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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维权] 射阳县日杂公司承认日杂商店资产一贯自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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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远将军(正五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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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5-10 20:34:04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龙庆王爷 于 2016-5-10 20:36 编辑

射阳县日杂公司承认日杂商店资产一贯自行管理


    2016年1月初,盐城市射阳县第二日用杂品公司(下称日杂二公司)向射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杨文祥、夏珍凤、丁长文、蒋宝娟、陈秀芝、姚秀英等六被告将收取的,属于被销登记的射阳县第二日用杂品公司日杂商店(集体企业法人,下称日杂商店)名下的房产的两年租凭收入14万元向它交付。射阳县人民法院认为二日杂公司是日杂商店的主管部门,原被告间诉争属于不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送达(2016)苏0924民初69号《民事裁定书》,驳回二日杂公司的起诉。
    二日杂公司不服,向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撤销裁定,发回重审。它在第一条上诉理由中称:“一审裁定认定日杂商店被注销后的租金收益,一直由该商店经二日杂公司认可的负责人或日杂商店成员推荐的代表自行管理是错误的。日杂商店经营不善于1998年9月被注销,而且注销时没有收取和销毁印章和营业执照等,连房屋产权证等均无法收回。其后的经营一直非常混乱,处于无人管理状态,公司任命谁为商店负责人,相当于该商店就是谁的。在之前的城中商店一个案件中就是这种情况,本案一审中,上诉人向原审提交了一、二审的判决书,已经充分证明这一事实。不是说公司认可该行为,而是公司对其无法管理。……”
    资产管理小组于2013年5月28日设立时共有8人,除龚锦成外,一审时二日杂公司未将陈秀列为被告,只列杨文祥等六人,期望以日杂商店为标杆,实现“一统六店”的“锦成梦”。2016年5月10日上午9时,二审程序开庭审理。杨文祥等六位被上诉人全部到庭出席,陈秀列席旁听。庭审中,杨文祥代表被上诉人发言,他针对第一条上诉理由,出语惊人。他说:“上诉人主张认定自行管理错误,龚锦成等管理期间,日杂商店处于无人管理状态,明显是污蔑龚锦成不是人。”他反过来为二日杂公司明示龚锦成任日杂商店负责人期间,日杂商店实际处于无人管理的混乱状态的不公正评价叫屈。

    他说:“《民事诉讼法》第170条规定,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335条规定,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基本事实,是指用以确定当事人主体资格、案件性质、民事权利义务等对原判决、裁定的结果有实质性影响的事实。但是,在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中,没有一条理由是讲基本事实不清。第一条上诉理由明显不成立。”
    杨文祥等被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认定日杂商店的租金,一直由上诉人认可的负责人等自行管理是遵循查明的事实的。翻看(2016)苏0924民初69号案件开庭笔录第8页,审判员路文问:“被告提供的证据27,上面有龚锦成的签名,这字是不是你签的?”龚答:“是的,我当时是日杂二公司的书记兼日杂商店的负责人,从2009年下半年开始兼日杂商店负责人,在2013年年底不兼日杂商店负责人了。”审判员问:“是谁任命你兼日杂商店负责人的?有没有正式的行文?”龚:“日杂二公司任命的,没有行文。”审判员问:“2013年年底后不兼日杂商店负责人后,公司有没有任命其他负责人?”龚:“没有。”审判员问:“日杂商店的房屋租金有没有日杂二公司收取的情况?”龚:“没有。只收过管理费。”审判员问:“原告,被告提交的证据28,上面的资金来源是日杂商店还是日杂二公司的?”龚答:“各商店自行收取的租金。”前述证据28是2013年8月《射阳县第二日杂公司日杂商店2004年4月-2013年6月房租收入汇总表》。即,二日杂公司完全承认了从2014年10月25日向前追溯十多年的租金的财产权,一贯归各商店所有。一审查明:“1999年至2009年2月,丁长文经职工选举,二日杂公司任命为日杂商店的负责人,2009年下半年至2013年底,龚锦成(即二日杂公司的现法定代表人)兼任日杂商店的负责人。日杂商店被注销后未进行清算,房屋租金也一直由日杂商店其后产生的负责人或职工推选产生的代表负责自收自支。”
    各被上诉人指出:本2014年10月25日向后两年的日杂商店两处房产的租金,由民主选举产生的资产管理小组管理。龚锦成明确承认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27,上面的代表资产管理小组签字的龚锦成签名是真实的,这充分说明,一、龚锦成承认2014年10月25日前的租金是由上诉人任命的负责人代表日杂商店自收自支;二、龚锦成任负责人期间设立资产管理领导小组,及以资产管理领导小组名义对外出租房产,是上诉人领导的行为,也是上诉人的现法定代表人龚锦成贯彻民主管理原则依法实施的行为。三、资产管理小组依法设立后,不因龚锦成不再担任负责人而失效或者由合法变为非法。四、杨文祥、夏珍凤等人代表日杂商店资产管理小组向承租户收取租金,恰恰是对上诉人的现法定代表人龚锦成曾经签署的生效租赁合同的严格履行。”

    夏珍凤、陈秀芝等指出:“2009年2月前公司任命丁长文负责,2009年下半年到2013年底由龚锦成负责,龚锦成离职后,负责人制变更为资产管理小组领导形式,因此,说什么日杂商店在1998年9月后非常混乱,无人管理,严重违背事实。射阳二公司为了争取内战的胜利,已顾不得射阳二公司的整体声誉。龚锦成是公司书记,他实施管理既代表了公司,同时也代表了日杂商店,怎么能说他管理期间,日杂商店处于无人管理状态?他不是人吗?”
    二日杂公司在5月10日上午的庭审中称:“公司任命谁为商店负责人,相当于该商店就是谁的。”丁长文任负责人期间,从不存在商店资产收益应归自己个人的认识,二日杂公司也未主张丁长文存在将日杂商店集体资产统归个人的蓄谋。二日杂公司显然是想表达,公司任命龚锦成为日杂商店负责人期间,日杂商店的两处房产,就该是负责人龚锦成的。因此,与其说二日杂公司想要租金,不如说是其法定代表人认为租金收益应当是他的,不能容忍租金与27名职工分享。各被上诉人认为:日杂商店的房产及租金收益属于日杂商店全体职工所有。
    上诉人称:“不是公司认可该行为,而是公司对其无法管理。”各被上诉人认为其狡辩无法自圆其说。公司任命丁长文为负责人时,全体职工服从其管理,他一任10年。这说明公司任命及日杂商店自行管理是恰当、有效的。后来,上诉人空降龚锦成书记任日杂商店负责人,日杂商店在二公司书记、经理共同领导下,抓改革、抓突破,落实职工民主管理,设立了资产管理小组。龚书记当初的决策,我等至今在遵循。”
    二日杂公司前任经理董志兵同志称:“2009-2013年间,龚锦成书记是二日杂公司的书记,我是二公司的经理,龚锦成在日杂商店兼任负责人期间,遵循日杂商店独立核算、产权谁所有谁收益的原则,将租金一贯收归日杂商店所有及使用。龚锦成爬上二日杂公司经理的位置后,翻眼不认张老三,竟然说出以前各商店自收租金,是无人管理、一片混乱,说我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其人党性大变,性情大变,睡觉不香怪床歪,无法理喻。”

                                                   二O一六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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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6-5-10 21:59:22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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