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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高级法院至今没有对判后答疑工作进行规范
2016年8月16日下午5点半左右,我致电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12368,15001工作人员接电。我咨询:”我昨天到东台市人民法院,看到立案厅的涌动显示屏上有“判后答疑”的接待项目及工作内容;在亭湖区人民法院,在其网站上我看到过该院主动公开的判后答疑文件,并规定了申请人要求书面答疑的处理办法。这些情况说明,判后答疑是各级人民法院司法为民的一项基础工作,也是化解当事人信访申诉的重要途径。既然下级法院将判后答辩的工作内容当回事,则必应有上级人民法院对该项工作的领导、要求与考核。为此,请问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有没有对本级人民法院及盐城辖区内各县区级人民法院的判后答疑工作提出规范与要求,有关判后答疑制度应属于司法公开的范畴,恳请告诉我有没有相关文件规定,如有请向我公开。”
工作人员说要请教其他人员,于是帮我接通了另一个电话,也是女的。她说:“你问判后答疑,是不是有什么具体问题需要解决,如果有可以走信访途径,判后答疑应找具体的承办法官。”我说:“你答得驴头不对马嘴,我是对盐城某法院作出的一个中止执行裁定不服,想尝试判后答疑途径试试效果。但前提是,如果没有判后答疑方面的制度、规范,则相关承办法官没有接待的义务与职责。我需要的是制度或规范性文件,也可以说是工作要求。我这不是信访,是咨询诉讼服务项目与提出司法公开请求。”这个女工作人员无法接招,又将电话接到了“专家”级别的。
一个男同志接我电话,他说:“关于判后答疑方面,我们只是在开会时说了一下,即当然人对裁判有疑问的,请求判后答疑的,承办法官要落实判后答疑。确切地告诉你,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没有在本院内部或面向各县区人民法院制发过文件通知。”我问:“也就是说,你们只是口头要求做好判后答疑工作,却没有对该项工作的具体规范及要求,没有标准就没有考核,没有考核就不存在监督与纠正。那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有未向盐城中院下发文件,要求做好判后答疑工作,并且对判后答疑的受理、承办、答疑形式与期限等作出要求?”该同志说:“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也未曾对本省内各级人民法院的判后答疑工作制发过任何红头文件,判后答疑只是停留在口头上,不存在制度性要求。”
我说:“原来司法为民都是忽悠党中央和老百姓的啊?”他说:“你有具体问题可以找承办法官判后答疑。”我问:“早在2006年最高人民法院就考虑出台判后答疑统一规范,但至今未在网络上公开对判后答疑的工作性要求或实施办法。你刚才说省高院及盐城中院均没有关于判后答疑的具体规定,那么,各县区人民法院的承办法官的判后答疑的工作职责,没有任何法律的或者政策的依据。你让我找具体的承办法官,这不是忽悠我吗!又如果我找具体的承办法官,他就是不接收我的申请怎么办?或者拒绝书面答疑怎么办?或者接了我的申请,三个月也无回应,甚至三年也不回应。如果我投诉到你那儿,你若要求他纠正,我倒想问你,他违背了哪条法律哪条规定,你会说他超过答疑期限了吗?如果你说不出他的做法存在违规的地方,我向上级法院投诉也是白搭,难道不是这样吗?”
这个男同志说:“对于判后答疑,如何答疑及应在什么期限内答疑,目前没有规定。”我说:“如果没有期限规定,那么承办法官就是三年不答复,既不违规,更不违法。这判后答疑就成了人民法院的贞节牌坊,成了司法轻民的“遮羞布”。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我认为你们肯定有相关规定,但是不敢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所以不敢公开……”该法官啪的一声挂断了电话,很愤怒地。
搜索网络发现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民商事案件判后答疑和规范申请再审立案工作的意见(试行)》,2013年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法官判后答疑的实施办法》;天津市武清区出台了《判后答疑细则》;早在2008年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出台了《关于判后答疑的若干规定》,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有《关于判后答疑的若干规定(试行)》。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没有判后答疑方面的规范及工作要求,咱不怪本乡本土的盐城中院,要怪就怪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判后答疑工作极端不重视,推了十年竟然连江苏省高院不理不睬也听之任之,推了十年,连基层的东台市人民法院、亭湖区人民法院都有判后答疑制度,而上一级人民法院对判后答疑竟然没有任何建章立制,你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是如何监督下级法院工作的!
法发〔2013〕9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切实践行司法为民,大力加强公正司法,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的若干意见》称:“各级人民法院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审判监督指导,努力提高司法政策、司法解释的针对性、科学性、合理性和实效性,充分发挥指导性案例和参考案例的重要作用。”“注重司法审判工作与社会生活的融合。准确把握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需求与期待,高度重视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关切和评价,切实尊重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普遍认知和共同感受。不断加强对社会生活的调查研究,认真了解各类社会关系和社会交往的主要方式与规则习惯,善于总结和运用人民群众公认的常识与经验,努力使司法过程和处理结果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贴近人民群众的公平正义观念。”“进一步加强司法作风建设。始终把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作为人民法院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找准人民法院工作与坚持群众路线的结合点。始终站稳群众立场,坚持群众观点,增强群众感情,维护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努力赢得群众信赖,把司法为民的理念内化于心,外化于行。”
对照上述最高院文件要求,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及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主要领导,理应感觉羞愧、汗颜。设置12368平台解决不了群众的疑问,在司法公开方面不敢听取群众的批评与监督,反而恼羞成怒,对司法公开、群众路线等不能内化于心,外化于行。 本人强烈要求,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迅速规范整顿判后答疑工作。如果有规范但未在网络主动公开,或者确凿发文(含电传)给盐城中院对判后答疑的形式及期限等提出具体要求,但是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谎称省高院没有相关文件的,则请省高院督促下级人民法院整改。
二O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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