定,现将情况告知如下:经查询,上海棠果市场营销策划工作室未在我局办理备案事项,因此你申请的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这印证了我获得的内部消息,下一步我倒想看看,亭湖区住建局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发现了棠果工作室未经备案擅自在本地经营(假如它认为经营属实的前提下)的违法事实,是否立案查处。
       为了揭穿亭湖区住建局严重不负责任、庇护东亭置业的违法收费行为,我在3月13日亭湖区住建局的跟贴后,出示了一张东亭置业收取认筹金的票据。2016年12月5日,东亭置业向业主汪某收取了10万元认筹金,并“建议金局长睁大眼睛看看,这个收据象假的吗?”。致语金洪梅局长:“你局说棠果工作室委托文睿商务有限公司收取了施某10万元团购费,这个汪某手里也应当有一张团购费票据,票据上的印章也是棠果工作室,你信是不信?你机关就施某的投诉展开调查时,调查过在水一方的小区任一业主吗?秃子头上的虱子,明摆着的事,你装糊涂、打瞌睡,就能蒙混过关啦?”
                                                                                                  二O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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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9-3-25 06:23:11 | 只看该作者
装糊涂、打瞌睡,就能蒙混过关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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