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龙庆王爷 于 2016-2-24 16:16 编辑
亭湖法院审理案件玩魔术合议庭审理独任制结案
2016年2月23日上午,与本公司有长期合作关系的客户柏加生(人称柏三)来到我的办公室,说他的一个沥青买卖纠纷官司中输得冤枉。他介绍:“原告盐城新泽都道路材料有限公司(下称新泽都公司)将他及高善庆等五位雇工一齐告到亭湖区人民法院,主张六被告支付2014年5月21日至2015年2月1日期间赊欠的沥青货款629863元等。我主张2014年5月至2014年8月底的沥青采购额合计为28.465吨,已以8万元承兑汇票结清,折合单价是2810元,其后,沥青价格不断下跌,年底前后该品种的沥青市场价只有2500元/吨。2014年农历年底前,原告要求我按3300元每吨结账,我无法接受,所以至今没有还款。最终,(2015)亭兴商初字第0032号《民事判决书》以价格约定不明,判决2014年5月21日至2015年2月1日间全部沥青均按3300元/吨结算。我无法信服。”
他说:“该案存在严重的程序混乱。2015年7月初我及雇工高善庆等人收到法院的(2015)亭兴高初字第32号《传票》,传票显示该案审理采用合议制,审判人员为杨建彬、鹰峰、王尊朝,书记员为丁艳。该案于2015年7月22日上午10时开庭审理,但法庭上除了书记员外只坐了一个陶法官,开庭后,陶法官询问我们对合议庭成员是否申请回避,我们都说不申请。我们不懂法,以为合议庭审理,就叫简易程序审理。至于审判人员少了两个,我以为审判长及人民陪审员负责幕后指挥、监督的,就应当是代理审判员出庭;因为不懂,当然不敢乱问。判决书下达后,我心想,你不支持未结账的沥青按2500元/吨结算,至少应按已结账的部分的2810元的单价认定吧?经向人请教,才发现判决书的末尾只有陶鹰峰一人署名,是将合议制审理,偷换成了独任制审理。”
我立即指导他立即到亭湖区人民法院新兴法庭申请复制2015年7月22日开庭笔录。2月23日上午10:50分左右,柏三将开庭笔录拍摄件微信传送给我。笔录上的审判组织的描述部位有明显篡改痕迹,我致电柏三询问原因。柏三解释:“新兴法庭的陶法官很奇怪,不是将开庭笔录复制给我,而是用我的手机拍摄,拍到有询问申请回避的一页,他搁下手机,找了支水笔,当着我的面就在笔录上一横一横的划,我凑上前一看,他又在‘代理审判员陶鹰峰’的文字旁边添加‘独任审理’几个字。” 我感觉真是奇葩之极,足以见得亭湖区人民法院新兴法庭的审判质量及程序遵守到了何等耸人听闻的程度。传票是亭湖区人民法院制作的,要求本案以合议制审理,那么,出庭时审判人员就应当是三个人。如果少了就属于程序违法。现实中,为了节约人力,法院工作人员与当事人打招呼,以合议制审理但开庭只出现一个审判员或庭审过程中其中的一两个又去兼办其他事项的情况也有,但下达判决时,法律文书末尾肯定是列明合议庭全部成员的,绝对不会审理过程是合议制,判决文书褪变成独任制。新兴法庭这是借着司法改革的东风,再搞“大举创新”吧!
查看2月23日被陶鹰峰篡改的笔录,清晰可见删除了“由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审判长杨建彬、人民陪审员王尊朝组成合议庭,杨建彬担任审判长。”打开(2015)亭兴商初字第0032号《民事判决书》,其第2页表述:“原告盐城新泽都道路材料有限公司(下称新泽都公司)与被告柏加生、柏为仁、柏加林、芦意、高善庆、张吉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陶鹰峰独任审判,于同年7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新泽都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广明,被告柏加生、柏为仁、柏加林、芦意、高善庆、张吉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民事判决书》第4页落款为代理审判员陶鹰峰,二O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日期上加盖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公章。
判决中的审理组织应根据向当事人公示并确认的审理过程来阐述。该案的传票及开庭审理均明确宣称采用合议庭审理,审判长杨建彬严重不负责任,临时脱岗,人民陪审员王尊朝估计只是滥竽充数,或者搞关系弄个人民陪审员装饰门面的。该案件从开庭之始,合议庭组织就名存实亡,笔录中合议庭审理与简易程序审理交叉表述,表现出相关法官连基本的法律常识都不知道,就上朝断案。换一个角度看问题,也足见得亭湖区人民法院的法官如何地紧缺。
柏三告诉我:“上诉过程中还遇到一件奇事,收到第0032号《民事判决书》第2天,我就向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上诉状,并支付了上诉费用。但后来查询案件进展情况,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告知上诉状已转亭湖区人民法院新兴法庭;我再找新兴法庭相关法官时,竟然说我等的上诉材料被他搞丢了。弄得我只好重新花钱请人写上诉状,并再行提交。直到目前,我还未收到二审何时开庭的通知,不知要拖到牛年马月。”
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建议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及其他法官能以审判长杨建彬、代理审判员陶鹰峰为戒,能恪尽职守,脚踏实地地做好法庭审理工作;人民陪审员则应抓好职业道德关,加强出勤考核及失职清退工作,积极引起业务熟练、素质高尚的人民陪审员,推进司法公正的良性发展。
二O一六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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