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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强总理下令2016年5月1日全面营改增,按照文件要求,房产公司老项目(对本公司,以老项目纳税划算)、新项目根据开工日期划分。
近期正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我手贱腿贱啊,跑工程部去查施工备案合同,意外发现施工备案合同注明开工日期已超过5月1日。
集团4月安排了各公司人员去省城参加营改增培训,
我这个最小的虾米也去参加培训了,政策文件内容都向相关领导汇报过了。
但是签合同流程,不必经过我这里。
我的风险系数有多少??
这个错误,谁买单???
这几天真是我的阴暗日啊!!
(这里稍微普及下房产企业纳税知识,营改增后,老项目增值税按5%征收率缴纳,不涉及进项税抵扣;
新项目销售收入按照11%计算增值税销项税,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抵扣,差额交税。)
随事情进展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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