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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城南新区公安局为应付信息公开竟伪造笔录
2016年10月19日上午近10时,外甥孙某打来电话,说城南新区派出所打电话给他所在的盐城市金时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曹某,说上午大约11点,新河派出所将来人到公司做笔录。我说:“新河派出所对你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因你申请信息公开及行政复议,一些基本事实没有调查清楚。找你公司老板肯定是为了补充证据、伪造笔录。你派车来接我,我想访访你的公司究竟在哪里。”
来到钱江财富广场B座前,车停好,外甥指前车前的两人说:“这两个人穿警服的姓陈,另一个穿便衣的好象姓韦。某人就是在新河派出所里卡过我脖子的那个人。”我与孙某赶在此两位公安人员的前面上到金时利公司的楼层。等他们进到曹某的办公室后,我与孙某跟着进去,我想看看这两个派出所的人怎么发声。结果他们看着我和孙某不吱一声,曹某于是让我们先回避一下。
时间不长,派出所的人离开,我与孙某进入曹总的办公室,曹总说:“他们向我索要了公司的营业执照,还问了我几个问题。”我问:“问了什么问题?”曹总说:“他们说,孙某等四人均指认是曹总指使、教唆他们去讨债,及拉横幅及涂漆,问我究竟有没有指使。”我说:“这两个人的提问明显采用诱导的方式设套要坑你。向刘生催讨款项的源头是金时利公司受到刘生的债权人盐城市城南新区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委托,孙某于2016年7月9日又与金时利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他与周某等同事一起去找刘生讨要债务,只接受领导的工作安排,指使是中性词,教唆是贬义词,领导对于下属的工作分工,怎么能以指使、教唆与否质问呢?”我缓了一下,对曹总说:“这两个警察所称的孙某等四人均指认你如何如何,如果属实,则城南新区公安机关已查明你曹总是指使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中,查明的事实怎么成了孙某指使另外三人呢?公安机关如果查明是你曹总指使、教唆的,那么,城南新区公安机关就是自认对孙某作出的行政处罚缺乏事实依据,对孙某的处罚就肯定是错案了。”
曹总问我:“下午去新河派出所,有什么问题我需要注意?如果做笔录,我是否有权拒签?”我说:“他问你答,你抱着遵循事实真相的态度应对,似是而非或者没有亲历的,可以不清楚回应。如果笔录记载的内容,与你陈述的意思不相符,或者额外添加、虚增提问,你有权要求修正;它如果拒绝纠正,则你可以拒绝签名。新河派出所叫你去,肯定是要充实行政拘留处罚的证据,叫你去做笔录,肯定会要求你倒签日期。因此,核心的一点,就是要么不签名,签名必落当前日期。”
下午2:04分,孙某来电,他说:“二舅,曹总到新河派出所做笔录出来了,他说落款的2016年10月19日,但是公安人员偏要它倒签为9月某天,结果曹总就将日期改成9月了。”我说:“新河派出所肯定在完善笔录及倒签日期上做文章,创设行政处罚证据充分的印象;曹总自知,我也提醒了,他怎么还扛不住呢?”孙某说:“哎,我也不知道他怎么会这样?”
笔录倒签日期,其目的无非是伪造10月19日的谈话内容发生于9月9日孙某被行政处罚前,并且是10月19日的谈话笔录,成为作出盐南公(河)行罚决字[2016]84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证据之一。时间倒签,即使笔录内容问答真实,仍属于伪造笔录。我立即以孙某亲属的名义向盐城12345实名投诉:“2016年9月9日,城南新区公安分局以孙某在9月8日扰乱企业工作秩序及公安机关工作秩序为由,作出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我外甥被处罚后,连被扰乱的企业叫什么名称都不知道,因此申请公开作出行政处罚所依据的全部证据材料等。估计将要公开的证据材料及事实调查情况难以闭环,所以,我就等着城南新区公安局教唆新河派出所在结案后收集作出行政处罚所依据的证据材料。今天上午11点左右,新河派出所两位同志到金时利公司口头传唤其法定代表人曹某到派出所做笔录。我们已取得曹某反映城南新区公安分局用倒签时间的方式伪造笔录的证据。恳请对该局公安人员违背工作程序伪造笔录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搁下电话,下午2:38分曹总来电,他说:“沈主任,真对不起,我按你的提示,在三份材料上(含营业执照上都签了10月19日日期的,但是,公安人员明着告诉我是补充调查作出孙某行政拘留决定的证据材料,让我日期重签。最近一周,新河派出所就是以这种不正当的理由,成天打电话、发短信搔扰我,我也被他们折腾怕了。但又不想孙某为公司催讨债务,自己反帮着公安机关伪造笔录材料。所以,我以有事非常急为借口,在三份材料上直接圈掉,并且用非正常书写的方式改成了9月9日,只要城南新区公开该笔录,一看就能知道日期是事后涂改的。”
我说:“为什么新河派出所这段时间急着传唤你及周某等,却不肯书面出具传唤证,就是因为传唤证本身就是事后违法补充调查及收集证据的证明。不依法传唤,即使公安机关工作人员也不得肆意搔扰群众的正常生活,包括你企业的正常工作秩序,以后你再遇到类似情况,就打110报警,或者致电12389投诉。用它的矛戳它的盾。人民群众不是公安机关的奴仆及枮板上的鱼肉,要活出主人的尊严来。”
二O一六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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