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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管理] “7.5.1”的审核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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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0-20 02:34:0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751”的审核思路




751”的审核思路GB/T19001-2008标准”7.5.1”条款是审核中重要的条款,也是较难掌握的条款。


1、”7.5.1”的基本结构


该条款基本结构为“4个阶段,6个内容”,是产品实现过程“D”环节的PDCA6个内容:


a)获得表述产品特性的信息;----做什么?


b)必要时,获得作业指导书;------怎么做


c)使用适宜的设备;-----用什么设备做


d)获得和使用监视和测量设备;-----用什么设备监控


e)实施监视和测量;-----是否按要求做


f)放行、交付和交付后活动的实施。-------做好了怎么办?(半成品---放行,成品----交付,交付后---售后服务)


2、” 7.5.1”策划与“7.1 策划的关系


"7.5.1”的策划和"7.1"产品实现的策划主要区别在于, 7.1”的策划是“产品投产前的准备”,而“ 7.5.1”的策划是“生产前的安排”。


具体地讲“7.1”的内容会包括绘制生产图纸,制定工艺文件、操作规程、生产管理制度、检验标准、检验规程、记录表格等。” 7.5.1”内容会包括下达生产计划、作业指导书等。


3 7.5.1”与“7.5’其它条款的关系 7.5.1”条款是以产品为线索,连串起计划、实施、监控、直至交付的完整的过程条款。 7.5.2”条款是 7.5.1”,条款的补充。7.5.37.5.47.5.5是对生产服务提供过程的横向要求的条款, 一般不会直接针对某一特定产品。当然也有特例,如:物业管理服务,其审核产品对象是具体的一个物业管理处项目, 7.5.3-7.5.5的要求也要 针对抽样审核的项目。“7.6”的要求不属于产品实现范畴,该要求放在第6章更合适些,其性质与“6.3 相当。据说当时制定标准时,为了删减方便,放在了第七章。同理,为删减方便,将现在“7.5.2”的要求从“7.5.1”中剥离出来单列一个条款。此次2015版的征求意见稿,作出了调整, 7.6”与“6.3”放在同一章,“7.5.1”与“7.5.2”合并为一个条款。


4、审核要点


a)获得表述产品特性的信息


    一般制造企业通过生产计划或生产通知、生产流程单、派工单等获得表述产品特性的信息。工程项目的产品特征信息可通过施工组织设计获得,有些审核员把项目的 “开工报告”作为获得产品特征信息的证据,我以为是不妥的,“开工报告”仅只能作为合法施工的证据。 总之只要表述 “做什么”就行。


b)必要时,获得作业指导书;


    通常在审核中比较难界定的是 7.1 中的作业指导书与7.5.1b)的作业指导书有什么区别,我以为主要的区别在于“7.1”是制定作业指导书,“7.5.1b)”是下发作业指导书。在产品投产前,组织会对所有不同型号规格的产品制定工艺文件,这些工艺文件全面详细的工艺要求,并汇编成册,这是典型的 7.1”的活动。安排生产前,针对既定规格型号的产品,依据工艺文件填写并下达工艺单或流程单,是典型的7.5.1b)的活动。可作为证据的例子:机械行业的工艺过程卡(作业指导书),化工、印染行业的配方、工艺曲线图、工艺流程单、服务行业的操作规范等。审核员应在生产现场抽样核实工艺的执行情况。 审核中常常会发现,有些组织制定并下发了作业指导书,但并没按作业指导书规定的去做。判不合格是无疑义的。但此时判条款为“7.5.1b) ”” 必要时获得作业指导书”,就显得不太准确。而判” 7.5.1 组织应策划并在受控条件下进行生产和服务提供” ,比较准确.


  “组织应策划并在受控条件下进行生产和服务提供” ,这句话,是个口袋条款,凡是生产失控的现象都可判这个条款,甚至包括审核7.5的其他条款 发现的不合格。如:××车间焊接某产品,按规定工艺评定(特殊过程确认)通过后才能施焊。结果工艺评定没通过。此时车间对评定结果不予理睬,强行施焊。显然判不符合7.5.2是不妥当,而判7.5.1“组织应策划并在受控条件下进行生产和服务提供”是准确的。


c)使用适宜的设备


   7.5.1 c)容易与” 6.3”混淆,前者是用设备,后者是管设备(确认、提供、维护)。用设备,一是用对,二是用好。


   现场审核时可根据工艺文件的规定核查设备使用情况。譬如规定用直流焊机,就不要用交流焊机。规定用精度高的车床,就不能用精度低的车床。查看现场有无正在使用的,已列为停机待修、或报废的设备。


d)获得和使用监视和测量设备


   这里控制对象是用于监控生产和服务的设备如温度计、压力表、记时器及尺、秤等,仅用于产品最终检验的测量设备不属于本条范围,而属” 7.6”范围。审核是应核实生产和服务现场是否配备了足够的监控装置,其状态是否有效。对于这类的监视测量装置不一定非要组织出具计量所的检定合格证书,但一定要进行内校,并要提供内校的依据(内校规程)。在有些企业,属于7.6的设备与7.5.1d)的设备不无法分开的,如机械加工厂的游标卡尺、千分尺等。化工厂的粘度计、天平等即用于产品检验,也用于生产控制。


这里控制对象是用于监控生产和服务的设备如温度计、压力表、记时器及尺、秤等,仅用于产品最终检验的测量设备不属于本条范围,而属” 7.6”范围。审核是应核实生产和服务现场是否配备了足够的监控装置,其状态是否有效。对于这类的监视测量装置不一定非要组织出具计量所的检定合格证书,但一定要进行内校,并要提供内校的依据(内校规程)。在有些企业,属于7.6的设备与7.5.1d)的设备不无法分开的,如机械加工厂的游标卡尺、千分尺等。化工厂的粘度计、天平等即用于产品检验,也用于生产控制。
这里还是有些问题的,标准讲的是获得和使用监视和测量设备,也就是说,要按照策划的要求,获得并使用,文件中要求使用什么样的监视和测量设备,实际生产中是不是按照要求配备了相应的设备,相关人员是不是会正确使用,这些都是要考虑和审核的。还有,内校也是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决定的,我就用塞尺、钢板尺,是不是都要内校呢?要与所使用的设备的要求来确定控制的方法的。


e)实施监视和测量


   下列记录可作为“7.5.1 e)” 的证据“7.6d)” 的设备,监视和测量的结果----如化工厂对反应的实际温度、时间、压力的记载及加料记录、车站的安检记录等。


首件检验记录-----有很多审核员将首件检验记录列为 8.2.4”的证据,我以为是不妥的,因为“8.2.4”的目的是“对产品的特性进行监视和测量,以验证产品要求已得到满足。” “首检”合格,不能证明以后生产的产品都合格。固不能作“8.2.4”的证据。“首检”合格可以确认满足生产合格产品的过程组合能力,既首检合格,作为可继续生产的必要条件。这显然属于生产控制的手段,固列为首件检验记录作为“7.5.1 e)” 的证据,较准确。


半成品检验记录-----半成品检验也是生产控制的手段,因此也可作为“7.5.1 e)” 的证据,在审核记录中可明确“具体证据详见8.2.4. 8.2.4”中审核。另自检记录、工序流程单也可作为证据。巡检----巡回检查记录可作为监视的证据。及各级生产管理人员的工作日志、施工日志等。在一些企业,使用一种工序流程单,内容包括了要生产的品种、规格型号、批号、工艺要求(如具体的温度、压力、时间)、监控记录、生产异常情况记载等。这种工序流程单可同时作为“7.5.1a)、b )、e)”的证据。这种流程单的既是文件、也是记录。作为文件的生产指令(计划)、工艺要求部分应履行批准手续。


f)放行、交付和交付后活动的实施 可作为放行证据的有各工序间的交接手续、若组织文件的规定,检验合格并由检验员签名才能转序,入库。检验员检验合格后的签名可作为交接手续的证据。交付可以是按合同提供产品,如客户签收的手续。还应注意是否提供了产品在装卸及运输过程中的防护的证据。售后服务应注意组织是否提供了维护服务、质量问题的处理。在2标准中还强调了,提供担保、附加服务如再循环和最终处理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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