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希望未来的舆论场,法官永远是坐着的,他永远不需要站起来说话,无论为别人,还是为自己。
[size=16.3636px]文丨特约评论员 邹振东 昨天的中国舆论场有些特别,一个生命的死亡引发的悲鸣直穿人心。悲鸣并不特别,特别的是悲鸣的群体——法官。北京昌平区女法官马彩云的死,引发舆论的两极,一端是部分网民的狂欢,一端是法官群体的悲愤,这是有史以来法官群体最大面积地集体发声,标志着舆论场又发生了现象性变化。 舆论的弱原理告诉我们:生活中的强势群体就是舆论中的弱势群体。那些在生活中处于强势地位的群体,在舆论中往往更愿意选择低调和沉默。反过来,舆论是弱势群体天然的盟友,舆论往往是弱势群体唯一的武器。当法官强势地走进舆论场时,从反向证明,法官在某种意义上说,已经沦为弱势群体。 法官在舆论世界的地位非常特殊。表现在:一、法官一般不在舆论场发声(对比总统和议员)。如果发声,就是判决。甚至对判决也不解释,因为所有的解释都在判决书里。二、法官一般绝不主动发声。法官的权力太大,事关生死裁决,使得法律必须约束法官的权力放纵,不得主动出击,正所谓不告不理。三、法官一般决不站起来发声。在美国国会听众中永远有一群几乎从不起立、不鼓掌的人,其中就有最高法院的大法官,唯一的理由就是法官要保持司法的独立和公正。法官不应为任何权力、利益以及情绪起立鼓掌。 但昨天的舆论场,这些“一般”全部瓦解。法官职业群体罕见地集体站起来主动发声,而且悲情发声(非常多的发声来自非北京法院)。 弱势群体的悲情可以理解,可一旦传统的强势群体也诉诸悲情,就不能不引人深思。 这种角色的错乱,此前最典型的就发生在医患关系上。每一次医患冲突,喊冤的有病人,哀叹的有医生——没有一方愿意承认自己是强势群体。我把这种利益相对方两个群体同时感到委屈的现象,称作舆论的“双窦娥现象”。 没想到,弱势群体成了香饽饽,像贫困县的帽子一样,大家争相抢戴。连银行行长都称自己是弱势群体,闹得总理都笑了。可是我笑不出来,只要你进入银行的微信朋友圈,谈起银行的种种委屈,里面就是一片窦娥。 再后来,连警察也成为弱势群体。白岩松事件,从警察们在新媒体里的悲愤发声,就知道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 现在轮到法官了。律师们的哀鸣还声声在耳,法官已经要靠拳头维权。前不久,金华婺城区法院某法官在法院受到当事人丈夫的威胁,愤而挥起拳头,网络上一篇“法官的拳头打了谁的脸”,让我们看到了两个截然不同的舆论场:法官的职业困境引起法官们的普遍共鸣,但非法官们却普遍地不同情。而更让人担忧的是:一些优秀法官不约而同已经或者正在准备从法院离职。 收入、权力、责任和尊严的极不匹配,是引发法官辞职潮最主要的原因。可能有人会问,哪个职业责任不大?但法官的确不同。编辑出错别字,订正就可以;教师教不好学生,自责就可以;服务不好,道歉就可以;产品不行,赔偿就可以;但冤假错案,终身追究,而且可能面临刑责。据说,空军内部有一个训练事故率控制系数,直译就是飞多少架次允许掉一架飞机。但法官有这样的免责系数吗?判多少案件,可以允许法官出一次差错呢?好像没有,也不应该有。杀错了人,订正、自责、道歉、赔偿,就可以免责吗?当然不行! 法官的责任,要求赋予法官更大的权力,要求给与法官更多的保障。昨天有一位法官的文章,在法官群体的刷屏。文中详述了应该给法官扩权和保护的各种法律修正建议,从实体到程序,从法庭内到法庭外,从法官本人到法官家属。对此我并不乐观,就算把法官武装到牙齿,它可以解决当事人对法院弥漫的不信任吗?它可以化解民间舆论场对法官普遍的对立和不满吗? 一些人之所以敢于威胁法官,不是法官的权力还不够大,而是因为当事人认为威胁有可能改变判决。各种各样的新闻,一再暗示人们,权力和金钱可以改变判决,那么,对于那些没有权力和金钱的人们,就会寻求另外的救济渠道,比如舆论,比如威胁,比如大闹法庭。没有人敢威胁美国大法官,不仅是因为实施威胁的人会受到惩罚,更重要的是威胁也没有用。而为什么有人敢威胁中国法官,不仅是因为实施威胁的人没多大事,更重要的是威胁可能有用。 一些人之所以仇恨法官,甚至不惜铤而走险,也不是法官的保障不够有力。而是法庭并没有成为人们息讼止争的最后场所,法律没有成为人们寻求救济的最后途径。当所有的争议,法庭不能成为最后解决的通道,人们就会不惜一切代价在法庭外寻求解决。当所有的争端不能通过法律作为最后的救济途径,人们就会不计后果在法律外孤注一掷。行贿、报复、上访,一切在所难免。本来是居中裁判的法官,成为当事人拉拢或仇恨的另一个当事人。当法官沦为当事人,他们就开始沦为弱势群体。 所以,法官真正要扩权的是居中裁判权,这是法官最重要的权力。它应不被任何权力与利益侵蚀,不被任何舆论与情绪干扰。它是至高无上的权力,它是法官的地位、尊严、待遇的唯一源泉(不是施舍、优惠和厚待的产物)。 法官至高无上的裁判权,来自至高无上的法律。我一直认为法律界流行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句话是有问题的,甚至贻害无穷。当有一天我站在美国最高法院前,看到三角形的门楣上雕刻着这样一句话:“Equal Justice Under Law”,我一下“电闪雷鸣”:人人平等的前提不是“法律面前”而是“法律之下”啊! 遗憾的是,中文将这句话也普遍翻译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个翻译没有精准地把握“under”这个介词的含义,“under”的本意不是“面前”,而是“之下”。这句话应该重新翻译为“法律之下人人平等”。法律不是人们“面对”的对象,而是人们居于其下的“天空”。它不容挑衅,也不容回避。如果法律只是人们“面对”的对象,人们就可以对法律扭过头去,甚至朝法律吐口水。 “法律之下人人平等”!只有居高临下的法律,才能成就不容亵渎的法官! 作为一个普通人,我谴责所有的暴力,为逝去的生命感到悲哀,对撕裂的两个阵营感到痛心。作为一个传播学教授,我不想加入将法官作为弱势群体的声援队伍,而是想加大“还给”法官居高临下地位和居中裁判权力的呼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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