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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病医疗救助是指依托城镇居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结算平台,资金投入稳定、服务平台共用、信息资源共享、结算支付同步、管理运行规范、救助效果明显、能够为困难群众提供快捷服务、覆盖城乡科学规范的一种新型医疗救助制度。农村大病医疗救助制度是农村医疗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解决农村中低收入患病人群的医疗负担和基本生活需求。
一、农村大病医疗救助的对象
所有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村居民以及随参合父母享受新农合医疗待遇的新生儿,凡符合下列三个条件之一的,列入农村大病医疗救助范围:
1. 参合农村居民第一诊断或主要诊断患有儿童白血病(0-14周岁)、儿童先天性心脏病(0-14周岁)、终末期肾病、乳腺癌、宫颈癌、重性精神疾病、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血友病、Ⅰ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BH4缺乏症、危重孕产妇等22类重大疾病,其住院和大病门诊医疗费用,经新农合报销后,新农合报销政策范围内个人自负费用年度(自然年度,下同)累计3000元以上(含3000元)部分和政策范围外个人自负费用年度(自然年度,下同)累计3000元以上(含3000元)部分。
2. 除上述22类重大疾病外,参合农村居民当年度住院和大病门诊医疗费用,经新农合报销后,新农合报销政策范围内个人自负费用年度累计2万元以上(含2万元)部分和政策范围外个人自负费用年度累计4万元以上(含4万元)部分。
3. 对新农合报销政策范围外费用规定其占医疗总费用比例上限,一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为10%(含10%,下同)、二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为20%、市级及市外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为30%,高于上限的范围外费用不予救助。
二、哪些情况不予大病医疗救助
对下列情形,不列入农村大病医疗救助范围:
1. 未经批准到统筹区域外或者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
2. 应由政府另行安排专项资金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如预防接种、婚前医学检查、预防保健、健康教育等)范围内发生的医药费用;
3. 美容、减肥、陪护等发生的非疾病诊疗所需费用;
4. 因工伤事故、医疗事故、交通事故、打架斗殴等有明显责任方造成的,因酒后驾车、无照无证驾驶、偷盗抢劫等违法违章造成自身伤害的,因自残、自杀、吸毒等造成自身伤害的;
5. 流产、堕胎及采取其他计划生育措施所发生的费用。
李克强总理在今年6月主持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表示,将农村贫困人口全部纳入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范围,减轻农村贫困人口医疗负担。
卫计委相关负责人介绍,在提高农村贫困人口医疗保障水平方面,未来将有多项重要举措。具体而言,将加快完善基本医保制度,对农村贫困人口实行政策倾斜。同时,加大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力度。对突发重大疾病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患者,加大临时救助帮扶力度,积极发动慈善组织等社会力量进行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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