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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8日讯
一、资本项目管理处
对银行办理资本项目项下业务管理提3点业务要求,银行须认真遵照执行:
1) 即刻,2016-11-28 9:00Am,银行办理资本项下业务,单笔购汇、付汇,本外币支出等值500万美元(含)的交易,均需事先通过信息交互平台向北京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处进行大额报告。在有关部门(人行、safe、发改委、商务部等)完成真实性、合规性审核后,同意办理,再予办理。
2) Safe已在safe资本信息系统对对外直接投资项下尚可流出额度超过5000万美元(含)以上的对外投资项目进行管控。在有关部门完成真实性、合规性审核之后,再予办理。
3) 银行在业务办理过程中,如遇企业咨询,请银行按以下回答:
a. 为推动我国对外投资健康有序发展,防范对外投资风险,对外投资主管部门正在依法对对外投资项目进行真实性、合规性审核。
b. 在此期间,对外投资主管部门可能需要企业补充材料,您可以撤回申请或等候通知。如需进一步了解情况,请向对外投资主管部门咨询。感谢您的理解和配合。
二、对银行在办理资本项下业务提出具体实施的要求,各银行注意执行:
1) 即日起,参会人员于2016-11-28 9点以前,向本行辖区内主要负责人和主管领导传达会议内容,立刻遵照实施执行。
2) 实行本周日报制,本周内每日下班前,通过信息交互平台向北京外汇管理部资本项目管理处报告当日处理资本项下业务的情况。包括: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变更的情况;客户申请资本项下购付汇和对客解释说明情况。具体表样从交互平台下载。
3) 不得为规避大额业务报告进行拆分,北京外汇管理部将加大加强现场检查力度,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4) 按照上述传达口径,说服解释引导客户。存在异常情况,银行应及时上报pboc、safe等主管部门。
5) 外汇局网站上新发布的易刚的答记者问,可以作为对客的说明材料。
6)关注近期,发改委对外投资发布的新政策,也可用于对客说明。
关于1125人民银行会议和1128外汇管理局会议的分析意见
两次会议召开背景:
1、 近期在岸和离岸人民币汇率持续走高,人民币贬值预期强烈,导致境内人民币出境欲望强烈,跨境国际结算收支严重不平衡;
2、 2016年前10个月,跨境人民币收入3.1万亿元,跨境人民币支出5.1万亿元,净流出人民币2万亿(同期净流入6658亿元),由上海人民银行主管的跨境人民币国际总结收支平衡面临巨大压力;
3、 除上海之外的很多省市,包括北京、天津、深圳、杭州、宁波等地都先后不同程度收紧境外直接投资,暂停合伙企业境外投资或暂停在岸购汇方式,外省市很多资金通过上海出境需求强烈;
4、 针对境外直接投资,自2016年5月份起,上海外汇管理局主管的在岸购汇、消耗储备的购汇方式已经暂停,之后上海境外直接投资全部采取跨境人民币直接支付或FT账户离岸购汇方式;
5、 客观上,上海自贸区企业拥有的FT账户在境外直接投资中的购付汇优势得到放大甚至夸大,某些境内个人或企业通过境外直接投资方式,通过上海自贸区FT账户进行资产转移,引起政府监管部门的注意。
两次会议基本规定及相应操作建议:
1、 按上述会议精神和相关规定,六种类型的境外直接投资会被禁止,其中常见的类型或情况有合伙企业、母小子大、快设快出三种,如无法说明具体境内股东或合伙人背景、资金来源(包括自有资金、银行贷款、募集资金等合规方式),以及境外投资项目真实性的,原则上商务委和发改委不予备案或核准;
2、 合伙企业作为境内投资主体基本会被禁止,建议采取成立境内公司,替代境内合伙企业作为境外直接投资主体;
3、 母小子大,境内公司的股东注册资本、资产规模相对境内子公司的注册资本或境外投资金额较小或明显偏小,如股东注册资本人民币100万元,境内子公司的注册资本或境外投资金额人民币1亿元的情形,需要对股东资金来源做全面说明;
4、 快设快出,境内子公司成立时间较短(一般认为成立时间不满一年的),或刚刚成立就申请境外直接投资的,需要对股东资金来源、对子公司成立情况和投资项目背景做充分说明,同时我们建议用实体运营、拥有一定资产规模的境内主体申请;
5、 无论是合伙企业还是公司作为境内投资主体,只要投资额在美元500万元(或等值人民币,包括本数)以上,且在11月28日后进行外汇登记的,都要在外汇登记之前,经过人民银行(采取跨境人民币和FTE账户离岸方式购汇的)或外汇管理局(在岸或一般户购汇)的监管约谈;
6、 无论境外投资项目是否已经取得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和完成外汇登记,只要在11月28日之后付款的,都要在付款之前,经过人民银行(采取跨境人民币和FTE账户离岸方式购汇的)或外汇管理局(在岸或一般户购汇)的监管约谈;
7、 外管局进一步要求,自11月28日上午9点起,单笔购汇、付汇,本外币支出等值500万美元(含)的交易,各银行均需事先通过信息交互平台进行大额报告,对对外直接投资项下尚可流出额度超过5000万美元(含)以上的对外投资项目进行管控,在有关部门完成真实性、合规性审核之后,再予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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