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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点热议] 单位推荐的公民应与代理的当事人同单位无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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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远将军(正五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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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18 15:47:1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龙庆王爷 于 2016-11-18 15:50 编辑

                           单位推荐的公民应与代理的当事人同单位无根据

        2016年10月24日,孙某因不服相关行政机关接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材料拒开回执等不作为行为,向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案号(2016)苏0903行初453号。盐都区人民法院传票通知孙某于11月16日上午去谈话,孙某的工作单位推荐孙某的舅舅沈某在453号行政诉讼中为自己全权代理。孙某向审判员宋君提交了诉讼代理人推荐函及授权委托书,宋法官称:“当事人委托公民代理,由所在单位推荐的,所委托的代理人必须与该当事人在同一单位。”沈某提出质疑:“法律好象没有这样的规定。“
      谈话出来后,外甥问我:”二舅,你是我长辈,为什么不能帮外甥代理,还要开推荐函呢?“我说,《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释【2000】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舅舅不属于你的近亲属。有的法官认为法律没有规定近亲属以外的人可以以公民身份代理,所以,不认可在没有推荐函的情况下以近亲属名义代理。这实际是对该法律条文的不正确理解。“
      我为什么说理解不正确呢?抽取与近亲属相关内容,现分析如下:一者,将一至二人替换为”近亲属“,则为当事人可以委托近亲属为诉讼代理人;”下列人员“替换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则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这是从委托、被委托的相互选择而成立合同关系而言的,均从设立双方权利的肯定角度陈述,两种权利之间存在同步关系。二者,当事人的近亲属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同时表明了反向权利,即当事人的近亲属也可以不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即可以怎么动作的行为内容,是可以yes可以No。这是从设立同一当事人的双向权利角度而言,两种权利之间存在对立关系。因此,涉及近亲属的上述描述,属于设立权利而的规范,而非设定义务的规范。但是,在实践中,一些法官或者法律人士出于排斥公民代理诉讼的心理,认为该条规定了非近亲属不得近亲属名义代理。其逻辑推理关系是这样的:大前提:(A)当事人(B)可以(C)委托(D)近亲属(E)为诉讼代理人。小前提:沈某(F)非(D)近亲属。结论:(F)非(D)近亲属(不)(B)可以(C)委托(E)为诉讼代理人。这个三段论其实是不顺畅的,大前提是肯定句,但小前提是否定句,与大前提间缺乏语意上的关联性,大前提中对非近亲属是否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根本没作阐述,因此,认为舅舅不能被外甥委托为诉讼代理人,强加为此三十一条所赐,没有道理。
      我对外甥说:“三十一条是权利规范,不是义务规定,告知比较稳妥的委托对象,是为当事人利益,而非限制当事人认为有利的委托对象被选择。规范又分为授权性规范、命令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近亲属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当事人可以委托近新属为诉讼代理人,对于委托关系的双方而言,明显属于授权性规范。不存在属于命令性规范或者禁止性规范或者包括禁止性内容的可能。由三十一条推论非近亲属不能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一者超出了法律条文的文义,二者歪曲为禁止性规范,剥夺当事人的自由委托的权利,这本身就是缺乏公正性的表现。诉讼代理人是不是值得信赖,不是由法律规范决定的,也不是由法官认知决定的——我的权利我作主。因此,由《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引申或推论出近亲属以外的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依法不能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是擅长文理的人无法理解的。”
      孙某说:“我正是考虑状告公安机关,担心你为我代理不被法院认可,才请工作单位帮忙推荐的。因此,你被委托为代理人的原因,并未以近亲属名义,而是由我的单位推荐。对照法律条文,根本找不出不对路的地方。为什么宋君法官却说你必须与我在同一单位才可被推荐呢?”我笑道:“如果当庭赶我出去,这实际上一方面剥夺了工作单位推荐认为对本单位职工有利的公民为诉讼代理人的推荐权,另一方面也是剥夺当事人自由选择自己非常信赖的亲属或长辈代理案件的权利。她的这种说法,你就当作是她为了维护你合法权益的需要,考验我对相关法律知识的理解吧!她其后不是接受我代表你对相关诉求作出调整了吗!”
      外甥说:“如果下次开庭,她不认可二舅你的代理资格,那我就立即以法庭认为要求工作单位推荐的公民必须是本单位职工,没有法律依据,剥夺我选择诉讼代理人的权利,是对我诉权的侵害。否则我提起的行政诉讼我没有能力进行下去了。我将申请她回避。”我说:“不至于吧。”外甥说:“二舅,我可不可以委托你为我私人的法律顾问?”我奇怪地问道:“你雇法律顾问想做什么?”外甥说:“个体工商户找的雇工,是该工商户的工作人员,我雇你做法律顾问,你不就是我的工作人员了,这也是可以代理的理由。”
      我笑起来:“没必要,宋君法官跟着接受我代表你对相关诉求作出调整,她还是通情达理的。2016年10月底,我状告盐城市人民政府、亭湖区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开庭,我向审判长刘红要求查看两被告提交的情况说明,其拒绝提供,我当即申请其回避,并在人民网江苏视窗曝光。中院口头裁定驳回经复议后说回避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却对不符合哪一条法律规定未作任何解释,我遂发文《法官有其他不正当行为可能影响公正审理应回避》炮轰。2016年11月上旬,我陪三舅爹爹去射阳法院交涉执行行为异议问题,法官王某说我即使经社区推荐也不可以作诉讼代理人,其理由是经推荐后必须到射阳县司法局登记,并且我想取一张白纸都不肯。其结果是,他被舅爹爹申请回避成功。我觉得,作为法官,对于有亲戚关系又有相关单位推荐的公民之代理,实在不必过分较真;让当事人当庭处于孤立无援境地,激化与当事人矛盾,能给自己涨工资、增业绩吗?”
                                                                                                         
                                                                                    二O一六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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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节校尉(正八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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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6-11-18 17:54:42 | 只看该作者
好有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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