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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曝光] 盐都区法院收到执行异议申请超十五天不予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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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4-1 15:40:54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龙庆王爷 于 2017-4-1 15:54 编辑

            盐都区法院收到执行异议申请超十五天不予立案

   2017年3月7日下午,我带(2017)苏0903执337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刘某找盐都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李丽提交执行异议申请书。李丽对刘某说:“你之前交的执行异议申请没得用,我们不处理。”我知道她是指法律工作者俞某帮刘某起草,由刘某交给李丽而李丽当场拒绝签收的那份。我对李丽说:“刘某此前向你交执行异议申请,你拒绝签收及处理,刘某不再与你计较;但是我沈某今天帮刘某交付执行异议申请,你必须签收。”李某及执行局沈建华局长均拒绝签收刘某的执行异议申请,最终,我帮刘某向该院立案厅提交了书面材料,立案厅的同志向刘某开具了收件清单。
   2017年3月23日下午,刘某涉及的另一个执行案件的承办人王某约我谈话,因该院临时通知王法官参加视频电话会议,我突然想起3月7日提交的执行异议,早超过十五天的审查期限了,遂跑去盐都区人民法院立案厅查询案号及承办法官的相关信息。被告知案件受理系统中查不到该执行异议立案受理的信息,即尚未受理,但已交民二庭相关法官审查是否符合立案条件。我惊讶得下巴都要掉了, 这执行异议案件的立案审查,严格得超过十五天了都没想好该不该立案。
   2015年1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本意见所称执行案件包括执行实施类案件和执行审查类案件。……执行审查类案件是指在执行过程中,人民法院审查和处理执行异议……等事项的案件。”第二条规定:“执行案件统一由人民法院立案机构进行审查立案,……立案机构立案后,应当依照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向申请人发出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2015年5月5日施行的法释【2015】10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执行异议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或者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立案,并在立案后三日内通知异议人和相关当事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因此,盐都区人民法院应当在2017年3月10日前决定是否立案,如果不受理,应向刘某送达不予受理执行案件通知书,如果决定受理,应向申请人刘某发出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

  法【2016】40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规范执行行为切实保护各方当事人财产权益的通知》第七条规定:“要严格落实执行异议制度。切实推进立案登记制在执行领域的贯彻落实,当事人、案外人对执行财产权属等提出异议的,要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的救济权利。对于执行领域中已经发现的社会反映强烈的产权申诉案件,应及时依法审查,确属执行错误的,要坚持有错必纠的原则及时予以纠正。”因此,如果执行法院三日内不能确定应否受理的,应当遵循立案登记制的要求先予受理,不能以还在审查为由司法不作为或拒绝立案受理。
   在与王某谈话过程中,李丽路过,我询问刘某于3月7日提出的执行异议为何仍没有立案。李丽说:“材料已转民二庭审查,因材料不全,所以拖了一些时间。”我提出质疑:“法释【2015】10号第二条规定:执行异议申请材料不齐备的,人民法院应当一次性告知异议人在三日内补足。但是,我与刘某并未收到你们要求补足材料的通知。刘某提出这个执行异议的焦点问题,是执行依据未生效。执行依据是否生效,不属于异议申请人的证明责任。”
   2016年5月19日,我在人民网发表《东台法院受理执行案件收件不给回执等应予纠正》,文中提及:“窗口工作人员审查材料时指出:“为确定这个判决书已经生效,需要联系该案的经办法官,开具证明文书。” 2016年6月8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关于进一步规范执行案件立案工作的通知》进行响应,文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执行案件立案及结案工作的暂行规定》,法律文书是否生效是人民法院是否受理执行案件的条件,但确定法律文书是否生效属于执行法院的职责,并非当事人的义务。因此,执行法院在立案时要求当事人提供法律文书生效证明的作法是不正确的。为进一步规范执行案件立案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对于一审生效的判决书、调解书,由立案人员直接与案件承办人确认法律文书是否已经生效。已经生效的,立案移送执行;未生效的,告知当事人撤回申请。”
   我对李丽说:“337号执行案件的执行依据即(2015)苏0903民初02411号究竟有未生效,应以送达的证据为凭,而不能以承办法官邵静出具的生效证明为凭。邵法官已于3月17日下午向刘某寄送了她用于证明2441号判决书,已向李律师送达的邮政详单,但是,一者刘某并未授权向某签收,二者详单内容不能证明向李律师送达。就这样简单的问题,到现在不谈及时作出裁定了,竟然还不曾立案受理,真不知怎么搞的?”
   我转头对王某说:“刘某并非不配合迁让房屋,对于殷甲所负的债务,虽不是刘某所借,但刘某签字抵押的,她赖不掉。但是,对于殷乙依据2441号民事判决书所主张的债权,判决书没有送达就进入执行程序中查封她的房屋,房屋一拍卖,不管刘某对执行依据有什么意见,殷乙势必立即伸手要这钱,你法院如果坚持执行依据生效,拒付将无正当理由。若说先将殷乙查封的部分对应的款项存储在法院账户,等刘某官司翻过来再给刘某,刘某也不敢相信。如果执行依据没有生效,殷某有权申请查封刘某的房屋,但那属于诉讼中的保全措施,而不是执行中的查封措施。执行依据若未生效,则当前的执行程序中的查封必须解除。刘某期待你院作出337号执行案件的执行异议裁定后,再考虑迁让问题,我觉得并不过分。你院与其督促被执行人抓紧执行,不如以身作则抓紧受理审查刘某的3月7日的执行异议。执行依据问题,即是执行标的的正当性问题,执行依据不成立,当然应排除执行。”
   法释【2015】10号第三条规定:“执行法院收到执行异议后三日内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受理裁定,或者受理后无正当理由超过法定期限不作出异议裁定的,异议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异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理由成立的,应当指令执行法院在三日内立案或者在十五日内作出异议裁定。”2017年3月29日下午,刘某向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李卫民局长寄出《执行异议申请书》,要求“指令盐都区人民法院在三日内立案或者在十五日内作出异议裁定”。
                                 二O一七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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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麾将军(从三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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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7-4-2 08:10:07 | 只看该作者
普通老百姓打官司拖就拖死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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