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性急性光气中毒是在生产环境中吸入光气引起的以急性呼吸系统损害为主的全身性疾病。其临床特点是接触当时刺激症状较轻,发病前经一定潜伏期,易发生肺水肿。
1 诊断原则
根据明确的光气接触史和急性呼吸系统损害的临床症状、体征、胸部X线表现及血气分析结果等进行综合分析,排除其他病因所引起的类似疾病,方可诊断。
2 诊断及分级标准
2.1刺激反应
在吸入光气后48h内,出现一过性的眼及上呼吸道粘膜刺激症状。肺部无阳性体征,X线胸片无异常改变。
2.2轻度中毒
根据症状、体征、X线表现及必要的血气分析资料,综合判断,可诊断为轻度中毒。
咳嗽、气短、胸闷或胸痛,肺部可有散在干性罗音。
X线胸片表现:肺纹理增强或伴边缘模糊,符合支气管炎或支气管周围炎X线所见。
血气分析:在呼吸空气时,动脉血氧分压正常或低于预计值10~20mmHg。
2.3中度中毒
呛咳、咯少量痰,可有血痰、气短、胸闷或轻度呼吸困难,轻度紫绀,肺部出现干性罗音或局部有湿性罗音。
X线胸片表现:两肺纹理增强、边缘模糊,并出现网状及粟粒阴影;或局部有散在的点片状模糊阴影。两肺野透亮度减低。符合间质性肺水肿的X线所见。
血气分析:在吸入小于50%浓度氧时,能维持动脉血氧分压大于60mmHg。
2.4重度中毒
出现频繁咳嗽、咯大量白色或粉红色泡沫痰,呼吸窘迫,明显紫绀,两肺有广泛的干、湿性罗音。可出现纵隔及皮下气肿、气胸、急性呼吸或循环功能衰竭、心肌损害、昏迷。
X线胸片表现:两肺弥漫分布大小不等、密度不均和边缘模糊的点状、云絮状或棉团样阴影,有的相互融合成大片状阴影。符合肺泡性肺水肿的X线所见。
血气分析:在吸入大于50%浓度氧时,动脉血氧分压仍低于60mmHg。
3 治疗原则
3.1凡吸入光气者应迅速脱离现场到空气新鲜处,立即脱去污染的衣物,体表沾有液态光气的部位用水冲洗净。保持安静,绝对卧床休息,适当保暖。早期给氧、用支气管解痉剂、镇静、镇咳等对症处理及支持疗法。密切观察24~48h,注意病情变化。
3.2为防治肺水肿,在中毒早期应用糖皮质激素,控制液体输入。对已出现肺水肿者,根据情况可增大糖皮质激素剂量及适当延长应用时间,可以应用消泡剂如二甲基硅油气雾剂吸入,注意保持呼吸道通畅。合理给氧,可根据患者具体情况参考成人型呼吸窘迫综合征的治疗原则执行,以尽快纠正缺氧状态。利尿剂或脱水剂及吗啡应慎用。其他急救治疗及防治并发症同内科治疗原则。
4劳动能力鉴定
急性中毒患者治愈后,可恢复原工作;如重度中毒患者在急性期后持续有明显的呼吸系统症状或并发迟发性闭塞性细支气管炎者,可结合X线胸片表现、血气分析及肺功能测定等项结果,给予必要的治疗,调离刺激性气体作业,定期复查。
5健康检查的要求
光气作业工人,应做就业前体检,就业后视接触程度每1~2年定期健康检查一次。除作内科体检外,必要时加拍X线胸片,有条件时可做血气分析、肺功能测定。肺功能测定项目包括:用力肺活量(FVC)、第一秒时间肺活量(FEV1),最大呼气中期流速(FE F25~75%)等。
6职业禁忌证
a. 明显的慢性呼吸系统疾病;
b. 明显的心血管系统疾病。
附录A
正确使用标准的说明
(参考件)
A. 1本标准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因接触光气引起的急性中毒。
A. 2本病以呼吸系统急性损害为主,亦可伴有其他系统的症状,如头晕、乏力、恶心、白细胞总数增高、发热等,但中毒严重程度不完全一致。故中毒诊断分级标准以呼吸系统症状、体征及胸部X线表现为主要依据,血气分析作为重要参考指标。如临床表现与胸部X线征象不相符时,应根据较严重的主要指标作出诊断,同时应注意与其他疾病引起的肺部病变相鉴别。
A. 3血气分析对诊断和处理有重要参考价值,应创造条件多做观察,为深入研究积累资料。
A. 4发生肺水肿前常有一定潜伏期(一般为1~24h或更长一些)。此期间患者可无明显的临床症状、体征,而实际上肺部病变在发展中。故密切接触者或病情较重者均应绝对卧床静息,密切观察呼吸频率、肺部听诊及其他病情变化,并及早合理给氧和采用糖皮质激素等预防性治疗措施,以防止病情恶化及发生并发症。及时作胸部X线摄片检查可早期发现间质性肺水肿,防止漏诊。
A.5治疗本病主要采取综合对症治疗措施,其目的是防治肺水肿、缺氧、心血管功能障碍、感染以及其他并发症。急救治疗原则与内科基本相同。
A. 6乌洛托品对急性光气中毒无治疗作用,临床上不宜使用。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全国卫生标准技术委员会职业病诊断分委会提出
本标准由北京市劳动卫生职业病防治研究所和沈阳市劳动卫生职业病研究所、太原化工厂医院、上海市劳动卫生职业病防治研究所、上海市化工局职业病防治研究所、天津市职业病防治院负责起草。
本标准由卫生部委托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劳动卫生与职业病研究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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