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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人冒充取得离婚登记后与他人再婚不构成重婚
今天网上看到《男子入狱后“被离婚”,状告民政局获5万元补偿金》的贴子,文末附了《律师:冒充离婚后再婚构成重婚》,文称:“陕西岚光律师事务所首钢云律师表示,在对方不知情的情况下,通过欺诈、冒充等方式办理的离婚手续是不具备法律效力的。本案中,王丽办理离婚手续时刘彦并不在场,也不知情。那么,王丽与刘彦的婚姻关系仍然存在。如果这时王丽再婚,虽然取得了民政部门办理的离婚证,但仍构成重婚罪。公安机关在掌握相关证据后,便可对其进行拘役,并且如果与王丽结婚的人知道这个情况仍与其结婚,那同样是重婚罪。根据《刑法》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如果不是记者对首钢云律师的原话表述有误,我真为这个首钢云律师的认知能力及法律素养感觉悲哀:你不是在传播社会公德,而是践踏法律,败坏律师界的名声。以欺诈的方式办理离婚手续不具备法律效力,这是什么荒谬的逻辑?以欺诈手段取得离婚登记后再婚则构成重婚,更是假借法律的名义沾污法律的公正与神圣。
《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显然,因欺诈方式形成的婚姻并非婚姻法定无效的情形。同理,离婚登记也并不能因为欺诈得到证明,就认定该离婚登记无效。
按照民法的基本原理,以欺诈方式实现民事目的的,属于可撤销的法律行为,是否撤销由依法享有撤销权的人行使。说冒充办理离婚登记无效,必须以权利人向法院起诉申请撤销,并且法院判决准许撤销为前提。有撤销权的人可以拒绝撤销。《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四条规定:“婚姻登记机关的职责:(一)办理婚姻登记; (二)补发婚姻证;(三)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四)撤销受胁迫的婚姻; (五)宣传婚姻法律法规,倡导文明婚俗。”因此,婚姻登记机关无权对不存在胁迫情形的离婚登记依职权撤销的法定职责。《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四十五条规定:“婚姻登记处对不符合撤销婚姻条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不予撤销原因,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第四十六条规定:“除受胁迫结婚之外,以任何理由请求宣告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刘彥接受了5万元,签订了和解协议,明示放弃了撤销离婚登记的请求。这种情况下,不再存在撤销婚姻的请求主体。如果王丽在办理了离婚登记后,与他人再婚构成重婚,则意味着她这一辈子不能再婚了。多么可怕的“紧箍咒”。但是,她若再婚犯重婚罪,则刘彥再婚同样犯重婚罪。即刘彥用5万元卖断了自己一生的婚姻、一世的幸福。
归谬推理下去。刘彥如果昨天与新城区民政部门达成和解,撤诉了。明天带另一个女子到新城区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该机关的工作人员一看到新闻人物刘彥来了,你说他们到底给刘彥办不办结婚登记呢?首律师的破嘴说出口了,再婚要犯重婚罪,登记机关的工作人员如果允许登记,岂非都成重婚罪的共犯了?假如找借口不办,不知首律师能给出一个什么理由?难道婚姻登记机关会说那个离婚登记无效?如果新城区登记机关认可它无效,它前些天白白送5万元给刘彥,犯傻啊!根据我的分析,新城区婚姻登记机关肯定热忱地为刘彥办理再婚登记的,只要刘彥决定再婚。
再归谬下去。王丽在新闻上看到首大律师说她若再婚,将犯重婚罪的消息后,吓得准备一辈子不结婚了。突然听到(拟制)刘彥再婚的消息,她想:“新城区婚姻登记机关都批准刘彥再婚了,怎么能说我还是刘彥的老婆呢?”于是她在刘彥再婚离婚后不几天,也去新城区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再婚登记。这个时候,新城区婚姻登记机关最好从陕西岚光律师事务所请来首钢云律师做法律咨询,问他:“我们该收回王丽的离婚证明呢,还是准许王丽办理再婚登记?”又假如,王丽在取得离婚登记后迅速与不是冒名为刘彥的另一个男人相好了,这另一个男人严格查验了王丽的离婚证明后才与王丽发生了性关系,按首大律师的理解,这个男人是不是与有夫之妇发生性事,王丽是不是构成婚内出轨?”可怜的首大律师恐怕就变成尾大律师了。
作为律师,有想出名的心可以理解,但一定要有自知之明;知识或阅历太欠缺,还是让岚光律师事务所的先辈或后辈走上前台。看那新闻中的描述,感觉公安机关是首律师家的作坊似的,更好象他在发布新的司法解释一样。以后记者再找你时,一定先正正衣冠、照照镜子,如果囊中羞涩,还是退退吧!首律师的学识连后辈可能都不屑一顾,何况我不是律师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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