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7月10日,我曾在人民网江苏视窗发表《投诉盐城中级人民法院不退还应退诉讼费》。文中反映,该院对(2016)苏09行初159号、(2019)苏09行初64号案件应退的诉讼费,至今没有退还给我。同时批评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下发《全省法院诉讼费退费和执行专项整改工作方案》的内容本身,就暴露了省高院从很多年前就一直纵容各级人民法院不遵守15天内退费的规定。我在文中认为:“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是真心不想《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被本机关及其他各级人民法院贯彻执行的。这不是我栽它或者黑它,而是看穿《整改工作方案》的全文,找不到实用的方便退费的快捷措施。”同时提出建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如果真象在诉讼费退费整治上做出一丁点成绩,建议先打破退费以退费权利人提出书面申请为必要条件的瓶颈;至于退费,在原告起诉时就书面提示原告预留银行账号,特殊情况可以微信转账,简化退费程序才是当务之急。”
8月11日上午,朋友曹某约我次日上午陪他一起去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提交民事起诉状。他说:“2011年8月2011年8月26日,因经营需要,我与盐城市琰海工艺品有限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每年租金15.5万元,租期至2016年8月30日。2011年8月30日,我付清2012年8月30日前的第一年租金15.5万元。2011年9月,盐城市琰海工艺品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吴彥民向我累计借款116万元,但吴彥民在其中一笔20万元的款项于2011年10月18日到期时已外出躲债,拨打他的1323****126(该号码当前通过114查询仍为琰海公司的联系电话)均不接听。之后,直到2019年8月,吴彥民未再出现过。平时每年的房租,欠付的借款利息足以抵扣,但这样的后果是本金始终未被偿还,利息及租金冲抵情况也无法与吴彥民当面核对。我当初借款出去,完全想不到吴彥民拿到钱不久就跑路,为避免双方的债权债务继续处于不确定状态,我拟以盐城市琰海工艺品有限公司及吴彥民为共同被告,要求给付本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2019年8月12日上午10时许,曹某向亭湖区人民法院立案庭提交起诉材料后,1号窗口的女同志递给他一页《诉讼费退费事项确认书》。上面载明“人民法院对当事人领取退费告知事项”如下:“一、诉讼费退费应由当事人本人领取,确需委托他人代领的,必须当面向案件承办人提交授权委托书。二、本院将按照当事人提供的账号直接汇款,一旦款项进入账号,视为已收到该款。”在该告知事项下栏,要求当事人提供退费账号,包括收款人名称、开户行、账号、居身身份证号及手机号码等待填信息。再下栏是“当事人对诉讼费退费事项告知后确认”,需要确认的格式化内容是“我已阅读了人民法院对当事人领取诉讼费退费告知的事项,并保证上述账号是准确、有效的。”
我象发现新大陆似的,立即拍下了曹某搁下材料,填写确认书过程中在手机上搜索账号的画面。亭湖区人民法院设计并要求原告填写的《诉讼费退费事项确认书》,就是明确了退费流程,摒弃了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人为设计的退费应当提交书面申请的劣习。在起诉时即要求提供退费账号,完全粉碎了非法设立的退费申请程序中的账号提供义务,以及不申请退费则无法退费的借口。当事人填写此表后,亭湖区人民法院贯彻《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五十三条“需要向当事人退还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退还有关当事人“,将不再存在退费需要申请的环节或障碍。
期待亭湖区人民法院在司法改革的东风中发扬优点,继续进步,同时在审判流程标准化建设,提高办案效率上注意加强。
二O一九年八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