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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农垦滨淮农场场长刘玉兰反腐蒙冤昭雪纪实(6)
1997年4月19日,滨淮农场财务科纵火案被立案侦查。 1997年4月22日,姜立宽召开会议(指定人员)说,司法部门承办刘玉兰等案件的费用由省农垦承担,并点明:火,原来大家都怀疑是董云飞放的,现在看来,刘玉兰有重大经济问题,火是她指使亲信放的,目的是陷害领导……。 1997年4月23日傍晚,姜立宽派亲信周作义(时任政治处副处长,现任农垦公司纪委书记)率江苏农垦工作组进驻滨淮农场后,以淮阴党校借用之名,宣布刘玉兰离职离场(变相失自由)。
有这么个背景儿,后来刘玉兰的恶劣处境和悲惨遭遇可想而知。但其手段并不高明,只能用“下三滥”来形容。 手段之一:假传“圣旨”,借刀杀人。联合调查组进场第二天一早紧急召开全场干部大会,在会上公开宣布:刘玉兰有严重经济问题,查她是省纪委曹克明书记批示的,大家不要怕,要广泛深入地揭发(因刘玉兰未被举报过,立案无据)。从而将曹克明书记对查处纵火案的批示偷变成查处刘玉兰,目的是为转移侦查视线保护纵火人捂盖子。 手段之二:以组织名义,滥施淫威。连“文革”手段都用上了,1997年4月24日早上五点钟,农场广播连续播放刘玉兰离开滨淮农场的消息,同时宣布调查组接管农场财务审批权,规定资金只准进帐、不准出帐,并选调垦区财务审计骨干来滨淮农场全面查账寻找刘玉兰问题,结果十五天的审查未找到任何问题,1997年5月8日在刘玉兰本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又用广播连续播放免除刘玉兰一切职务的消息,再次发动揭发。几次组织决定,意思只有一个,刘玉兰无职无权了,谁也不要心存幻想,可以任意揭发批判了。 手段之三:刑讯逼供,惨不忍睹。1997年5月21日,盐城市检察院对刘玉兰夫妇进行非法拘禁。期间,办案人徐学坤(时任盐城市检察院检察员,现任盐城市盐都区人大副主任)等对刘玉兰及其证人实施的刑罚可归纳为:打、骂、跪、吊、铐、踢、掐、蹲、开“飞机”、站砖头、端水盆、灯泡烘眼、铁链悬挂、不给睡觉、不给水喝、不准大小方便等23种, 使其被打得全身都是青紫斑,被悬空吊在铁链上13个昼夜拷打, 即使例假来了,也将其吊在空中,只能无奈的任其血水顺着大腿流淌, 有时被反吊双臂站在四块砖头上,然后抽掉脚下砖头,只能脚尖点地,一吊就是几个小时,腿脚肿得裤子脱不下,鞋子穿不进,刘玉兰在徐学坤非人的严刑拷打和精神折磨下多次昏迷(徐学坤伪造笔录乘刘玉兰昏迷时偷捺手印)。暴刑中,徐学坤还多次对刘玉兰说:“知道你没有问题,但领导有交待,这次至少也要让你坐两年牢,尝尝滋味。谁叫你举报的,举报信现就在我手里,劝你还是放明白点,想少吃皮肉之苦,就得按我们的要求签字,既然抓进来了就不可能让你无罪出去,不签字只能打,打死了就定畏罪自杀,反正不要我们花一分钱,全是省农垦的”。这话虽然狠,但又非常真。
刘玉兰受贿案的证人:陈亮被徐学坤非法拘禁21个昼夜放出时遍体鳞伤、鼻口出血送医院急诊(陈亮和9个目击者的证词已提交在卷宗),曹某某被非法拘禁56个昼夜后放出时,耳朵被徐学坤打后几个月听不清声音、纵火案蒙冤者林海被打掉两颗牙齿(相关证词及林海的伤情照片已提交在卷宗)。 手段之四:威逼利诱,暴力取证。1997年4月23日起,联合调查组对农场干部队伍划线排队后抓了近百名干部,要他们交待揭发刘玉兰的所谓问题,许多人因不愿配合其造假而遭毒打拷问,其中被关押时间最长的要数曹某某,因不愿按办案人员说的“说”,前后两次被非法关押60个昼夜、刑讯逼供。另一种,就是拉拢提拔曾经被农场处罚过的人员,让其编造散布攻击刘玉兰和当时讲公道话人的言论,搞假举报。再一种,对作伪证的人进行违规提拔重用(其中三人获江苏农垦违规提拔),对坚持原则不配合作伪证的人进行岗位调整等。一时间把个原本秩序井然的农场搞得人心惶惶,人人自危。 高压手段的结果,就是用伪证、假证制造了三起冤案:一是刘玉兰被定性所谓受贿罪,标的为20738.26元,判实刑二年;二是因刘玉兰的丈夫陈亮为其鸣冤,第二年又把他作为刘玉兰同案犯而提起公诉,判实刑一年,期间致使她们的独生女儿陈晨不明原因全身溃烂成洞身亡;三财务科长林海被打成为纵火及贪污犯判刑五年,其父亲老共产党员气愤成疾含冤而死。 1997年11月5日刘玉兰案一审庭审时,公诉方提请的证人出庭后,均为刘玉兰作无罪证明,结果四位证人全部又被抓了起来,被关押的时间长达19个昼夜,重新“加工”的证词未经庭审质证(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再审决定书中明确认定:“部分证据未经庭审质证”),便作为强行定罪的证据。就这样,强权战胜了公理,也强奸了法律,1997年12月17日,刘玉兰被蒙冤判刑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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