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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龙庆王爷 于 2016-9-8 15:04 编辑
执行异议案件统一由人民法院立案庭审查及立案
射阳县人民法院在2015年7月7日曾应舅父张某的请求,裁定冻结债务人盐城云翔粮食储运有限公司对兆丰公司享有的145万元债权;今年在执行程序中,兆丰公司于2016年6月6日提出执行异议,主张财产被保全前与云翔公司不存在任何债权债务关系。2016年6月21日,舅父张某向该执行异议案件承办人郭志俊挂号寄送《关于兆丰公司异议申请书相关证据应补足的函》(挂号信编号XA9413 2030 432),经到邮政部门查询,郭志俊于6月22日收到此挂号信,张某在该信中主张,兆丰公司提出异议时未向法院提交任何任何证明它在与被执行人云翔公司债务结清的证据,要求补足。2016年7月1日,张某向执行局丁卫东局长了解,其称不知道该执行异议案件是否受理。
张某认为兆丰公司在异议期内未提交任何证据(射阳法院裁定中止执行所认定的各种明细表,都是直到 7月14日听证时才提交)证明其异议成立,2016年6月6日所提交的证据恰恰证明了从去年7月7日收到(2015)射民初字第01187-1号《民事裁定书》后,继续向云翔公司支付资产转让款远超出张某的申请保全额。2016年8月13日,张某快递向执行法院送达追加兆丰公司为被执行人的申请,但该院在三日内既不立案也不下达不予受理的裁定。张某遂于8月26日上午向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要求直接裁定或者指令射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处理。
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拒绝接受张某的执行异议申请材料,说执行异议案件立案不归立案庭管,应找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因此前兆丰公司向执行局提交执行异议申请的经历,使我信以为真。我遂联系盐城中院执行局接收执行异议申请材料。9月6月上午,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副局长郑斌同志电话告知,射阳县人民法院对张某的追加兆丰公司为被执行人的执行异议案件业已受理。9月6日下午,张某来电说追加兆丰公司的执行异议案件仍落实的郭志俊承办,并通知张某去做笔录。
我随即短信射阳县人民法院丁卫东局长:“郭志俊找张锦芝做笔录必须执行信息公开要求,先公开追加兆丰的异议的受理通知书,中院已告知该异议已受理,但是否受理我们要以书面通知为凭,如坚持不给或说没有规定要给,将不排除十天二十天后你院说该异议压根就没受理的可能。如果你院口头告知执行异议案件三天内决定受理,没有义务制发受理通知和送达异议人,则意味着你局受理通知也不送达兆丰。我将专题研究并予曝光。”
2016年9月7日下午3时,我陪张某一起到射阳法院执行局见该执行异议案件新的承办人杜德由同志。我向他主动提交了厚达63页的证据材料(含两页清单),并一式两份,以及郭某的回避申请。杜法官对我说:“你放心,这个执行异议案件我会依法处理。你要求书面的立案受理信息,我向你提供这个表格式的《执行案件立案管理登记、审判流程管理信息表》可不可以?”我说:“OK,谢谢!能证明受理时间及案号等信息,就足够了。”该《管理信息表》显示:决定立案人王杰,立案审批人周彦河,案号(2016)苏0924执异28号。周彦河为射阳县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长,这充分说明执行异议申请应向执行局提交或执行异议案件由执行局负责立案,是完全错误的认识。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及结案工作的暂行规定》(2010年12月28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全委会[10]第44次会议讨论通过)第八条规定:“下列案件,由立案庭直接审查立案:(三)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以及案外人异议案件。案号编“执异字”号;”2014年12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发的《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规定:“本意见所称执行案件包括执行实施类案件和执行审查类案件。……执行审查类案件是指在执行过程中,人民法院审查和处理执行异议、复议、申诉、请示、协调以及决定执行管辖权的移转等事项的案件。”第二条规定:“执行案件统一由人民法院立案机构进行审查立案,人民法庭经授权执行自审案件的,可以自行审查立案,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可以移送执行的,相关审判机构可以移送立案机构办理立案登记手续。立案机构立案后,应当依照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向申请人发出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
因此,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对于执行案件当事人提交执行异议申请材料以不属本部门职责分工范围拒绝接待与受理,是严重侵害诉讼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射阳县人民法院在对申请强制执行案件时,在送达受理通知书或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的同时,应书面告知当事人或相关协助义务人提起执行异议的权利、途径,包括材料接收部门。所谓的执行异性案件开具受理通知书没有法律规定,纯粹胡说。受理通知书应由立案庭负责以人民法院名义制发,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在立案后三日内通知异议人和相关当事人。
二O一六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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