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刘玉兰 于 2015-8-2 13:34 编辑
酷吏徐学坤(现盐都人大副主任)不择手段制造冤案
十一、将庭审无罪记录涂改、偷换成有罪。按不同类型举例: 一是偷改庭审记录。为将人情往来搞成受贿,徐学坤在曹达文与前任场长董云飞1994年签订的农业承包合同中伪造添加了“刘玉兰”签名(可查一审庭审记录第7、8页和卷宗“P349”——承包合同书),以此栽赃陷害刘为曹谋取私利;同时将一审庭审记录第6页第7行中的“91”年改成“93”年(见图23:一审庭审记录第6页),将二审提审记录第1页倒数第5行中的“91”年改成“93”年,倒数第6行中的“91”年改成“95”年(见图24:二审提审记录第1页)。之所以偷改、伪造记录,是因为刘玉兰1991年起就与曹家有密切的人情往来,而1993年才担任领导职务。 二是偷换庭审记录。一审庭审第25页原记录的内容是盐湾建筑公司经理徐万武庭审证词:“滨淮农场办公楼装修工程是我公司承接的,合同是我与滨淮农场戴月清场长签订的,如果我公司是通过金学华来承接该工程,那么,金学华替陈亮买空调的钱,就应该由我公司支付,而不应是金学华个人”。现卷宗第25页徐万武庭审作证的记录被偷换,伪造的记录内容是:“滨淮农场办公楼工程是盐湾工程处承接的,金学华是工程处主任” ,见图25:伪造的庭审记录第25页。 讲其伪造理由有三:其一、庭审终结8天后的1997年11月13日,盐城市检察院再次收审徐万武,徐被迫做出的:“在刘玉兰案庭审时,由于我的作证,导致那天审判工作很被动”的检查书(见图26:徐万武检查书,案卷铅字编号“035”)充分证明:徐万武庭审证言是对刘玉兰有利,否则,那天的审判工作怎么会因他的作证而被动呢?其二、滨淮农场办公楼是1986年建造的,至今没有重建,何来办公楼工程?其三、如果庭审中徐万武真的捏造滨淮农场办公楼工程当面陷害刘玉兰犯罪,谁能不反驳?而伪造记录无反驳。 之所以徐学坤等能肆意伪造偷换庭审记录,是因为40页的庭审记录只准刘玉兰在最后一页上签字,其余不让签…… 十二、阻碍律师取证复印卷宗材料。 刘玉兰、陈亮所谓受贿案被起诉后,会见律师、调查取证的权利被变相剥夺,致开庭前的取证工作无法进行。陈亮案代理律师张林生2001年5月3日出具的书证证明:“我与陈子才律师直到陈亮案开庭的前一天下午,才获准会见当事人”,见图27:张林生律师书证。刘玉兰案代理律师刘玲称:“从公诉机关提供给法院的主要证据复印件看,证据不全面,体现在仅有有罪证据,没有无罪和罪轻的证据;证据不完整,体现在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大部分去头舍尾,使人无法看到证据内容的全貌”,见图14:刘玲律师一审辩护词第6页。由于,刘玉兰和陈亮冤案是办案人徐学坤等伪造证据所致,所以先后聘请律师14人次,均未能依法复印到完整的卷宗定罪证据。 十三、恐吓威胁阻止作证。 在刘玉兰受贿案一审开庭的前几天,办案人徐学坤等对刘玉兰受贿案的关键证人金学华、陈亮等威胁说:“如出庭作证与在检察院签字的笔录不一致,就以行贿罪逮捕”;结果金学华等未敢出庭,陈亮出庭作证时说:“之前的证词不是事实,是徐学坤等刑讯逼供所致”,故在庭审终结5天后的1997年11月10日,陈亮再次被市徐学坤非法拘禁19个昼夜重新逼签伪证,后被以妨害作证罪和刘玉兰受贿罪的同案犯提起公诉,判实刑一年。 十四、庭审终结后再次伪造证据。 由于一审庭审结果表明刘玉兰无罪,故庭审终结5天后的1997年11月10日,盐城市检察院再次非法抓人“取证”,出庭如实作证的四位证人全部被非法拘禁,关押时间长达19个昼夜(不按要求签字,不放人),徐学坤等再次用暴力手段获取的“补充”证据,未经庭审质证,直接作为定罪依据,刘玉兰、陈亮、林海三举报人分别被以受贿罪、纵火罪判刑入狱。 有关定罪证据未经庭审质证的事实,最高院指令再审决定已明确认定:“本案认定事实不清,部分证据未经庭审质证”,见图1:指令再审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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