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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龙庆王爷 于 2017-4-14 21:05 编辑
盐都法院明知异议人离异裁定其前夫仍居住其家
2017年4月11日下午,我到盐都区人民法院了解为刘某无偿代理的执行异议案件,自2017年3月7日收件后,在我于4月1日网络发布《盐都区法院收到执行异议超十五天不予立案》后,该院立案庭庭长及时看到该网贴的情况下,直至当时依然没有立案。4月13日上午,我致信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李卫东同志,询问责令盐都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的情况。李局长于11:30短信回复:“已经在4月6日督促盐都法院按异议程序处理。”即,在上级法院督促的情况下,盐都区人民法院相关部门依然经过五天没有同意立案。
4月14日上午10点半,我致电盐都区人民法院纪检监察室0515-68829932,告知民二庭朱凤春被刘某的代理人在4月11日发表的《盐都法院立案庭长不知执行案件实行立案登记制》中点名批评曝光,该人应在刘某的执行异议案件中主动回避,他所领导下的民二庭成员亦应整体回避。下午2:40时,邮递人员到我岗位上取走了我寄给朱凤春的邮件,所寄文件为《关于刘某执行异议民二庭整体回避的申请》,下午5:05刘某来电说邮递员来电说法院寄快递来了,5:11刘某向我发来了快件中的(2017)苏0903执第15号《执行裁定书》。
我一看异议人及另一被执行人唐某的住所,哭笑不得。刘某现住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新区华夏路甲号乙幢309室,刘某的前夫住所也是甲号乙幢309室。下午6点20左右,我致电朱凤春0515-68820895:“你好,我是沈某,今天下午你约谈刘某所在单位的领导,建议我有事情可以相互沟通,不要在网上发贴子曝光。顺承你意,我就执第15号执行裁定,电话与你沟通一下。”朱法官说:“好!”
我说:“异议人与唐某离婚三年多了,你却他的住所写到刘某的住宅地址上,你这是借机认定刘某与唐某离异后依然处于同居状态,这不是对刘某进行人格污辱吗?即使你认定唐某依然住在乙幢309室,你好歹也该给个偷窥获得的证据,说明证据确凿吧?”朱凤春说:“我不知道唐某离婚后的住所,所以根据(2015)苏0903民初2441号《民事判决书》上的地址写的。”我说:“2441号案件受理后至开庭前,承办法官邵静可能不知道唐某已离婚的事实,所以,留了那个地址。但是,2441号卷宗中有为公告送达起草的公告文本及判决书中的相关陈述,足以表明你院明知唐某与刘某早在2014年即已离异,而且离婚后下落不明,所以才考虑公告送达。你院根本不顾及被执行人是女性的感受,将当前唐某的住所落在刘某的住宅上,太不讲道理。”
朱凤春辩解:“我们不晓得唐某的当前地址。”我说:“在执行异议申请上,刘德霞列明了唐某的位于南京的联系地址的。”朱凤春说:“异议申请上留唐某的联系地址的啊?应当没有啊。”3月7日提交的执行异议申请不在手,我不能凭印象肯定记忆没有误差。于是我说:“就是没有当前的联系地址,你为什么不将唐某的住所落到你与你老婆的现住宅上,却落到刘某的当前住所上呢?我再问你,你将唐某地址写成刘某的居所,应当是想逃避将该执行裁定向唐某送达吧?执行异议裁定是不是只需要向异议人送达,不需要向申请执行人殷某及唐某送达?如果唐某住址迁移,无法邮寄送达,是否应公告送达?”朱法官不吱声。
我对朱凤春说:“上午我向你院纪检监察室明确要求你主动在本案中回避,并要求依法依纪追究你的责任。你倒好,在我书面申请回避的快递到达之前,抢先一步作出15号执行异议裁定。4月11日下午5点时尚未立案,当晚被我发贴曝光,在4月12日即作出了异议裁定,从立案到合议庭组成、再到作出异议裁定,全套流程花费一天时间不到,你们这是什么龙本事啊!”
搁下电话,我立即查阅刘某的卷宗,发现落款二O一七年三月六日的《执行异议申请书》上,确凿地留着唐某的联系地址,为“南京二桥收费站向北若干米某某地”,还留了联系电话。不难想象,盐都区人民法院对于执行案件当事人的执行异议除了故意拖延不予立案外,还存在办理案件一阵风,马虎草率、极不严肃的情况,迅雷不及掩耳到朱庭长的眼角余光对执行异议申请书上写明的唐某地址,都扫到九霄云外云了。
二O一七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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