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盐城乐聚社区

[百姓话题] 内蒙古农民无证收购玉米被判刑引争议,专家:应废除收粮许可

[复制链接] 0
回复
7626
查看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楼主
跳转到指定楼层
分享到:
发表于 2016-7-5 20:02:3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据新华社7月3日报道,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农民李某,因无证无照收购玉米价值达21万余元,近日被巴彦淖尔市临河区法院一审判决犯非法经营罪,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2万元。

事件一经报道,李某的行为是否应该判处非法经营罪以及粮食收购许可制度引发争议。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阮齐林表示,判处非法经营罪虽形式上于法有据,但应该进行实质性审查,即李某行为是否扰乱了市场秩序。

中国人民大学农业与农村发展学院教授、副院长郑风田则认为,粮食收购许可制违背了基本实际和农民利益,不利于国家农粮市场改革,应予以废除,实行备案登记制即可。

无证收购21万玉米获刑

新华社报道称,2014年11月至2015年3月间,李某在未经粮食部门许可及工商行政机关核准的情况下,从周边农户手中非法收购玉米,非法经营数额达到21万余元。李某随后将非法收购的玉米陆续卖到巴彦淖尔市粮油公司杭锦后旗分库,非法赚取利润。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国家《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规定,非法经营玉米收购,非法经营数额达到21万余元,数量较大,构成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2万元。

澎湃新闻记者查询发现,《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由国务院于2004年5月26日发布,2013年7月进行了修订,并于今年2月进行了部分修改。其总则称“为了保护粮食生产者的积极性,促进粮食生产,维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维护粮食流通秩序,根据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根据条例规定,粮食,是指小麦、稻谷、玉米、杂粮及其成品粮。条例第九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办理登记的经营者,取得粮食收购资格后,方可从事粮食收购活动。

另外,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未经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擅自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收购的粮食;情节严重的,并处非法收购粮食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专家建议废除收粮许可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阮齐林表示,根据《刑法》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应判处犯非法经营罪,《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由国务院制定,属于国家规定,李某显然违反了国家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九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扰乱市场秩序,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阮齐林表示,李某收购粮食经营数额超过五万,临河区法院的判决是于法有据的。

但阮齐林同时也表示,非法经营罪有一个实质要件,就是扰乱市场秩序。李某收购粮食,虽然没有得到许可,形式上属于非法经营,但如果不仅没有扰乱市场秩序,反而对粮食市场是有益的,实质上达不到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也无需追究刑事责任,工商部门进行处罚即可,所以对李某的行为应该做一个实质性的审查。

中国人民大学农业与农村发展学院教授、副院长郑风田接受采访时表示,粮食收购许可制是计划经济下的产物,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市场主导资源配置,相关规定应该进行修改。

郑风田认为,应该废除粮食收购许可。他认为许可制违背了基层实际,农村大量青壮年劳动力外出务工,政府鼓励农村社会化服务组织发展,为农业生产产前、产中和产后服务,收粮就是产后服务。

“法规强化了粮食部门的利益,但不利于了农民利益和国家农粮食市场改革。”郑风田认为,废除许可后,收购粮食进行登记备案即可。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使用高级回帖 (可批量传图、插入视频等)快速回复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Ctrl + Enter 快速发布  

发帖时请遵守我国法律,网站会将有关你发帖内容、时间以及发帖IP地址等记录保留,只要接到合法请求,即会将信息提供给有关政府机构。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