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盐城乐聚社区

[监督曝光] 盐城中院强调按227条作异议裁定不应交待诉权

[复制链接] 1
回复
1434
查看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353

主题

637

帖子

3229

积分

定远将军(正五品)

Rank: 10Rank: 10

积分
3229
楼主
跳转到指定楼层
分享到:
发表于 2017-4-4 22:40:55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龙庆王爷 于 2017-4-4 22:42 编辑

             盐城中院强调按227条作异议裁定不应交待诉权

      2016年4月22日,盐城市射阳县居民张锦芝依据(2016)苏09民终193号民事判决书向射阳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6年6月6日,在诉讼程序中被保全到期债权的第三人即射阳兆丰粮食收储有限公司提出执行异议,一面认为其在2015年7月7日收到保全到期债权的裁定文书时已不欠被执行人盐城云翔粮食储运有限公司任何债务;一面在《异议申请书》后附送大量证据证明其在财产保全后依然欠付盐城云翔粮食储运有限公司巨额债务。射阳县法院于2016年7月28日作出了(2016)苏0903执异2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中止对2015年7月7日保全的145万元到期债权的执行。
   该执行裁定于2016年8月1日下午向张锦芝送达,张锦芝根据该执异22号裁定的末句指引,向射阳县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执行法院于2016年8月15日受理,案号为(2016)苏0924民初5557号。在执行异议之诉一审程序中,张锦芝主张该院作出的执异22号中止执行裁定,没有立案受理的事实,系法院领导及相关法官私立公堂所作的裁判,兆丰公司所提异议申请案件,直到中止执行裁定送达后的次日才立案受理。2016年10月24日,执行法院向张锦芝送达(2016)苏0924民初5557号《民事裁定书》,认为申请执行人张锦芝所提执行异议之诉,不属于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
    张锦芝不服,向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案号为(2017)苏09民终567号。该案于2017年3月8日开庭审理,于2017年3月29日下午向张锦芝送达了作出于3月28日的《民事裁定书》,文称:“本院认为,本案是张锦芝不服一审法院对其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作出驳回起诉裁定而提起的上诉,争议焦点是本案是否属于人民法院执行异议之诉的受理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除了对部分变更、追加被执行人的裁定或驳回变更、追加被执行人的申请的裁定不服的情形下可以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外,执行异议之诉是申请执行人与案外人就案外人是否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执行的权利发生争议而形成的诉讼。本案中兆丰公司在执行中提出的异议,并非主张对执行标的享有权利以排除执行,而是对其作为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债务人的否定,……。兆丰公司是否对云翔公司负有到期债务不属执行异议之诉审查范围,故一审法院对张锦芝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予以驳回并无不当。”
    (2017)苏09民终567号《民事裁定书》称:“对此异议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一条的规定处理。”而民诉法解释第五百零一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对到期债权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处理。”即,(2017)苏09民终567号《民事裁定书》认为兆丰公司在执异22号执行异议案件中是利害关系人,而非案外人,所提异议不属于案外人与申请执行人之间的异议,故不是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故不属于执行异议之诉的受理范围,故而执行法院作出异议裁定,交待执行异议之诉的诉权不当。张的代理人认为:第三人对到期债权有异议,应适用民诉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进行审查,并按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对作出的异议裁定不服,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通过执行异议之诉途径救济。
    法释〔2015〕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四条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案外人、当事人对执行异议裁定不服,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由执行法院管辖。”,该条表明,对于适用第二百二十七条进行审查的执行异议裁定,根据该条规定在十五日内提起的诉讼,即是执行异议之诉。因此,执行异议之诉的受理范围,是执行异议案件中的申请执行人的异议相对人以对执行标的排除执行的目的提出执行异议,其中一方对执行异议裁定不服时所产生的争议地,均可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寻求救济。法释【2015】10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作出裁定时,应当告知相关权利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权利和期限。”该条表明,凡适用民诉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作出裁定时,均应当告知相关权利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权利和期限。人民法院不能一面适用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一面说该案外人不具备“
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事实;不能一面适用第二百二十七条作出裁定,一面说“一审法院作出执行裁定交待执行异议之诉的诉权不当”。
    何谓执行案件中的利害关系人?法释【2015】10号第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利害关系人提出执行行为异议:……(四)认为人民法院要求协助执行的事项超出其协助范围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五)认为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人民法院违法执行行为侵害的。”兆丰公司是当事人以外的企业法人,提出不欠被执行人云翔公司任何债务,包含着对执行法院要求协助执行的事项违反法律规定,因此,它是以利害关系人名义提出执行异议。法释【2015】10号第八条规定:“案外人基于实体权利既对执行标的提出排除执行异议又作为利害关系人提出执行行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进行审查。”该条表明,同一个执行异议,异议人可以既是案外人也是利害关系人,就原诉讼案件的当事人的范围而言,利害关系人也是案外之人;就所提异议针对的客体而言,根据针对执行标的还是执行行为采用案外人及利害关系人的不同表述。故而,利害关系人对到期债权有异议的应适用民诉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处理,即是讲,对到期债权有异议的利害关系人同时是以案外人身份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
    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徐祥认为“本案中兆丰公司在执行中提出的异议,……是对其作为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债务人的否定”,该逻辑足够荒唐。设计这样一个情景,如果兆丰公司提出执行异议,主张截止2015年7月7日收到财产保全裁定时,只欠云翔公司一分钱,故而对于法院要求其协助执行145万元提出异议,这种情形下,如果申请执行人对异议裁定不服,可否提出执行异议之诉呢?只欠一分钱也不是对被执行人的债务人的否定,如果可以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这说明可否提起异议之诉,只与不服异议裁定认为其不公有关,与兆丰公司是否足额欠付保全金额以上的财产,或者欠付低于保全金额的财产,或者几乎不欠无关。否定债务人角色,就是提出不欠145万元到期债权本身,就是欠付0元的不同表达。
    到期债权第三人兆丰公司对协助执行到期债权提出的异议,是基于实体权利既对执行标的145万元提出排除执行异议又作为利害关系人对要求协助执行提出执行行为异议的,所以,兆丰公司提出的异议依据民诉法解释第501条第二款、民诉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确定审查的法律依据及审查规则、不服裁定的救济途径。所有的将案外人有争议的执行标的作为执行对象的,依法均需同时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因此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排除执行的异议本身,均附随着对协助执行的行为提出异议的潜在意思。但是,案外人对于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情形很多,却未必指向执行标的。故而,利害关系人对到期债权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应适用第二百二十七条进行审查;利害关系人对执行法院针对该异议所作的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徐祥认为:“本案中兆丰公司在执行中提出的异议,并非主张对执行标的享有权利以排除执行,……对此异议,一审法院作出执行裁定交待执行异议之诉的诉权不当。”该逻辑之荒谬可以通过披露它的相对面来展示,即:“本案中兆丰公司在执行中提出的异议,并非主张对执行标的享有权利以排除执行,而是对其作为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债务人的否定,对此异议(纵使被一审法院驳回)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一条的规定处理,一审法院作出执行裁定(向兆丰公司)交待执行异议之诉的诉权(也)不当。”一个基本常识,一审法院作出的执行裁定所交待的执行异议之诉的诉权,不是单纯向张锦芝交待,同时也是向兆丰公司交待。徐祥认为交待诉权不当,必然包容着一审法院向兆丰公司交待执行异议之诉的诉权也不当的观念。即,拟制兆丰公司以该执行裁定未经立案受理即作出,或者中止执行的理由不当,同时向射阳县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一二审法院也将以依法不属于执行异议之诉的受理范围裁定驳回或维持驳回案外人的起诉。奇妙的是,一二审法院均认可对兆丰公司执行异议应按民诉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进行审查,任一方对裁定不服不能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但依法又不能申请复议;由徐祥审判长的法律思维,必然推导出利害关系人对到期债权提出执行异议的,无论该到期债权第三人还是申请执行人对异议裁定不服的,既不能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也不能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即,执行法院想怎么样就怎么样,没有说理的地方了。
    综上所述,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案外第三人对要求协助执行的到期债权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应按民诉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进行审查,对经审查后作出的异议裁定,人民法院不得依据法释[2015]第十六条第二款告知相关权利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权利和期限,也不允许其申请复议进行救济。该观点的荒谬性不言自明,所以,我们不要迷信法官,不少法官缺乏钻研精神,不懂装懂,他们可能连常人理解的道理都不懂,接触汉语文文学的逻辑与文理都有摩天之叹,对于所浸淫的的某领域的法律条文的总体把握及融会贯通也很低级,但是,他们掌握了司法审判权,可以任性而为,可以东拼西接,而我只能笔锋向之。(作者单位:盐城市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二O一七年四月四日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沙发
发表于 2017-4-4 23:42:45 | 只看该作者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使用高级回帖 (可批量传图、插入视频等)快速回复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Ctrl + Enter 快速发布  

发帖时请遵守我国法律,网站会将有关你发帖内容、时间以及发帖IP地址等记录保留,只要接到合法请求,即会将信息提供给有关政府机构。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