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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姓话题] 农村土地改革破冰:农民耕地和宅基地或将可以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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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3-5 21:29:5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好像做媒体的都比较爱蹭热点,农地圈对此并不太感冒。在圈圈眼里,两会在推动中国改革进程中的作用微乎其微,说的悲观一点,不过是达官显贵的一次聚会而已。只不过人大比政协还稍微受重视点儿而已。

不过两会中关于农村改革的声音还是有一些,比如全国政协委员迟福林建言落实土地财产权提案,恰恰切中了农村土地改革的关键点,农地圈看完还是有那么点想法。



一、建言农村土地承包权流转的交易范围待扩大

土地流转范围被局限在村集体范围内,使得土地的价值和价格大大的被政策压低,得不到真正的体现。所以很多人说,农民是守着土地这个宝贵的资源要饭。流转范围恰恰是农村土地改革过程中最核心也最难突破的一环。

市场经济讲什么?公平交易,价高者得,任何人都可以参与交易。在农村土地流转过程中显然不是这样,同一集体范围内的土地,不能让国人随意参与竞争,只能在村集体范围内流转。交易范围如此小,使得土地价值被人为压低。

限制土地流转范围的第二个弊端就是土地资源不能被有效利用,工商资本想下乡承包而被法律禁止,使得农村土地只能从事附加值极低的农业生产,在一定程度上剥夺了农民致富的机会。



二、建言明确农村承包地、宅基地可以继承

迟福林建言,土地使用权是债权还是物权的争论已经很久至今无果。

农地圈备注:所谓债权就是说在集体所有制下,农村从集体承包了土地,就要履行对集体的义务,原来是三提五统这些农业税赋。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民对集体的负债,是村集体让渡给了农民些许使用权,所以农民要对村集体做出贡献,履行义务。所谓物权,就是说土地使用权是农民的财产权,可以流转、置换、买卖、抵押、继承。

土地使用权是债权还是物权,这两种说法明显是相反的。

迟福林建议在土地管理法第二条中增加 “赋予农村土地使用权人的土地用益物权,使其拥有对土地使用权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让子女等继承的权利”,同时赋予农民关于土地的完整产权,赋予农民对宅基地使用权用益物权性质,赋予其占有、使用、收益、转让、抵押、继承的完整权利。



在农地圈看来,这是目前在两会上关于农村土地改革最“激进”也是最重要的建议。当这个问题可以被公开作为提案拿出来讨论,并在主流媒体上发表,这本身就是一种进步。

土地管理法修改在即,虽然这次土地管理法的调整还将遵循以往主管部门出草案,但是有一点可以确认,就是农村土地作为物权这个方向是没有疑问的,这就是大势。

在不久的将来,农村承包地和宅基地可以继承和更大范围流转,是可期的。

希望,这一天不要让我们等得太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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