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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曝光] 盐城公安局通知公民对子虚乌有的复议申请补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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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3-2 20:17:53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龙庆王爷 于 2017-3-2 20:19 编辑

                 盐城公安局通知公民对子虚乌有的复议申请补正        
      

      2016年10月20日下午近5点,盐城市区居民孙某因不服盐城市公安局城南新区分局要求曹某倒签笔录、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具体行政行为。向盐城市公安局提交行政复议申请材料,是为直到12月23日,该局仍未对该行政复议申请作出复议决定,孙某遂将盐城市公安局告至法庭。盐都区人民法院由审判人员张爱武、宋君、袁文婷组成合议庭,张爱武任审判长,于2017年2月28日上午9时开庭审理。孙某的舅舅即笔者沈某及盐城市公安局委托代理人张田同志(法制支队科员)出庭应诉。
      孙某的诉讼请求是“确认盐城市公安局超出60天不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违法”。合议庭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告有无原告诉称的违法行为?盐城市公安局提供落款为2016年10月20日的行政复议申请材料及相关附件,证明盐城市公安局收到孙某申请材;提供行政复议补正通知书,证明该局在规定期限内通知孙某补正;提供邮件详单,证明孙某已经签收证据二所指的补正通知书。
      孙某的代理人称:“对证据1除落款日期下方马良手写的内容之外,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予以认可,正好能够说明原告于2016年10月20日向被告提交了该行政复议申请书;对证据2的三性不予认可,文号少了一个盐,日期为21号了,被告提交的证据恰恰证明了被告否认该补正申请是针对原告于2016年10月20日提交的复议申请作出的补正要求;对证据3的关联性不予认可,它只能证明被告向原告送达过补正通知书,不能证明该补正通知与本案的行政复议相关。”
      合议庭问:“你所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交给谁的,在10月20日左右有未向盐城市公安局提交过其他行政复议申请?”孙某解释:“2016年10月20日下午4:40左右交到一个自称为张淳的女同志手上,办公电话为83220075。10月20日向后三天内我没有提交过其他的复议申请,诉争的10月20日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之后,原告最早于2016年11月4日针对城南新区公安分局信息公开答复,又提交过申请。”
       审判长问:“原告诉争的10月20日提交的复议申请是否针对城南分局作出的盐南公(河)行罚决字第(2016)84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沈某称:“不是,但与该行政处罚有一定的关联性。打个比方,与848号行政处罚决定相关,孙某也提出过两个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城南新区公安分局作出答复后,孙某不服均申请了行政复议。从这两个申请及复议材料中,也能看出孙某对848号行政处罚决定存在不满,但不能因此认为这两个行政复议申请是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所提起的复议申请。孙某对城南新区公安分局对他作出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时间是2016年11月7日,市公安局对于群众面呈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一贯没有开具收件回执的规矩,本代理人投诉到盐城市委市政府设立的市民热线12345,他们也对付不了盐城市公安局的这种陋习。孙某只好将不服行政处罚的申请材料交到盐城市行政复议委员会了,因为该委员会有统一收取市直各部门行政复议申请材料的法定职责,它收到即为市公安局收到。孙某10月20日所不服的行为是盐城市公安局城南新区公安分局于2016年10月19日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孙某认为该局向曹某调查相关情况,并要求他将做笔录时间倒签明显违法。而行政处罚作出的时间是2016年9月9日,早于此40天;因此,两者有一定的关联性,但不是同一具体行政行为。”
      孙某代理人向法庭提出以下证据:1、原告的代理人在新盐城网站发表的《盐城市公安局接收行政复议申请不执行回执制度》,以网站显示的发表时间为2016年10月20日21点整,证明发贴时原告已将相关行政复议申请向被告提交,因此该申请的交付时间与10月21日无关。2、被告的答辩状第一页主文第三行载明“孙某于2016年10月20日下午到盐城市公安局要求确认”什么什么内容,即确认了原告向被告提交行政复议申请的时间是10月20日下午。“
      张田辩解:”对于网贴发表时,网站方自动显示的发表时间的真实性有异议,因为是网站上发表的,网站上的时间是可以修改的。“笔者不由暗笑:”你市公安局如果认为发表时间可以任意改,在开庭前怎么不叫网警责成网站方将10月20日21时,改成10月21日21时的?难不成你还怀疑是新盐城等网站存在故意篡改楼主发表时间,不约而同篡改到10月20日对市公安局不利?真搞笑了!“张田说:”对行政答辩状的三性没有异议。“说完后对我看过来,笑了笑。我立即应道:“被告对证据二的三性予以认可,已确认了孙某提交行政复议申请的时间,与本代理人在新盐城网站上发表网贴时网站方自动记录的发表日期相符。”
      审判长问:“被告,你就补正通知书的文号进行一下说明。”张田答:“我们的文号就是公复补字,公复补字【2016】号《补正通知书》上所书写的孙某于10月21日提交行政复议申请的日期上,可能是笔误的问题,我们是在期限内按要求向原告发出补正通知的。”审判长问:“原告,你有无收到案涉的《补正通知书》?”沈某答复:“我方收到了,我是在26号收到的,原告认为与他于2016年10月20日提交的申请没有关系,所以没有就该补正通知的疑问和市公安局联系。”
      盐城市公安局委托代理人张田辩解:“2016年10月24日市公安局马支队已经和原告电话联系过,告知其申请书不符合行政复议的要求,书面的随后邮寄。”孙某代理人随即驳斥:“被告代理人所称的马良的陈述是单方面陈述。原告没有接到被告关于该申请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的电话通知,马良的手写记录与事实不符,本代理人10月24日时在单位上班,根本不可能与外甥在一起时,他还接到了马良的电话,并将手机交给我转接的可能。被告未提交证据证明有通话记录存在及通话的内容。”
      在法庭辩论环节,孙某的代理人称:“被告代理人称补正通知上载明的孙某提交行政复议申请的时间是10月21日可能是笔误,这说明被告对该补正通知的真实性自己都存疑。对于原告来说,不认可被告的辩解,被告就是针对子虚乌有的复议申请要求原告进行补正,该请求属于无理要求,原告没有义务进行响应。就本案而言,因什么原因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以及所提的复议请求依法应否支持,都不是本案的争议焦点。即使不应受理,你公安局得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即使你公安局认为应当驳回全部复议请求,你也得在60天内作出复议决定。孙某没有理睬公复补字【2016】号补正通知的理由绝对正当,而且没有恶意;如果这个通知还能产生从10月27日起向后不计入复议期限的法律效果,那就太滑稽了!”
      开庭结束后,张爱武对孙某的代理人说:“沈主任,这事其实大家肚子都有数,是盐城市公安局将收件日期搞错了。这个案子能否调解,将案子撤了。”我笑道:“如果行政机关决定不予受理行政复议时适用法律错误,将第一款写成第二款了,是不是在法庭上说笔误,你就认定适用法律没有错误?如果行政机关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理由应是涉及个人隐私,但答复成涉及商业秘密所以不肯公开,是不是它辩解是打字员打错了,于是你法院可以认定它依法说明了不予公开的理由?我可从不认为10月21日是10月20日写错了,盐城市公安局在信息公开及行政复议工作中收件都没有开具回执的规矩,说明他们内部登记要求是极高的,而且都有超强的记忆力,他们不可能搞错的。当然,原告可以接受调解,前提是将后面的尚未审理的三个行政诉讼一起扎包调解。否则免谈。”
      宋君介绍:“这是我院的张院长。”副院长张爱武同志说:“几个一起调解,没法谈。”我说:“对不起,去年市公安局首先是力挺城南新区公安分局接收群众信息公开申请拒开回执,其后,又坚决抵制落实江苏省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标准,不实行收件回执制度。我帮外甥维权是一个方面,同时也有我作为一个公民推动公安机关依法行政的目的。不能因为它是国家暴力机关,社会公众就该让它横着走。”


                                                                                二O一七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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