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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的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是《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内容包括电动自行车设计最高车速应不大于20km/h、整车质量(重量)应不大于40kg,且必须具有良好的脚踏骑行功能等。
而依据《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2)》规定,目前在市场上销售及上路行驶的封闭型三、四轮电动车均属于机动车,但该类机动车又不在《全国机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目录内,不能办理牌证和购买保险。
同时,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我国实行机动车登记制度,国产机动车须列入《全国机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方可登记上牌,未登记上牌的机动车不得上路行驶。
公安部、工信部等部门一再强调,未列入国家《公告》的机动车产品属非法产品,一律不得生产、销售,更不得注册登记,悬挂自制牌照所产生的法律责任,将由决定和实施单位承担。
目前,我市道路上行驶的封闭型三轮、四轮电动车的驾驶人多为老年人,他们大多没有经过正规的驾驶培训,对车辆机械性能以及相关的交通法律法规、标志标线都不是很了解,加上老年人的听力、视力、反应能力等衰退,安全隐患十分明显。且由于车辆不能购买保险,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将无法进行理赔。
希望可以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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