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荀子《乐论》:弘扬一种合乎“道”的“乐”
作者:河北大学哲学系博士生导师 许春华
生命情感乃“乐”之生发根源,这种自然天性情感为“天情”;“乐”有“适情”“安情”之作用。申张荀子《乐论》的思想主旨与理想境界,积极倡导“雅乐”“正声”的价值效应,对个人完美人格的实现、对和谐社会的建构,有着巨大的现实价值与积极的深远意义。
“乐”植根人性,实现了天地、“乐”、情感的和谐统一
在荀子的思想视野中,“性”“情”“欲”三者之共同性在于都是天性的、自然的。“性”指一种生而俱来的本能,这种自然天性会生发好恶、喜怒、哀乐之“情”,以及由耳、目、口、体、心等器官感于外物而致之“欲”。从三者的关系来看,“情”居于其中,上连人之“性”,为天性之“质”;下发人之“欲”,为情感之“应”。归而言之,“情”乃人性之“质”,有性必有其情,性情是合一的。这种“情”,亦即一种自然生发的生命情感,而非含有道德意识在其中的“好善恶恶”之情,故荀子将这种自然情感,称之为“天情”。
荀子把“乐”理解为人类生活的根本追求,理解为人类与宇宙、天地、万物相感通的一种方式,此乃“乐”之发生与存在的形上依据。
从“乐”产生的本原上说,“乐”乃植根人性,发自“天情”,是人类不可避免的生命情感需要。这不仅仅在于“乐”具有人类情感之属性,更主要在于“乐”蕴涵着人类对至善至美的追求、对理想境界的向往。故荀子之“乐”有上下贯通之义:其上可以通往“天下之道”;其下可以抵入人心,推动人性之“化性起伪”。其上通往“天下之道”,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认为“乐”是“天下之道毕是矣”(《荀子·儒效》),从《乐》与《诗》《书》《礼》《易》《春秋》相同之处来看,它们均是“天下之道”的体现,是天地万物存在及其发展的反映。
从“乐”的独特性来说,“乐”及器具与天地万物相感通,是对天地万物的象征,其中以鼓象征天之清明,以钟象征地之广大,以罄象征水之柔顺,以竽笙箫象征万物之和谐,以筦籥等象征日月星辰即万物之多样,以乐舞之俯身昂首、周旋进退象征天道四时更替。荀子之所以特别重视“乐”,恐怕最主要原因就在于“乐”萌发于生命情感,又反过来能够对生命情感进行调适,从而指明了天地、“乐”、情感三者具有同源性。“乐”既能够体现出天地万物的自然秩序与和谐统一,又可以深入人心,化育情感,感动人之“善心”。
“乐”必须合乎“道”
荀子认为“情”“欲”相连,如果放任自流的话,即使贵为天子,也不可“尽”;即使是守门之普通人,虽不可无,却又不可得。惟有积极提倡表达人类喜怒爱恶之情的“乐”,能满足人类情感畅流之需要。但是,即便如此,荀子还强调必须对情感、欲望加以引导,使之合之以“道”,亦即“节”之以“道”。所以,荀子强烈反对墨子之“非乐”,积极倡导顺畅人类情感之“正乐”“雅乐”。所谓“正乐”“雅乐”,即“先王之乐”“雅颂之声”,它能够使人感受到精神愉悦、英气饱满、容貌端庄;与“正乐”“雅乐”相对的为“邪音”“淫声”。所谓“邪音”“淫声”,即“郑卫之音”,它只会导致人们情感迷狂、人性摇荡、暴行泛起。荀子主张国家要设立一种专门掌管音乐艺术的“太师”,其目的就是从体制上保障“正乐”“雅乐”的畅遂,禁止“邪音”“淫声”的泛滥,将人们的生命情感引导到正常乃至高雅的轨道。
荀子提出要让人民“乐得其道”而非“乐得其欲”,“以道制欲,则乐而不乱;以欲忘道,则惑而不乐。故乐者,所以道乐也。”(《荀子·乐论》)既然追求快乐的情感需要不可避免,那么就应当顺畅其发展。但是“顺”(畅遂或畅通)的基本前提即是“乐得其道”,“以道制欲”,这种“乐”是得“道”之乐,即“道乐”;而“任”(放任、放纵)其结果即是“乐得其欲”,“乐得其欲”亦即“以欲忘道”,这种“乐”乃情欲之乐,即“欲乐”。
“道乐”之道:首先,从性质上可分为两个层次:第一层次是说“道”乃一种人伦道德关系之道,而非纯粹自然之道,是“人道”而不是“天道”,是“礼乐教化”之道;第二层次是说“礼乐教化”之“道”是一种社会理性,“礼别异”,即通过“礼义文理”使社会有序,人人有分,各得其序,各安其分;“乐合同”,即通过“雅颂之声”调适人们的生命情感,使人人都能够恬愉快乐,和睦相处。相对而言,“礼”更多指外在的社会规范,“乐”则指向内在的情感调适。先王之所以制礼作乐,就在于礼、乐各有其功能,各有其价值,礼主“分”,即使社会井然有序;乐主“和”,即使人人和谐共存。
其次,“道乐”之“道”从功能上说,存在内外两个方面:从外在方面说,“道”是一种外在的社会教化之道,能够从外在的社会伦理规范出发,引导乃至教化人们的生命情感。故而“乐”发出的声音、动静内含“道”即社会伦理、道德规范,其影响力及其路向发生了根本变化,以“雅颂之声”加以引导、教化,就不会使“郑卫之音”流荡、扰乱,也就使“邪污之气”无所萌生。从内在方面说,“乐”之“道”是能够深入人心的,但必须感动人之“善心”,才能够发挥社会“教化”的功能。一种社会如果仅仅依靠“礼”进行外在规范,也许可以成为一个秩序性、条理化的社会,但不会成为一个涵融的、谐和的、自由的社会。“乐”植根于人类的生命情感,它可以深入到人心之中,使恬愉之乐生发于情感之中;但它必须植入情感之中,才会“动之以情”,使生命情感获得一种涵融、谐和、自由的快乐。
荀子把“乐”提升到“管乎人心”的高度,转化成为一种自觉的价值观念,由一种外在的社会教化转化为内在的情感体验;又从内在的情感体验转换为外在的社会教化,引导、指导人们的日常生活与精神情感。对“乐”之教化既注重由外向内,又注重由内向外双重转化的价值效应,乃荀子对中国乐论思想的重大贡献。
“雅乐”“正声”能够实现“中和”
荀子认为,“乐言是其和也。”(《荀子·儒效》)“礼之敬文也,乐之中和也。”(《荀子·劝学》)从消极方面说,“乐”之“和”是各种对立性质、环节的消解;从积极方面来说,“和”指各种异质的和谐统一,“故乐者,天下之大齐也,中和之纪也。”(《荀子·乐论》)所谓“大齐”,即天地万物、诗歌舞乐、生命情感之完全谐和统一。“中和”即“乐”调适生命情感的价值理念,这种价值理念不仅“可以善民心,其感人深”,有益于人们提高自身的人格修养,实现自己的完美人格;更会“移风易俗,天下皆宁”,使天下安定。
先王“立乐之术”,“和”是其永恒的主题和价值准则,它使君臣、父子、兄弟、长幼等人伦关系时时、处处、事事充满和谐氛围,可致天下长治久安。“中和”之“乐”使生命情感平和安宁、肃穆庄重,人民安居乐业、声名远播以致四海为师,此乃“王道”之征兆。
“乐”乃生命根源之地的情感冲动。对于这种生命情感之冲动,“雅颂之声”即“雅乐”“正声”与“郑卫之音”即“邪音”“淫声”导致情感之“气”不同。“雅乐”“正声”产生“顺气”,“顺气”导致“善象”,“善象”意味着容貌“善相”与社会和谐;反之,“邪音”产生“逆气”,“逆气”导致“恶象”,“恶象”意味着容貌“恶相”与社会动荡。惟有以“雅乐”“正声”“顺气”引导生命情感,则生命渊薮之地的情感冲动,就能成为一股清冽的泉水,平静、安舒、祥和地流淌出来,把夹带的“泥沙”——极易导致“邪音”“淫声”“逆气”亦即情感冲动中的盲目性,将会自然而然地澄汰下去。
“雅乐”“正声”达至“尽善尽美”
在荀子看来,“乐”之所以能够达至孔门儒学“尽善尽美”的理想境界,一是从内容来说,“乐”在创作过程中,已经内在地蕴涵着“美”与“善”的价值元素。二是从形式来说,“乐”存在着“美”与“善”两种实现路径。“乐”之“美”,是通过使人愉悦快乐的元素,提升人们的审美素养;“乐”之“善”,则是通过涵养人们的道德情操实现的。三是从功能上来说,“乐”之“美”化与“善”化社会的作用,其内容、风格、形式能够“移风易俗”,“乐”之“美”化与“善”化相得益彰,相互促进。
如果“乐”之“移风易俗”可以划分出“隐性”与“显性”两个层次的话,那么“乐”之“美”无疑偏重于“显性”,“乐”之“善”则偏重于“隐性”。“美”之所以显性,是因为“乐则必发于声音,形于动静。”(《荀子·乐论》)通过钟鼓齐鸣、竽笙箫和等形式欣赏美妙的音乐,通过雕琢刻镂、黼黻文章观赏优美的建筑文学,通过品尝刍豢稻梁享受五味芬芳,这种显性的“乐”之“美”既需要外在的熏陶(“入乎耳”),也需要内在的情感体验(“著乎心”)。“君子知夫不全不粹之不足以为美也。”(《荀子·劝学》)这种剔除了外在物欲扰动的“知”是纯粹的,精美的。“圣人备道,全美者也,是县(悬)天下之权称也。”(《荀子·正论》)达至这种境界的人,才是荀子视野中“全美”“大儒”和周公、孔子眼中的“圣人”。
“乐”之“善”,主要体现为对个体道德情操的涵养与社会整体和谐安定的维系。从社会功能意义上说,“乐”与“礼”相一致,“仁义礼乐,其致一也”。(《荀子·大略》)但是先王作“乐”的主要目的之一,即是“明其德”,即在欣赏音乐的过程中不可脱离道德情操的耳濡目染。通过金石丝竹的演奏,潜移默化地接受高尚德性的熏陶。这与“礼”通过社会规范、礼仪制度发挥作用的方式远远不同。
“乐”之“善”,首先反对、拒斥“邪音”“淫声”,认为这种摇荡情感、蛊惑人心的“郑卫之音”乃“乐”之“恶”,只会导致人们媚俗卑贱,妖冶祸众,最终使人民不能安居乐业,导致国力削弱。其次,大力提倡“雅乐”“正声”,欣赏“雅颂之声”,高亢激越的节奏可以使战士征战时纪律严明,行列整齐,充满战斗力;婉转平和的旋律可以使百姓进退有礼,揖让有度,容貌端正。另一方面,“雅乐”“正声”还可以消解人们的道德困惑,抑制不合理的物欲诱惑,以道德人心引领和教化社会政治秩序、伦理秩序、生活秩序,“故乐行而志清,礼修而行成,耳目聪明,血气平和,移风易俗,天下皆宁,善美相乐。”(《荀子·乐论》)
因此,在荀子那里,“中和”乃“乐”通向“美”与“善”的工夫路径;而“善美相乐”亦即音乐艺术与道德理性的相得益彰与完美统一,则是荀子《乐论》的思想主旨和终极境界。
荀子《乐论》是先秦孔门儒学论乐的重要文献,它不仅继承了尧舜时代“乐”之内容、形式、风格中蕴涵的哲学智慧,亦传承了《尚书》《左传》等经典文本,尤其是孔子关于音乐“尽善尽美”之思想蕴涵,这说明早期儒学存续着一种开放性、包容性、丰富性的礼乐精神传统,这种精神传统奠基了中华民族对音乐艺术的善美内涵、教化功能、最高境界的理想构筑。在音乐艺术繁荣昌盛、影响力愈加广泛与深入的时代,我们应进一步探讨研究荀子的《乐论》,申张其思想主旨与理想境界,积极倡导“雅乐”“正声”的价值效应;在正视音乐艺术大众娱乐功能的同时,强化其“移风易俗”“管乎人心”“美善相乐”等社会教化功能,这无论是对于个人完美人格的陶冶,还是对于和谐社会的建构,都有其现实的价值与深远的意义。
[ 责编:李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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