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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人民检察院:
你欠我一个迟到的公正
○ 仓中青
尊敬的各位网民朋友,检察机关是维护司法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然而,盐城市人民检察院却欠我一个公正,欠社会一份诚信。
仅管这起任意出入人罪的冤案始作俑者不是盐城市人民检察院,但他们却在真相大白的情况下,为庇护制造冤狱的亭湖反贪局相关人员而选择了三缄金口,任冤狱延续。在党中央力倡司法公正,果决纠正冤假错案的大气候下,在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早已作出办案不规范的定论下,千方百计推委搪塞,不启动复核程序弥补自身的过失。
下面,请看时任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徐安先生于2012年12月11日对我案件的批示原文:
"此案反反复复,源头在于自侦案件办理中存在不规范、不严格的问题,根源是以审代侦、逼取口供等老毛病。现在需要切实转变侦查方式,把初查工作全面加强起来。望全省自侦部门进一步加快转变步伐,跟上时代的脚步。”
各位请注意,徐检长为什么称“此案反反复复”?因为我被关押侦查的时间长达3年9个月!徐检长称“不规范,不严格,以审代侦,逼取口供",而我要求亭湖检察院向法院提供原始侦查同步录音录像的要求一直被拒绝,办案人员却称取证合法。徐检长要求"把初查工作全面加强起来”,我恰恰未经初查,办案人员认为有权必腐,不尊重证据,搞有罪推断践踏人权!
没有程序的公正,何谈实体的公正?何况事实早已清楚,仍执意知错不纠?我以我的抗争推进着全省的司法进步,而我的冤狱却申诉无着!请网友们关注我的雪冤之旅,看盐城市人民检察院如何作为?
我叫仓中青,江苏盐城市亭湖区人,身份证号32091119640606753X,电话13905109159。借用我至今不知实名的网友“浪行天下”在盐城知名论坛鹤鸣亭对我的评介作自我介绍。
“曾任江苏亭湖经济开发区房屋拆迁安置管理局局长,是当地老百姓和接受过服务的企事业单位公认的好人好官——正直、热心、敬业;不抽烟、不喝酒、不吃请、不收礼;再难的工作从不推诿,再邪恶的势力从不屈服。视群众为亲人,敬重上访求助的百姓为客人,看待权贵官亲为平常人,是他一贯的为人行事原则。由于以热情公正赢得百姓厚爱,仓中青在行政命令的驱使下,面对征地拆迁未获依法许可的窘境,三年多来化解历史遗留问题近千件,拆迁安置3000住户无矛盾激化,接纳120多个各类项目如期建设无一延误。”
凭自己的良心做事,是我的职责,也是我的道德追求。我在主管江苏亭湖经济开发区拆迁安置工作近四年间,数十名厅、处、科级官员要求我为其本人或亲友谋取非份利益,我认为我拆迁的是房屋,与户主身份无关,谁也没有资格享受特权,因而黑白不怕,软硬不吃,坚持一把尺子对待所有人。然而,正直是我的罪过!一纸诬告,我未经纪委调查和检察院预侦查,权柄人物批示直接由亭湖检察院于2008年12月22日抓捕关押。而且,侦审未决的时间居然长达3年9个月!
以下证据,是马拉松式审判的过程:
2010年4月2日,在我被关押近1年4个月之后,亭湖区法院对我作出(2009)亭刑初字第0219号有罪判决。我不服本判决,上诉于盐城中院。亭湖检察院以量刑偏轻为由,向盐城市检察院提起抗诉。2010年7月6日,盐城市检察院作出盐检诉撤抗(2010)2号撤回抗诉决定书,认为亭湖检察院抗诉理由不当,撤回抗诉。2010年10月21日,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盐刑二终字第0049号裁定书称: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八九条第(三)项规定,裁定撤销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09)亭刑初字第0219号刑事判决书,发回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2011年6月24日,亭湖区法院以(2010)亭刑初字第0440号刑事判决书,依照前次相同理由,第二次对我作出有罪判决。我随即再次上诉。2011年12月19日,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盐刑二终字0096号裁定书载明,“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8月25日通知盐城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阅卷。检察员意见建议将本案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撤销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10〉亭刑初字第0440号刑事判决,发回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2012年3月24日,亭湖法院(2012)亭刑二初字第0015号刑事判决书,回避我要求调阅原始侦查录音录像证实连续6天6夜遭遇剥夺睡眠疲劳审讯、篡改口供、欺骗认供的请求,称已由一名办案人员梁克洲证实取证合法,对我第三次作出有罪判决。我第三次上诉于盐城中院。2012年8月23日,盐城中院以(2012)盐刑二终字第0042号裁定书作出如下表述,“上诉人仓中青及其辩护人提出其在侦查期间的供述是被刑讯逼供、诱供而形成,并向本院要求看阅侦查期间的同步录音录像。本院审理期间,于2012年6月6日向江苏省盐城市人民检察院具函要求调取侦查期间的同步录音录像。盐城市人民检察院认为一审庭审过程中已启动非法证据审查程序,侦查人员出庭作证,证明没有非法取证行为,故可将上诉人的庭前供述作为定案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八九条第(一)项规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大家请看,盐城中院称具函致盐城市人民检察院,居然调不到至关重要的证据。这是为什么?盐城市检察院两次阅卷,先是建议发回重审,继而缄口不言,这是想掩盖什么不可见人的内幕?
我继续以事实说明问题,请人民群众作裁判!
亭湖检察院起初以受贿为侦查方向,最后的调查证实,我面对总额达数百万元的礼贿分文未染,转而强加了莫须有的贪污罪名。请看亭湖检察院指控我贪污的款项,一、二审法院查明的详细去向:
一、亭湖检察院指控我与蔡迎春合伙虚增鸡舍面积,骗取拆迁款155029.36元,我分得160000元。
证据显示,蔡迎春持用岳父的鸡舍执照申请拆迁,称鸡舍是同村的岳父赠予所得。我依正当职权批示同意拆迁申请,交由业务熟悉人员承办,我没有参与建筑物实地测量测算,没有参与签订拆迁协议。后蔡迎春岳父在其它房屋拆迁时,将蔡迎春已拆迁而未拆除的鸡舍面积重复计算,我发现后立即查纠此事。蔡迎春出具岳父亲笔所写向他赠予鸡舍的“家庭协议书",我责成经办人员写出书面纠错意见存入拆迁档案,同时指令财务人员在蔡迎春岳父拆迁费总额中扣减了重复计算的15万元,国家利益分文没有出库。到我被亭湖检察院侦查时,已事过两年。我与蔡迎春存在借款关系,与国家利益毫无关联,检方指控合伙贪污15.5万元,我分得16万元!
二、亭湖检察院指控我造假贪污11.5万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相关部门向亭湖开发区索取费用末给付凭证,现已查证属实并准予核减以下款项:
亭湖公安局东城派出所治安服务费6万元。
亭湖法院新河法庭设施建设费2万元。
江苏法制报盐城记者站建站5周年庆典赞助费6000元。
租用民房给本单位职工作宿舍租金1万元。
贴补规划执法人员财物损坏及奖金1万元。
亭湖开发区办公楼勘察劳务费2000元。
城管人员与外单位人员纠纷调处3000元。
支付拆迁服务车辆费用37429.1元。
支付规定应支付的公务电话费10500元。
各位,你们见过合伙贪污15.5万,一人分得16万的案件吗?你们见过贪污11.5万元,而已确认为公支出158929.1元,仍定性贪污的犯罪吗?我是精神病人,还是法官检察官精神有病?
当公权成为制造冤狱的私器,是人民之祸,也是国家的悲哀!为清白,为人格,九死无悔,必不懈抗争。希望盐城市人民检察院向我,也向社会公众释疑:
一、亭湖反贪局声称我因赵某举报、王某批示,而被采取强制措施。事实早已证实所谓的举报纯属陷害,无一笃实之词。那么,亭湖反贪局凭什么对公民作有罪推断而贸然采取强制措施?
二、亭湖检察院指控涉案款项,法院审理中已确认全部用于拆迁推进,控与审的事实有着颠覆性误差。那么,凭什么能证明侦查机关取得有罪指控证据的合法性?
三、我在庭审中反复反映遭遇亭湖反贪局恶意摧残、篡改口供、欺骗认供,请求法院调取原始侦查同步录音录像进行质证。侦查机关凭什么刻意隐匿,拒不提供侦查音像资料?
四、我被羁押于看守所长达3年9个月,多次向盐城检察院驻所检察反映超期羁押,无人理会。盐城中院、盐城检察院在我两次上诉中,分别认定一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两次发回一审法院重审。一审法院未提供任何有效证据,按理早该无罪开释。为什么二审法院出具公函,盐城市检察院居然不予提供原始侦查音像?盐城市检察院两度阅卷并调阅了该查音像,为什么不依照法律规定向盐城中院发表意见而三缄其口?
五、一审法院称"已采取非法证据排除程序”,而我被哄骗关押,从一名自由人转换到被采取强制措施,连续6天6夜被剥夺睡眠折磨,为什么无讯问笔录?检方侦查期间,先后14次制作讯问笔录,每次都在笔录上写明告知全程录音录像,为什么不敢拿出来?出庭证人梁某只参加一次制作笔录,凭什么证实整个取证手段的合法性?这些情况,盐城市检察院为什么知而不究?你履行了什么监督职能?
六、在盐市建(2005)44号文件规定应拨付拆迁工作经费没有到位情况下,亭湖开发区又未给予承诺的经费保障,相关公权部门协助推进拆迁工作索要费用又未及时给付凭据,不得已的不规范支出已被确认全部为公所用,定性我贪污的依据是什么?我多年前纠正下属工作人员失误,国家利益始终分文没有出库,检方指控称纠错是为了掩盖犯罪事实的推定依据是什么?
盐城市人民检察院,我坐等你们的回应!抬头三尺有神明,我相信迟到的公正不会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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