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帖最后由 激浊扬清 于 2016-12-10 22:31 编辑
杨婕,你是一名称职的检察官吗?
杨婕,江苏省泰州市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处检察员。
杨婕是不是一名忠于职守、严谨办案的检察官,我素不了解。我因申诉案件由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指定泰州市检察院管辖,我这个盐城人才与杨检察员发生交道。下面我将杨检察官承办我案件复查的相关情况向网友们报告,请大家作出客观公正的评判。
首先,我向大家报告我的申诉缘由。
我叫仓中青,江苏盐城人,居民身份证号32091119640606753x,手机号码及微信号13905109159。曾任江苏亭湖经济开发区拆迁安置与规划建设管理局局长近四年,当地百姓在我蒙冤后的评价是 :“仓中青是当地老百姓和接受过服务的企事业单位公认的好人好官——正直、热心、敬业;不抽烟、不喝酒、不吃请、不收礼;再难的工作从不推诿,再邪恶的势力从不屈服。视群众为亲人,敬重上访求助的百姓为客人,看待权贵官亲为平常人,是他一贯的为人行事原则。由于以热情公正赢得百姓厚爱,仓中青在行政命令的驱使下,面对征地拆迁未获依法许可的窘境,三年多来化解历史遗留问题近千件,拆迁安置3000多住户无矛盾激化,接纳120多个各类项目如期建设无一延误。”足够的证据证明,我经办拆迁事务多年间,至少拒绝50名以上科级以上干部的非份利益要求,经历持刀威胁、跟踪和入室恐吓数十次,拒退礼贿财物200万元以上。我本以为无私则无畏,未料私欲未遂者的一纸陷害,盐城市亭湖检察院未经侦查核实,以有权必贪的有罪推断,于2008年12月22日贸然将我关押审查。
高寒冰雪天气下,盐城市亭湖区反贪局以梁克洲为首的一干人等,将我控制在冷屋子的审讯椅上,连续六天六夜不准睡觉,饿冻交加我第三日即出现鼻血和大量幻觉;侦讯人员徐德清等人篡改我的口供,随意编造口供,欺骗我签字就回家,不签字就是态度不好,监视居住6个月。在查实我分文没有侵占公私利益的情况下,将我明确陈述为公所用并有原始记录的支出,采取不记录、不取证的手段,强加我贪污。
由于亭湖检察院的有罪指控漏洞百出,亭湖法院先后两次作出的有罪判决,均被盐城市中级法院和盐城市检察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并发回重审。此间,一、二审法院查证并将我经办的涉案费用绝大多数开列在法律文书上,足以反映都是不得已情境下为推进拆迁工作的隐形公务费用,我分文没有占为己有。我多次向法庭请求调阅原始侦讯录音录像,证明口供签字非我所愿,取证手段不合法,而亭湖检察院拒不向法庭提供。当亭湖法院没有取得任何对我不利的新证据,第三度对我作出有罪判决我上诉至盐城中院时,盐城中院忽然背叛自身前两次的证据不足观点,在我被羁押盐城看守所近3年9个月后,于2012年8月23日以(2012)盐刑二终字第0042号裁定书作出如下表述,“上诉人仓中青及其辩护人提出其在侦查期间的供述是被刑讯逼供、诱供而形成,并向本院要求看阅侦查期间的同步录音录像。本院审理期间,于2012年6月6日向江苏省盐城市人民检察院具函要求调取侦查期间的同步录音录像。盐城市人民检察院认为一审庭审过程中已启动非法证据审查程序,侦查人员出庭作证,证明没有非法取证行为,故可将上诉人的庭前供述作为定案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八九条第(一)项规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亭湖检察院的取证手段真的合法吗?请看我仍在冤狱期间,时任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徐安先生于2012年12月11日对我案件的批示:“此案反反复复,源头在于自侦案件办理中存在不规范、不严格的问题,根源是以审代侦、逼取口供等老毛病。现在需要切实转变侦查方式,把初查工作全面加强起来。望全省自侦部门进一步加快转变步伐,跟上时代的脚步。”
再看我被亭湖检察院指控贪污的费用,亭湖法院是如何认定去向的——
一、亭湖检察院指控我与蔡迎春合伙虚增鸡舍面积,骗取拆迁款155029.36元,我分得160000元。
证据显示,蔡迎春持用岳父的鸡舍执照申请拆迁,称鸡舍是同村养鸡大户的岳父所拥有的四幢鸡舍中的一幢,是岳父赠予所得。我依正当职权在申请材料上批示同意拆迁申请,交由业务熟悉人员到实地办理,我没有参与建筑物实地测量测算,没有参与签订拆迁协议。后蔡迎春岳父在住房和另外三幢鸡舍拆迁时,将蔡迎春已拆迁而未拆除的鸡舍面积重复计算,我发现后立即查纠此事。蔡迎春出具岳父亲笔所写向他赠予鸡舍的“家庭协议书”,我责成经办人员写出书面纠错意见存入拆迁档案,同时指令财务人员在蔡迎春岳父拆迁费总额中扣减了重复计算的15万元,国家利益分文没有出库。到我被亭湖检察院侦查时,已事过两年。检方初始认为我与蔡迎春的借款关系,是蔡迎春向我行贿,表述为“送给仓中青”,后查证我素未为蔡迎春办过私事,转而表述为“仓中青分得”。我始终不解,国家利益毫无损失,我贪污了谁的钱?检方指控我与蔡迎春合伙贪污15.5万元,我分得16万元,是否情理可通?
二、亭湖检察院指控我安排下属工作人员造假,分得11.5万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相关公权部门向亭湖开发区索取费用不给付凭证,经查证属实并准予核减以下款项:
亭湖公安局东城派出所治安服务费6万元。
亭湖法院新河法庭设施建设费2万元。
江苏法制报盐城记者站建站5周年庆典赞助费6000元。
租用民房作本单位职工宿舍租金1万元。
贴补规划执法人员财物损坏及发奖金1万元。
亭湖开发区办公楼勘察劳务费2000元。
城管人员与外单位人员纠纷赔偿款3000元。
支付服务拆迁工作车费37429.1元。
支付服务拆迁事务的电话费10500元。
各位网友,你们见过合伙贪污15.5万元,一人分得16万元的案件吗?你们见过贪污分得11.5万元,确认为公支出158929.1元,仍定性贪污的犯罪吗?我是精神有病,还是法官检察官精神有病?
6年多冤狱期间,我的亲人一直为我申诉,但每次都是石沉大海。我恢复自由的第一时间,于2015年3月向盐城市人民检察院提交申诉材料。盐城市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而故意推委拒不受理。我反复奔波,直至今年盐城检察院换了控申处长,才于7月25日有人承诺受理。9月12日,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应盐城市检察院请求,指定泰州市检察院管辖。泰州市检察院指定检察员杨婕和靖江市检察院检察员范静承办复查。与我联系的是杨婕。
杨婕与我共有过两次见面。
第一次本来是通知我远程视频谈话。我觉得对我人生讨取清白这么重大的事件,不容马虎了事,我专程去了泰州。杨婕、范静两位检察员听取了我的申述,作了17页纸的笔录。杨婕叫我耐心等待结果,不要向领导机关投寄申诉材料,不要向媒体反映情况。
12月7日下午,我再次接到杨婕电话,要求我8日上午9点赶到泰州检察院。她说本该由她到盐城找我,因为她较忙,范静晕车,所以只能让我去见她们。
8日晨,因大雾高速封路,我从早上6点由盐城出发,走便道去泰州。路况不熟,又遇多处堵路,在兴化安丰又被一个卖水产品的撞车后逃逸,我经历4个半小时到达泰州检察院。
杨婕检察官告诉我,从调取的卷宗材料看,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因此不能支持我的申诉请求。
我问,我多次请求调阅原始侦讯同步录音录像,你不调取怎能确认取证手段是不是合法?杨婕说,申诉案件主要是审查卷宗,卷宗材料反映程序合法就不需要调看录像,何况录像不是必须调看的资料。 我说,从呼格案到聂树斌案,哪个惊天冤案不是把材料做得堂而皇之,声称程序合法,你为什么不认真对待我的申诉呢?她多次问我,你有新证据吗?我说检察机关隐匿录像你不觉得有问题吗?盐城中院具函都不能调取,你不觉得必有隐情吗?我提供的详细疑点你为什么不与录像比对?杨婕说她没有权力调取录像,也不需要调取录像!
针对杨婕在审查中论定程序合法,我问她江苏省检察院认定侦查不规范、不严格怎么理解?她说不规范不影响对我的定罪量刑。我问她到底什么地方不规范,徐安检察长为什么说是以审代侦、逼取口供的老毛病,要求全省自侦部门切实把初查工作抓起来?我说你不能确切地认定哪些环节不规范,怎么推定取证手段的合法性,怎能确定不影响对我的定罪量刑呢?她反复问我怎么会获取徐安的批示的,她说这个材料我不应该有,却不回应我请求的释疑事项。
我问杨婕,我分文没有占用国家资金,我贪污了谁的钱?她说法院准予核减我为公所用的资金,不影响我贪污罪名的成立。我问她有没有看清一二审法律文书上核定的关于我的全部费用去向,没有得到回应!我问她知不知道我的这些为公费用是先发生后在无奈下作隐形支出的,她没有回应!
我没有理由推定杨婕对案件复查的风格是不是代表检察机关对申诉复查的普遍作风,但我对所谓的司法公正再也难以存在半点信心。高堂之上,衙门作风,不作调查,存疑不释,这就是承担着为民雪冤维护法律公正正义的检察官应有的作为吗?!
当然,我抗争的脚步不会停止!我不愧对百姓,我没有玷污良心,我分文没有侵占公私利益,这就是我搏取清白的底气!
正直的网友们,敬请您支持我!(摘自网络)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