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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75分先生 于 2016-8-8 08:01 编辑
近日一封告业主书的告示分外惹眼,引发了广大业主的联名说不!!
关于对成立“物业管理委员的”公告的意见反馈
盐城市城南新区黄海街道钱江社区居民委员会:
2016年8月5日,钱江社区居委会在小区里张贴了“告业主书”,拟由钱江社区牵头筹备成立钱江方洲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在此作为业主,对社区积极参与小区的物业管理表示感谢。同时,根据告业主书的公示内容,经对照相关法规并征求部分业主意见,我们认为不经过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而直接筹建物业管理委员会,存在以下问题:
1、不符合《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
物管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召开首次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以下统称业主大会)会议:(一) 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的;(二) 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已入住户数的比例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物管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不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或者具备成立条件但未成立业主大会的住宅小区,经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后仍不能成立的,可以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村)民委员会、社区服务机构、建设单位、业主代表等组成所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管理委员会,代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职责。物业管理委员会的人员组成,应当在所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
而钱江方洲小区无论是交付面积还是业主入住户数,都远远超过成立业主大会的标准,由于前期一直由开发商指定物业公司进行管理,并没有业主联名和开发商提出申请,因此一直未召开业主大会成立业主委员会。钱江方洲整体业主素质高,业主和开发商、物业公司之间的关系也比较和谐,并非物管条例二十七条所说的,不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或者具备成立条件,但是经主管部门指导后仍不能成立的。因此直接成立“物业管理委员会”不符合法规规定。
2、不能代表全体业主利益。
根据告业主书,物业管理委员会由街道、社区居委会、社区服务机构、建设单位、派出所等单位代表和业主代表共同组成,而街道和派出所是政府职能部门,依法履行指导和监督职能,如其直接进入物业管理委员会,则属于职能越位,无法独立公正行使指导和监督职能。而建设单位和业主之间本来就存在一定的利益关联和冲突,则更不能代表业主利益。同时对业主代表,也没有说明具体的产生办法,如果不是经过业主(代表)大会选举,则业主代表不仅不能代表业主全体业主利益,也不具备合法性,不会得到业主的认可。
3、应该召开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依法代表业主履行职能。
钱江方洲小区开发周期长,前后长达8年,现在已经全部建设完成,绝大部分业主已经入驻,在开发单位和物业公司的努力下,在全体业主的配合下,小区成为盐城高品质楼盘和高品质物业服务的代表,在盐城房地产市场赢得较好的口碑,全体业主也以居住在钱江方洲为荣。前期由于分期开发,业主陆续入住,因此业主并未迫切要求召开业主(代表)大会,成立业主委员会。但现在由于开发结束,业主基本入驻,物业和业主之间也出现一些问题,具体如下:
物业服务品质出现下降的趋势,部门公共设施(如门禁系统、监控、路灯)损坏不能得到及时维修,业主与物业之间无常态化沟通渠道,部分业主因个人述求未满足而拒交物业费,物业账目公示不够明细,公共维修基金使用不透明等,以上现象,如长期得不到改善,小区物业管理有可能进入物业服务质量下降、业主拒交物业费的恶性循环中,钱江方洲小区的良好口碑亦将毁于一旦,最终造成房产贬值,业主的根本利益受到损害。
为了维护小区的良好品质,建立和物业公司良好的沟通渠道,更好的履行业主权力和义务,我们认为现在钱江方洲小区迫切需要召开业主(代表)大会,成立业主委员会,具体的实施办法建议如下:
钱江方洲共有约3000户业主,召开全体业主大会,难度较大,可按楼或者单元推荐业主代表,召开业主代表大会(约100人),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7-11人),钱江方洲业主整体素质高,专业人士多,大家在日常生活中,都能做到以礼待人,和睦相处,只要是业主选举出来的,就一定会得到广大业主的认可。我们也非常欢迎街道、社区对成立召开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进行指导,并参与到钱江小区的各项管理工作中来,共同努力建设我们美好的家园。
以上意见,特此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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