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苏省发改委、省民政厅两部门联合发文,规范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促进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
记者了解到,江苏要进一步完善主要由市场决定的养老服务价格形成机制。其中,民办养老机构服务收费标准由市场形成。民办营利性养老机构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均由经营者自主确定,政府有关部门不得进行不当干预。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服务收费标准由经营者合理确定,政府有关部门可结合对非营利性机构监管需要,对财务收支状况、收费项目和调价频次进行必要监督。
对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区分服务对象实行不同收费政策。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主要发挥保基本作用,着力保障特殊困难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其中,特困供养老年人入住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实行免费政策;对其他经济困难的空巢独居、失能(失智)、高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提供养老服务,其床位费、护理费实行政府定价,伙食费按照非营利原则据实收取。
意见还明确,制定、调整政府投资兴办养老机构服务收费标准,由养老机构提出书面定调价申请报告,经所属民政部门审核后,报统计发展改革部门批准。养老机构应当保持床位费、护理费标准相对稳定,调价周期不得短于一年,并于调价前四十五日告知入住老年人或者其家属(代理人)。(钱建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