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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曝光] 亭湖法院认定依据失效规范不受理复议申请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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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远将军(正五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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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4-13 16:30:40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龙庆王爷 于 2017-4-13 16:49 编辑

                      亭湖法院认定依据失效规范不受理复议申请正确
  
     2016年3月1日,射阳县合德镇居民夏珍凤等人向盐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交行政复议申请材料。申请书称:申请人均为射阳县第二日用杂品公司日杂商店职工(含退休前在前述日杂商店工作至退休)。2016年1月,射阳县第二日用杂品公司将各申请人诉至射阳县人民法院,原告提供的工商登记信息查询表的表头显示,日杂商店“企业直接申请注销”。申请人等没有印象经办过申请注销,遂由“杨某于2016年1月18日向射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公开有关日杂商店注销的政府信息。2016年2月3日,被申请人向杨某提供了档案号为32036—A的《企业申请注销登记注册书》,该申请表上只有射阳县第二日用杂品公司法人的公章。夏珍凤等向盐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提出如下复议请求:“1、撤销32036—A的《企业申请注销登记注册书》的注销批准手续。2、责令被申请人删除对外提供查询的“射阳县第二日用杂品公司日杂商店”工商登记信息查询表表头的“企业直接申请注销”的错误标注。”
       3月9日上午,夏珍凤等各申请人收到了盐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寄来的《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盐工商复(不受)字【2016】1号),该文称:“经我局审查,其中第一、二项属于对被申请人(原射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注销射阳县第二日用杂品公司日杂商店登记行为不服。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若干意见》第19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申请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但从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最长不超过两年,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最长不超过十年。申请人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四)款规定的受理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本局决定不予受理。”
       2016年3月24日上午,夏珍凤向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盐工商复(不受)字【2016】1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她在《行政起诉状》中指出:“复议机关适用的相关规范性文件的条款于法无据。认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申请期限从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最长不超过两年,于法无据。原告提出复议请求时,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没有超出一年,符合江苏省政府办关于贯彻行政复议法若干意见第18条的申请期限的规定。”
       该案于2016年9月19日上午9时在亭湖区人民法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市工商局提供的法律依据为上述省政府办公厅的第十九条、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第二十八条第(四)款,及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并未提出其他法律依据。夏珍凤陈述原告诉方意见时称:“苏政办发[2001]161号第十九条,与《行政复议法》及2007年8月1日施行的《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抵触。”2017年1月1日,亭湖区人民法院向夏珍凤送达(2016)苏0902行初70号《行政判决书》称:“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案涉注销行为及注销资料查询表内容于2001年度以前形成,原告直至2016年3月1日才申请行政复议。此时,原告连提起行政诉讼的五年最长期限都已超过,当然已超过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本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原告的第一项,第二项复议申请超过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不符合受理条件,被告决定不予受理,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
        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明确的是审查期限及对审查结果的处理办法;并不涉及“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适用什么法律条款据之认定。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第二十八条第(四)款,只是表达对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复议申请应当受理,也不涉及法定期限如何认定及适用什么法律依据认定。因此,盐城市工商局作不出不予受理行政复议决定时,认定超出法定期限的唯一依据就是苏政办发[2001]161号第十九规定。《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苏政办发[2001]161号《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若干意见》第十九条规定既不属于法律,也不属于法规,因此,市工商局适用苏政办发【2001】161号第十九条不可能成就一审判决所称的“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可能。一审判决认为所涉行政复议申请业已超出复议期限的法律依据,不是苏政办发【2001】161号规范性文件的161条之第十九条,而是《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本文不探讨第四十六条第二款是否适用于本案,以及是否可据此认定案涉行政复议申请业已超出复议期限。《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六)明显不当的。”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不仅包括应适用甲法律法规作依据,但适用了乙法律法规,而且包括应当适用丙法律法规,却适用了法律法规之外的丁规范性文件。不予受理行政复议决定作出时,并无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事实,一审法院列出该条款与第十条的句式相似,但年限截然不同,足以证明盐城市工商局作出不予受理决定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而且所适用的规范性文件的第十九条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业已失效。
       夏珍凤不服行初70号一审判决,依法提起上诉。在2017年4月7日下午3时开庭审理的(2017)苏09民终207号案件开庭审理中,市工商局宣读上诉状时称:“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若干意见》第十九条规定:‘……其申请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但从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最长不超过两年;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最长不超过十年。’可见,上诉人已超出上述规定最长法宝申请行政复议期限。……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夏珍凤提起行政诉讼的五年最长法定期限都已超过,当然已超过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在同一片文字中,一方面主张对不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最长的复议期限是两年,一方面强调对不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法定的最长复议期限是五年(本文不探讨夏珍凤所诉行政行为是否涉及不动产)。明显冲突而不自知,且怡然自得,实属滑稽。
       盐城市工商局答辩称,苏政办发[2001]161号并未失效,该答复混淆了该文件有未声明废止,与未声明废止的该规范性文件中的相关条款,因与现行法律法规相抵触而失效或不再适用之间的关系。夏珍凤及其代理人认为:盐城市工商局在二审中增加《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二款作为法律依据,改变不了它在作出不予受理决定时及一审程序中,并无将此作为作出 盐工商复(不受)字【2016】1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的法律依据的事实。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文字表述本身,证明这是一定情形下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行政诉讼的法律依据。亭湖区人民法院在(2016)苏0902行初70号判决中尽管引用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认为夏珍凤提起的诉讼超过最长诉讼期限,却不认为依法应不予受理,在受理后不判决驳回起诉,而是判决驳回诉讼请求。这充分说明,亭湖区人民法院认定不予受理决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时所适用的法律法规本身,也是自相矛盾、严重错误的——自打脸

                                                                                                           二O一七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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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7-4-13 17:03:18 | 只看该作者
亭湖高院再次光荣上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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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7-4-13 17:30:04 | 只看该作者
这个法院,以前邱小虎好像就是这个法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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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4-13 19:00:48 | 只看该作者
难道存在司法腐败?
物是人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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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4-13 21:11:24 | 只看该作者
一审法院列出该条款与第十条的句式相似___图下第二段中的前句中的第十条,为第十九条笔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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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4-13 21:35:51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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