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农垦滨淮农场场长刘玉兰反腐蒙冤昭雪纪实(24)
江苏农垦周作义畜意扣压工资用经济手段打逼刘玉兰(2)
2006年3月17日,江苏省高院宣判刘玉兰无罪。现任江苏省农垦周作义之流的不但在刘玉兰恢复工作问题上百般刁难,而且畜意扣压工资用经济手段打逼刘玉兰。 以没有政策依据为幌子,企图不给补工资 周作义说:“你要求落实善后工作,我们找不到政策依据,总不能听你嘴说吧”。为寻找政策依据和了解相关案例的落实情况,我日夜奔波四处求教,许多司法工作者说:“从你冤案的产生以及冤案造成的严重后果均系罕见,我们工作几十年也未遇过如此严重的问题,像省农垦这样刁难作梗,维权又无法律程序,我们也无良策”。我只好查阅大量法律法规,终于寻找到了适用条款,同时调查了解到了周边八个刑事冤案平反后落实政策的案例,仿佛在黑暗中看到一丝光亮的我,立即有针对性的复印文件,同时将周边八个案例的落实情况打成书面材料,给省农垦公司领导和有关科室主要负责人每人呈送一份。目的是让领导了解政策,公正为我落实善后工作。谁知,面对国家政策周作义又出新招…… 在政策面前,又采用挤牙膏的手段摧残折磨刘玉兰的精神意志 在政策面前,周作义等开始进入“自由市场”,由开始的不补发工资,则提出了:“你的生活却实有困难,可否什么事也不谈,什么帐也不算,给你15万”,刘玉兰拒绝其“好意”,坚持按政策办事。后在刘玉兰持续近一年的上访中,省农垦周作义等由开始出价的15万逐步增加到21万、30万、50万。刘玉兰始终坚持按政策落实相关待遇,多一分不要,少一分不行,这不是自由市场,不可讨价还价,虽身无分文四面举债,但仍拒绝接受一切错误的决定(插曲:在平反前的2006年2月,50岁的我被大圣集团按退休政策办理了退休手续,但我一直拒领此退休工资。因为我始终告诫自己:无论别人怎么看,我必须按干部标准55退休,即使当时生活度日如年,绝不为利所动,依然决定放弃50—55岁期间以工人身份办退的退休工资。平反后,农垦让我退出以工人身份而领取的退休工资时,我回答:当时拒领。领导无一相信,查帐后才予认可)。 以“50万”诱惑刘玉兰不成,便毫无羞耻的曲解文件 省农垦由开始的不补发工资,后提出了15万,则逐步又增加到21万、30万、50万,刘玉兰拒绝接受,坚持按政策办,于是,他们开始毫无原则的曲解文件: 第一、劳动部劳人薪局(1985)第12号文件规定:“一九七六年十一月以来,国家职工被判刑后又改判的,应给其恢复其原工资待遇,在原判期间被减发的工资,应予补发”。 周作义等则将此歪曲为:“这个文件指的是级别工资,而我们现在实行的是年薪制,所以这个文件不适用”。 第二、劳动部劳办新(1991)9号文件,即:《关于企业单位对错判人员工资如何补发的复函》规定:“恢复当事人判刑前的原工资级别,并补调被错判服刑期间按规定应给予调整或晋升的工资,企业自行浮动的工资仍由原企业按其有关规定自行妥处。补发工资应按当事人被错判服刑期间和各阶段应得工资分段补发。考虑到有些企业经济效益波动较大,特别是有些正在或者曾经处于停产、半停产的困难期间的企业,各补发阶段应与本单位职工同时期所得工资水平一致”。 周作义等则将此歪曲为:“文件中规定的‘企业自行浮动的工资仍由原企业按其有关规定自行妥处’,我们现在实行的是年薪制,除级别工资之外的部分属企业自行妥处范围,所以企业有权不给你;文件中规定的‘各补发阶段应与本单位职工同时期所得工资水平一致’,指的是‘正在或者曾经处于停产、半停产的困难期间的企业,各补发阶段应与本单位职工同时期所得工资水平一致’,我们省农垦不属停产、半停产的困难企业,所以不应按这个标准补发你的工资”。 更令人发指的是,周作义等边说边笑边摇着头说:“一看这文件眉头,就不适合你,该文件指的是错判人员,你是改判无罪不属错判,所以不好按这个文件给你补发工资”。刘玉兰质问:“什么叫错判,什么叫改判,只有错了才有改,在我的再审判决书上既无错判两个字,也无改判两个字,而是‘撤销原判决,再审申诉人刘玉兰无罪’,原来判我有罪,现在判我无罪,您说这不是错判,那是什么?”。宣荣书记则说:“这个你就不要和我争了,我做过邗江县政法委书记,这个我不比你懂吗?争也没有用,你现在只有好好表现,驳得大家的同情后看看怎么弄,但你得赶快回去,不要在这里”。这句“你赶快回去”,已是他们的口头禅。 第三、最高人民法院(1999)赔他字20号、23号、30号司法解释规定:⑴“国家赔偿与单位补发工资性质不同,不能相互混淆”。⑵“前者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后者是一种善后工作”。⑶“原单位已补发工资与国家予以赔偿是两种不同性质的补偿方式,两者不能混淆,更不能替代”。 周作义等则将此歪曲为:“最高院文件只是说补发工资与国家赔偿不是一回事,但没有说企业必须要补发你的工资,所以我们还是不能补发你的工资”。 第四、江苏省劳动厅(1998)5号文件明确规定:给冤案错案受害人“补发工资的标准是:基本工资、奖金、各种津贴、补贴”。1994年12月31日《国家赔偿法》实施之前发生的案件, 周作义等则将此歪曲为:“这个文件规定的补发工资标准,是指国家赔偿法实施之前的案件,你是国家赔偿法实施之后发生的案件,所以这个文件不适合你”。 由此可见,纪委书记周作义等竟用此卑鄙、无赖的手段曲解文件,实为继续打击迫害举报人捂盖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